基金從業人員管理規則

基金從業人員管理規則

《基金從業人員管理規則》是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於2022年5月10日發布、2023年11月24日修訂的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基金從業人員管理規則
  • 頒布時間:2023年11月24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1月24日 
  • 發布單位: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 發布文號: 中基協發〔2023〕23號 
發布公告,全文,修訂說明,實施規定,實施規定修訂說明,內容解讀,解讀一,解讀二,

發布公告

關於發布修訂後的《基金從業人員管理規則》及配套規則的公告
日期:2023-11-24
中基協發〔2023〕23號
為了加強從業人員自律管理,規範從業人員執業行為,促進基金行業機構合規、穩健運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對《基金從業人員管理規則》及《關於實施〈基金從業人員管理規則〉有關事項的規定》進行了修訂。經中國證監會備案,協會理事會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屬檔案:
1. 基金從業人員管理規則
2. 基金從業人員管理規則修訂說明
3. 關於實施《基金從業人員管理規則》有關事項的規定
4. 關於實施《基金從業人員管理規則》有關事項的規定修訂說明
2023年11月24日

全文

基金從業人員管理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從業人員自律管理,規範從業人員執業行為,促進基金行業機構合規、穩健運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規定以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章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按照本規則規定,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註冊,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以下簡稱從業資格)。
第三條 機構承擔從業人員資格管理主體責任,應當加強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教育,明確行為規範,建立健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和後續職業培訓,按照有關規定向協會報送信息。
機構在聘任從業人員時,應當充分了解從業人員的工作背景、守法合規情況、職業道德、社會公德、誠信情況、身心健康、業務素質、工作能力及工作變動情況等,對其是否勝任擬聘任崗位進行認真評估,審慎作出聘任決定。
機構應當強化從業人員執業行為管理,在公司重要制度中明確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要求,建立健全覆蓋所從事的基金業務及相關活動各個環節的執業行為規範實施細則,明確高級管理人員和各級責任人的執業行為管理責任。
第四條 本規則所稱機構是指:
(二)經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三)基金託管人
(四)從事基金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估值、投資顧問、評價、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等業務的基金服務機構
第五條 本規則所稱從業人員是指以機構名義進行基金業務活動的人員,包括與機構建立勞動關係的正式員工及建立勞務關係或者勞務派遣至機構的其他人員等。下列從業人員應當註冊取得從業資格:
(一)公募基金管理人、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中從事與基金業務相關的基金銷售、產品開發、研究分析、投資管理、交易、風險控制、份額登記、估值核算、清算交收、監察稽核、合規管理、信息技術、財務管理等專業人員,包括相關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
(二)私募股權(含創投)投資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和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專業人員;
(三)基金託管人中從事與基金業務相關的基金清算、覆核、投資監督、信息披露、內部稽核監控等專業人員,包括相關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
(四)基金服務機構中從事與基金業務相關的基金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估值、投資顧問、評價、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等專業人員,包括相關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
(五)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協會規定需要取得從業資格的其他人員。
第六條 協會依法依規履行制定行業執業標準和業務規範,組織基金從業人員的從業考試、資質管理和業務培訓職責。協會接受中國證監會對有關從業資格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從業人員資質管理
第七條 基金從業考試設定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規與職業道德》、科目二《證券投資基金基礎知識》及科目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基礎知識》等科目。
第八條 申請註冊從業資格的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品行良好,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通過基金從業考試,或者符合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已被機構聘用;
(四)最近3年未因犯罪被判處刑罰;
(五)不存在《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
(六)最近5年未被中國證監會撤銷基金從業資格或者被協會取消基金從業資格;
(七)未被金融監管部門或者行業自律組織採取禁入措施,或者執行期已屆滿;
(八)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人豁免基金從業考試全部或者部分科目的,應當符合國家、金融監管部門及行業自律組織有關規定,具備從事基金業務活動所需的專業能力,掌握基金業務活動相關的專業知識,最近5年未被金融監管部門採取行政處罰或者行政監管措施、未被金融行業自律組織採取自律處分或者自律管理措施。境外人員申請註冊從業資格的,依據國家有關政策及安排等辦理。
符合規定的基金銷售機構申請人不具備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條件,按照規定通過協會認可的專項培訓並考核合格的,自合格之日起2年內,視同臨時具備從業資格註冊條件。註冊臨時從業資格的從業人員符合相關規定的,可以申請轉為從業資格。
第九條 申請人從事基金業務的,應當填報申請表,並通過所聘用機構向協會申請註冊從業資格。申請人註冊材料經所聘用機構審核後提交協會,協會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校核,符合本規則規定條件的,申請人註冊取得從業資格;不符合本規則規定條件的,不予註冊從業資格,通知機構和申請人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 從業人員在從事基金業務過程中應當持續具備從業資格註冊條件,並參加後續職業培訓。自從業資格首次註冊次年起,或者在從業資格註銷後重新註冊當年起,每年度完成與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專業技能有關的後續職業培訓不少於15學時,其中職業道德方面的後續職業培訓不少於5學時。從業人員通過學歷認定、從業經歷認定等方式註冊從業資格的,應當自從業資格首次註冊之日起,60日內完成前款規定的後續職業培訓。從業人員在從事基金業務過程中個人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進行變更。
第十一條 協會對從業人員的從業資格信息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從業人員姓名、從業機構、資格註冊及變更記錄、誠信記錄和異常標識信息等。對公示信息有異議的,協會予以核實。公示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相符的,協會督促機構及時更正公示信息。中國證監會及協會對特定崗位從業人員另有規定的,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信息公示。
第十二條 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構應當在情形發生5個工作日內為其辦理從業資格註銷
(一)從業人員由於離職工作調動等原因不再從事基金業務;
(二)從業人員受到刑事處罰、被中國證監會撤銷基金從業資格或者被協會取消基金從業資格,被金融監管部門或者行業自律組織採取禁入措施、認定為不適當人選、不適合從事相關業務、加入黑名單的行政處罰、監管措施、紀律處分,或者不再持續具備從業資格註冊條件;
(三)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從業資格註銷後,從業人員信息不再對外公示。
第十三條 私募股權(含創投)投資基金管理人的從業人員,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協會對其從業資格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私募股權(含創投)投資基金管理人中除本規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從業人員外的其他人員,適用本規則第二十二條至第三十條、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的規定。
第十四條 基金經理、投資經理、基金投資顧問、合規風控人員等人員除符合本規則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相應的從業條件,具體規則由協會另行制定。機構聘任前款規定的人員前,應當考察確認其是否符合相應的從業條件,並按照規定辦理註冊、登記等任職手續。
第三章 基金行業機構的管理責任
第十五條 機構進行從業資格管理的工作包括從業資格註冊、從業資格信息變更、後續職業培訓管理、誠信信息管理、從業資格註銷以及組織開展專項考核等。
第十六條 機構應當指定專人擔任資格管理員負責從業資格管理工作,指定或者更換資格管理員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備。資格管理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以機構名義操作從業人員管理平台,妥善進行賬戶和許可權管理;
(二)負責從業人員個人基本信息、崗位信息、誠信信息、離職離任情況以及從業資格管理有關材料的審核。確保各項資料和信息真實、準確和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並按規定對上述資料留檔保存;
(三)為從業人員提供有關從業資格管理的諮詢服務;
(四)保持與協會溝通聯繫,配合協會開展從業資格管理有關檢查。資格管理員不得擅自委託他人代其行使職責。
第十七條 機構負責從業資格註冊工作,機構應當為從業人員開設從業人員管理平台個人賬戶並對個人填報的註冊信息進行審核。
第十八條 機構負責從業人員信息變更工作,從業人員個人基本信息、身份信息、從業崗位等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機構報告,機構應當在知悉上述情形發生的5個工作日內變更有關註冊信息。
第十九條 機構負責從業人員後續職業培訓管理工作,應當制定年度培訓工作計畫,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法律法規培訓,組織職業道德規範及案例警示教育,督促從業人員參加各項專業技能培訓。
第二十條 機構負責從業人員誠信信息管理工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查詢擬聘任從業人員誠信信息。
從業人員在從事基金業務中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監管規定、自律規則,被金融監管部門處罰、採取監管措施或者被行業自律組織紀律處分、採取自律管理措施的,應當及時向機構報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5個工作日內記入從業人員誠信信息:
(一)從業人員因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監管規定、自律規則被金融監管部門處罰、採取監管措施或者被行業自律組織紀律處分、採取自律管理措施;
(二)從業人員因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監管規定、自律規則受到機構處分;
(三)從業人員因嚴重違反機構規章制度受到機構處分,或者因違法失信行為被機構開除;
(四)中國證監會及協會規定應當記入誠信信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機構負責從業資格註銷工作,從業人員不再從事基金業務或者不再持續具備從業資格註冊條件的,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從業資格註銷。機構註銷登記的,或者有關基金業務許可不予續展、被吊銷的,協會可以對其從業人員直接辦理從業資格註銷。
連續4年以上未從事基金業務的人員,從業資格被註銷後再次申請註冊從業資格,應當在註冊之前2年內完成不少於30學時後續職業培訓、通過基金從業考試或者符合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章 執業行為規範
第二十二條 從業人員應當恪盡職守,誠實守信,守法合規,忠實於投資者利益,將投資者利益置於個人及機構利益之上,公平對待投資者。
第二十三條 從業人員應當謹慎勤勉,具備從事基金業務所必需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加強自身職業道德教育,學習法律、行政法規、監管規定、自律規則及機構規章制度,積極參加法規及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專業勝任能力,以投資者最佳利益出發,審慎穩健開展業務,保持獨立性與客觀性。
第二十四條 從業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監管規定、自律規則、機構規章制度以及與投資者的約定,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廉潔自律,配合金融監管部門和行業自律組織的檢查及調查工作。
第二十五條 從業人員應當避免個人利益、相關方利益與投資者利益相衝突,可能發生衝突或者發生衝突時,應當及時向機構報告。機構應當及時向投資者充分披露發生衝突的可能性、衝突有關情況;當無法避免時,應當確保投資者利益得到公平的對待。
第二十六條 從業人員應當及時充分向投資者提供和說明與基金業務有關的重要信息或者資料,並保證信息或者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七條 從業人員在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應當堅持投資者適當性原則,全面了解投資者情況,根據投資者的投資需求和目標、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流動性要求和風險承受能力等,將適當的產品或者服務銷售或者提供給適合的投資者,並充分揭示投資風險。
第二十八條 從業人員應當自覺維護個人職業聲譽以及所在機構和行業的聲譽,踐行社會公德、商業道德,相互尊重、公平競爭,廉潔從業。
第二十九條 從業人員應當嚴格保守投資者資料和交易信息、在執業活動中所獲知的各相關方的信息和所在機構的商業秘密。從業人員對投資者服務結束或者離開所在機構後,仍應當保守上述有關信息和商業秘密。
第三十條 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欺騙、誤導、不公平對待投資者的行為;
(二)任何形式的商業賄賂,輸送不正當利益,利用職務便利為本人或者利益相關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三)編造虛假、不良信息或者發布、傳播不當言論等損害職業聲譽、行業聲譽的行為;
(四)干擾或者唆使、協助他人干擾監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的行為;
(五)背離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敗壞社會風氣、違背公序良俗,奢靡炫富、拜金主義享樂主義極端個人主義的行為;
(六)違背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協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自律管理
第三十一條 協會可以按照相關自律規則的規定,對機構及從業人員的從業資格管理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現場及非現場自律檢查。
第三十二條 在從業資格管理中機構或者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停受理其從業資格註冊、從業人員信息變更、從業資格註銷等:
(一)經公安、檢察、紀檢監察等有關機關提出協助執法需求;
(二)拒絕、阻礙監管人員或者自律管理人員依法依規行使監督檢查、調查職權或者自律檢查權;
(三)違反本規則的規定被協會採取限制相關業務活動的自律管理或者紀律處分措施;
(四)其他涉嫌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暫停受理情形消失後,經協會確認之日起5 個工作日內予以恢復受理。
第三十三條 機構違反本規則第九條、第十七條的規定,聘用未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或者從業資格被註銷、被暫停的人員從事基金業務的,對機構採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等自律管理措施;情節嚴重的,對機構採取警告、行業內譴責、公開譴責、限制相關業務活動等紀律處分措施;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要求參加合規教育等自律管理措施。
第三十四條 機構違反本規則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在進行從業資格管理中不按規定履行從業資格管理職責的,對機構採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等自律管理措施;情節嚴重的,對機構採取警告、行業內譴責、公開譴責、限制相關業務活動等紀律處分措施;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要求參加合規教育等自律管理措施。
第三十五條 機構違反本規則的規定,在進行從業資格管理中存在冒用他人信息、為他人掛靠註冊資格提供便利、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故意刁難等情形的,對機構採取警告、行業內譴責、公開譴責、限制相關業務活動、撤銷登記、取消會員資格等紀律處分措施;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警告、行業內譴責、公開譴責、加入黑名單、取消基金從業資格等紀律處分措施。
第三十六條 參加基金從業考試、專項考核的人員在考試考核中存在弄虛作假、擾亂考場秩序、考試考核作弊等違紀違規行為的,取消考試成績、考核結果,並視情節輕重1至5年內不得報名參加考試考核。
第三十七條 申請註冊從業資格的人員提供不實身份信息、工作經歷、資質證明等虛假材料或者隱瞞有關情況進行從業資格註冊的,不予註冊;已完成從業資格註冊的,註銷從業資格。同時視情節輕重1至5年內不予受理從業資格註冊,加入黑名單。申請註冊從業資格的人員在基金業務資格申請、機構註冊、登記或者備案中,存在提供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信息、材料,通過欺騙、賄賂或者以規避監管、自律管理為目的與中介機構違規合作等不正當手段辦理相關業務的,不予註冊,並視情節輕重1 至5 年內不予受理從業資格註冊,加入黑名單;對承擔責任的其他人員,按照前述規定處理。從業人員未按要求完成後續職業培訓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從業人員受到中國證監會撤銷基金從業資格處罰,或者受到協會取消基金從業資格紀律處分措施,註銷從業資格後再次申請註冊從業資格的,應當通過基金從業考試。
第三十八條 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則第十八條的規定,未按規定變更個人信息的,對從業人員採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等自律管理措施。
第三十九條 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則第二十二條至第三十條的規定,存在違反執業行為規範行為的,對從業人員採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要求參加合規教育等自律管理措施;情節嚴重的,對從業人員採取警告、行業內譴責、公開譴責、不得從事相關業務、加入黑名單、取消基金從業資格等紀律處分措施。機構對其從業人員違反執業行為規範的行為負有管理責任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從業人員違背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情節嚴重且社會影響惡劣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理。
第四十條 從業人員提供虛假培訓信息的,或者代替、由他人代替完成培訓的,或者不遵守協會培訓紀律的,對從業人員採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要求參加合規教育等自律管理措施;情節嚴重的,對從業人員採取警告、行業內譴責、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措施。
第四十一條 機構主動發現自身及其從業人員有違反本規則的行為,積極有效整改,落實責任追究,主動採取措施有效減輕或者消除不良影響,並及時向協會報告的,可以從輕、減輕處理或者免予採取有關自律管理或者紀律處分措施。
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則,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採取措施有效減輕或者消除不良影響的,可以從輕、減輕處理或者免予採取有關自律管理或者紀律處分措施。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於每年1月31日前向協會報送上一年度從業人員激勵約束機制、投資行為管理和廉潔從業制度的制訂情況和執行情況。第四十三條 本規則已經中國證監會備案,自2023年11月24日起施行。

修訂說明

2023年11月24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修訂發布《基金從業人員管理規則》。
基金從業人員管理規則修訂說明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黨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加強從業人員自律管理,規範從業人員執業行為,促進基金行業機構合規、穩健運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結合《公募基金行業文化建設自律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倡議,對《基金從業人員管理規則》(以下簡稱《管理規則》)進行修訂,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訂背景
2022 年 5 月協會發布實施《基金從業人員管理規則》,為規範從業人員執業行為,引導機構及從業人員在從事基金業務活動中遵守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自律規則以及執業行為準則,恪守職業道德,提高專業素質,防範道德風險,形成“合規、誠信、專業、穩健”的行業文化,促進基金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提供了規則依據。為不斷提升從業人員的文化素養和專業能力,塑造新時代基金從業人員勤奮務實、卓越進取的正確事業觀和良好形象,2023 年 4 月協會發布《公約》,從黨的領導等十個方面對從業人員作出規範,旨在引導機構與廣大從業人員樹立正確的價值觀、事業觀、職業觀,堅定推進行業實現更高水平、更高質量的發展。協會在《公約》基礎上,將倡議內容上升為自律規則規定,持續完善和最佳化機構及從業人員相關自律規則體系。按2照立足當前、著眼長遠的原則,聚焦“打造一支政治覺悟高、業務素質強、作風過硬、清正廉潔的金融隊伍”的要求,對《管理規則》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完善。
二、修訂內容
修訂後的《管理規則》分為總則、從業人員資質管理、基金行業機構的管理責任、執業行為規範、自律管理、附則六章,共四十三條,在原有《管理規則》基礎上,修改完善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壓實機構的從業人員管理主體責任在《管理規則》中增加對從業人員執業行為管理主體責任的具體要求。機構應當強化從業人員執業行為管理,在公司重要制度中明確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要求,建立健全覆蓋所從事的基金業務及相關活動各個環節的執業行為規範實施細則,明確高級管理人員和各級責任人的執業行為管理責任。
(二)明確從業人員的禁止性行為要求在《管理規則》中結合《公約》和從業人員執業行為規範,明確從業人員不得有的六項禁止性行為要求。將行業自律公約上升為行業自律規則,引導從業人員加強自身文化道德建設,履行社會責任,遵從社會公德。
(三)強化自律約束機制對違背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並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從業人員從嚴從重處理;對在業務申請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的違規人員,視情節輕重採取 1 至5 年內不予註冊從業資格的紀律處分。充分發揮自律管理措施和紀律處分的引導、威懾作用,對違規人員的追責做到一追到底,防止通過辭職、離職或變換任職單位等手段逃避追責。

實施規定

關於實施《基金從業人員管理規則》有關事項的規定
為了做好《基金從業人員管理規則》(以下簡稱《管理規則》)的實施工作,現就基金從業資格註冊條件有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從業資格註冊方式
申請註冊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符合國家、金融監管部門及行業自律組織有關規定,具備從事基金業務活動所需的專業能力,掌握基金業務活動相關的專業知識。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及安排、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的規定,申請人被機構聘用,可以通過考試,或者境內外從業資格認定、學歷認定以及從業經歷認定等認定方式,由所聘用機構申請註冊基金從業資格:
(一)通過考試
1.基金從業考試
基金從業考試設定法規科目,即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規與職業道德》(原《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範》以下簡稱科目一);專業科目,即科目二《證券投資基金基礎知識》(以下簡稱科目二)及科目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基礎知識》(以下簡稱科目三)等科目。
申請人以通過基金從業考試方式註冊基金從業資格時,應當通過基金從業考試法規科目,同時按照所從事的基金業務類型通過對應的專業科目考試,具體如下:
(1)從事公募基金管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股權除外)、證券類私募基金管理、基金託管、各類證券類基金服務業務的從業人員,應當通過科目二;
(2)從事各類非證券類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的從業人員,應當通過科目二或者科目三;
(3)在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從事股權投資的私募資產管理計畫投資經理,在各類基金服務機構中僅從事私募股權基金服務業務的從業人員,應當通過科目三。
2.其他考試成績認可
根據中國證監會及協會的規定,認可中國證券業協會組織的《證券投資基金》《證券市場基礎知識》《證券投資基金銷售基礎知識》及《證券發行與承銷》科目的考試成績,具體如下:
(1)基金從業人員通過《證券市場基礎知識》和《證券投資基金》,或者科目一和《證券投資基金》的,可以向協會申請註冊基金從業資格;
(2)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含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通過《證券市場基礎知識》和《證券發行與承銷》考試的,可以向協會申請註冊基金從業資格;
(3)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從業人員通過科目一和《證券投資基金銷售基礎知識》的,可以向協會申請註冊基金從業資格;通過《證券投資基金》或者《證券投資基金銷售基礎知識》一門考試的,可以向協會申請註冊基金銷售業務資格。
申請人通過上述認可的其他科目考試,首次向協會申請基金從業資格或者基金銷售業務資格註冊的,應當在註冊之前 2 年內完成不少於 30 學時後續職業培訓。
(二)境內外其他從業資格認定情形
申請人通過基金從業考試法規科目,並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所聘用機構向協會申請註冊基金從業資格:
1.通過證券從業資格相關考試科目或者完成證券業從業人員登記;
2.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從事業務管理工作的董事、監事,公募基金託管人的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高級管理人員,具備境外基金相關從業資質;
3.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通過證券從業資格、期貨從業資格、銀行從業資格、特許金融分析師CFA)等金融相關資格考試,或取得註冊會計師資格、法律職業資格、資產評估師資格,或擔任境內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等;或者最近 3 年從事資產管理相關業務,且管理資產年均規模 1000 萬元以上;
4.在內地從事基金業務的香港專業人員,持有香港證監會頒布的第 4(就證券提供意見)/9(提供資產管理)類金融牌照;
5.在內地從事基金業務的台灣同胞,獲取台灣證券投信投顧業務員、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證券商高級業務員、信託業業務人員或高級金融管理師(AFMA)資格;
6.在境內從事基金業務的境外專業人才,具備境外基金相關從業資質。
具備境外基金相關從業資質,是指具備與中國證監會簽署《證券期貨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國家(地區)基金或資產管理、基金銷售等相關從業資格,或者執業所在國家(地區)不要求具備相關從業資格,但最近5 年一直從事資產管理、證券投資分析、基金行銷等業務。
(三)學歷認定情形
獲得國家教育部門認可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學歷的境內人員,通過所聘用機構或者符合條件的地方基金行業協會等協會認可的其他機構組織的應知應會知識專項考核(以下簡稱專項考核)的,可以由所聘用機構向協會申請註冊基金從業資格。專項考核內容分為證券類和私募股權類,申請人應當按照所從事的基金業務類型通過對應的專項考核。協會為機構提供專項考核平台,制定並定期更新考核大綱及題庫。機構應當按照協會規定保障考核規範有序開展並妥善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四)從業經歷認定情形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含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的擬任高級管理人員,具備 10 年以上證券、基金、金融、法律、會計等工作經歷的,可以由所聘用機構向協會申請註冊基金從業資格。
二、從業資格註冊相關要求
(一)註冊基本流程
申請人從事基金業務,具備《管理規則》第八條規定的條件,並符合上述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通過所聘用機構向協會申請註冊從業資格。
(二)合規誠信要求
申請人通過認定方式註冊基金從業資格的,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誠信記錄,近5 年內未被金融監管部門採取行政處罰或者行政監管措施、未被金融行業自律組織採取自律處分或者自律管理措施。申請人通過境外從業資格認定方式註冊基金從業資格的,應當在境外未曾受到金融、證券監管部門的處罰,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申請材料要求
申請人通過認定方式註冊基金從業資格的,應當提供符合認定情形的相關證明材料。提供的材料凡用外文書寫的,應當附有加蓋機構公章或者人事部門印章的中文譯本或者中文摘要。機構應當詳細核驗申請人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核驗無誤後為其出具符合從業資格認定情形的承諾函或者合規審查意見。具體要求如下:
1.境內外其他從業資格認定申請材料要求
申請人通過境內外從業資格認定方式註冊基金從業資格的,應當提供相關資格證書、證明或者相關任職機構出具的工作經歷證明。最近 3 年的資產管理規模證明應當由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等第三方機構出具。機構應當聯繫出具資格證書、證明的發證單位核驗證書效力,或者聯繫相關任職機構核驗任職信息。
2.學歷認定申請材料要求
申請人通過學歷認定方式註冊基金從業資格的,應當提供相關學歷證書。機構應當查閱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中國(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網站等核驗學歷信息。
3.從業經歷認定申請材料要求
申請人通過從業經歷認定方式註冊基金從業資格的,應當提供相關任職機構出具的工作經歷證明。機構應當聯繫相關任職機構核驗任職信息,並就申請人是否具備從業經歷認定條件委託經中國證監會備案的律師事務所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
(四)後續職業培訓要求
申請人通過學歷認定、從業經歷認定等方式註冊基金從業資格的,所聘用機構應當進一步加強後續職業培訓管理,加強法律法規培訓和職業道德規範及案例警示教育。申請人應當自從業資格首次註冊之日起,60 日內完成與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專業技能有關的後續職業培訓不少於15學時,其中職業道德方面的後續職業培訓不少於5 學時。從業人員應當自行選擇參加協會組織的面授及遠程培訓,或者參加協會普通會員組織的面授及遠程培訓,以及參加成為協會特別會員的地方基金行業協會或者協會認可的其他機構組織的面授培訓。
三、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 2023 年 11 月 24 日起施行。協會發布的《關於基金銷售機構從業人員資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基協發〔2015〕11 號)、《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九)(十一)(十二)》(中基協函〔2016〕313 號、中基協函〔2016〕603 號)、《關於基金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實施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基協字〔2017〕100 號)、《關於開展基金銷售機構基金從業人員資格註冊管理的通知》(中基協字〔2019〕131號)、《關於基金從業人員資格註冊有關事項調整的通知》(中基協字〔2019〕348 號)、《關於台灣同胞在大陸申請基金從業資格有關事項的公告》(中基協發〔2018〕3 號)、《關於境外基金專業人才申請基金從業資格有關事項的公告》(中基協發〔2022〕3 號)、《關於擴大境外基金專業人才申請基金從業資格認可實施範圍的公告》(中基協發〔2022〕13號)同時廢止。

實施規定修訂說明

關於實施《基金從業人員管理規則》有關事項的規定修訂說明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要求,加強基金從業人員自律管理,促進基金行業健康發展,便於《基金從業人員管理規則》順利實施,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對《關於實施〈基金從業人員管理規則〉有關事項的規定》(以下簡稱《實施規定》)進行了修訂,現將有關修訂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訂背景
為規範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和從業人員執業行為,在結合行業實際和充分整合吸收碎片式規則的基礎上,協會於2022年 5 月 10 日發布了《基金從業人員管理規則》及《關於實施<基金從業人員管理規則>有關事項的規定》,通過制定統一的資格管理類基本規則對基金從業人員進行系統性規範,完善了協會自律管理規則體系。基金行業是人力資源密集型行業,近年來,基金行業高速發展,從業人員隊伍快速擴大,基金行業機構逐漸形成了相對完善、行之有效的人才選拔機制。協會充分尊重和發揮市場和行業機構在人才聘任、培養管理等方面的自主權,拓寬渠道促進高校畢業生等青年投身基金行業,為行業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撐和智力保障,穩步提升基金行業從2業人員專業水平。在此背景下,協會聚焦行業機構和人員關心關切的從業考試及資格取得等問題,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廣泛聽取行業機構和專家學者意見,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根據行業發展實際和國家便利境外金融專業人才在境內從業的對外開放政策,進一步豐富從業資格取得方式,滿足行業人員持證上崗、合規執業的需求,對《實施規定》進行了相應修訂。
二、主要修訂內容
綜合考慮調查研究了解的各方意見,本次修訂主要在明確適用對象合規誠信要求、新增從業資格認定情形、強化後續培訓引導等方面,對《實施規定》相應條款內容進行了合理調整和文字表述方面的完善。
(一)明確適用對象合規誠信要求
《實施規定》明確要求所有適用認定方式的申請人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誠信記錄,近5 年內未被金融監管部門採取行政處罰或者行政監管措施、未被金融行業自律組織採取自律處分或者自律管理措施。
(二)新增從業資格認定情形
一是對獲得國家教育部門認可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學歷的境內人員實施學歷認定。上述人員通過所聘用機構或者符合條件的地方基金業協會等協會認可的其他機構組織的應知應會知識專項考核的,可以由所聘用機構向協會申請註冊基金從業資格。
二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含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的擬任高級管理人員實施從業經歷認定。上述人員具備 10 年以上證券、基金、金融、法律、會計等工3作經歷,可以由所聘用機構向協會申請註冊基金從業資格。
三是境外基金專業人才資格認定安排推廣至全國範圍。在境內從事基金業務的境外專業人才,具備境外基金相關從業資質並通過基金從業考試法規科目,可以由所聘用機構向協會申請註冊基金從業資格。
(三)強化後續培訓引導
申請人通過學歷認定、從業經歷認定等方式註冊基金從業資格的,所聘用機構應當進一步加強後續職業培訓管理,加強對其的法律法規培訓和職業道德規範及案例警示教育。申請人應當自從業資格首次註冊之日起,60 日內完成與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專業技能有關的後續職業培訓不少於15學時,其中職業道德方面的後續職業培訓不少於5 學時。從業人員可自行選擇參加協會組織的面授及遠程培訓,也可以參加協會普通會員組織的面授及遠程培訓,以及成為協會特別會員的地方基金行業協會等協會認可的其他機構組織的面授培訓。

內容解讀

解讀一

為落實《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 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要求,加強基金從業人員自律管理,中基協起草上述《管理規則》。

解讀二

基金從業人員執業規範將進一步加強。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近日發布《基金從業人員管理規則》(以下簡稱《管理規則》)及《關於實施〈基金從業人員管理規則〉有關事項的規定》(以下簡稱《配套規則》)。《管理規則》分為總則、從業資格取得、基金行業機構的管理責任、執業行為規範、自律管理、附則六章,共四十二條,明確了從業資格管理的具體範圍。
根據《管理規則》,機構範圍包含公募基金管理人、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經中基協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以及各類基金服務機構等。在業內看來,這實現了對從事基金業務活動的經營機構全覆蓋。同時,人員範圍根據不同機構類型中從事基金業務活動的具體崗位進行了詳細列舉,並以兜底條款銜接未來因行業發展出現的新的從業人員群體。
截至2021年底,我國基金投資者超過7.2億,基金從業人員超過82萬人。川財證券首席經濟學家陳靂表示,隨著基金行業的快速發展,基金行業機構及從業人員數量持續增長,加強基金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和規範基金從業人員執業行為面臨諸多挑戰,此次《管理規則》的發布可謂正當其時,對於促進基金行業持續健康具有重要意義,有利於加速形成“合規、誠信、專業、穩健”的行業文化。
《管理規則》規定了從業資格取得的註冊條件,對可以豁免從業資格考試部分科目適用的具體情形作出具體規定。值得注意的是,根據《管理規則》,申請人通過中基協組織的專項培訓並認定合格的,自合格之日起兩年內,視同臨時具備從業資格註冊有關條件。
《管理規則》梳理了從業資格管理內容,督促機構履行從業資格管理主體責任。具體而言,從業資格管理工作包括從業資格註冊、從業資格信息變更、後續職業培訓管理、誠信信息管理和從業資格註銷等內容。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制度,規範崗位職責,加強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教育,明確行為規範,建立健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和後續職業培訓,充分履行從業資格管理主體責任。
根據《管理規則》,從業人員應當遵守執業行為規範。《管理規則》強調從業人員在從事基金業務活動中應當堅持遵守忠實、審慎、守法合規、利益衝突管理、信息披露、適當性、公平競業以及保密義務,特別是應當自覺維護個人職業聲譽以及所在機構和行業的聲譽,踐行社會公德、商業道德,相互尊重、公平競爭、廉潔從業。
此外,為配合《管理規則》,中基協還制定了《配套規則》。《配套規則》主要包含三方面內容:一是將從業資格註冊適用的考試科目組合按照從業人員從事的基金業務類型進行了對應;二是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及安排、中國證監會及中基協的規定,對從業資格註冊中基協規定的認可情形進行了明確;三是對有關其他考試成績認可的安排進行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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