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估值核算機構

基金估值核算機構

基金估值核算機構是指從事基金估值核算業務活動的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基金估值核算機構 
  • 外文名:Fund valuation accounting institutions
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辦理基金估值核算業務,也可以委託基金估值核算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估值核算業務。基金估值核算機構接受基金管理人委託,代為辦理基金估值核算業務的,適用《證券投資基金服務機構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的相關規定。基金估值核算機構擬從事公開募集基金估值核算業務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註冊。中國證監會應當自受理註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法進行核查,作出註冊或者不予註冊的決定。未經中國證監會註冊,任何機構不得從事公開募集基金估值核算業務。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估值核算機構應當簽署基金估值核算業務委託協定,對雙方的權責義務進行明確約定。委託協定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項:產品服務的範圍、業務實施方案(包括過渡期安排、數據傳送方式等)、人為或自然原因造成系統故障或癱瘓等情況下保持業務連續性計畫保密義務、信息報送及特殊事項報告、業務費率及收費方式等。基金估值核算機構開展基金估值核算業務,應當建立嚴格有效的信息管理與保密制度,加強對業務人員證券投資等相關活動的管理,對受託基金財產投資運作的相關信息嚴格履行保密義務,不得向任何機構或者個人泄露相關信息和資料,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或者基金契約另有約定的除外。
基金估值核算機構及從業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及內部信息管理與保密制度的有關規定,不得利用未公開信息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利益,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向外部機構以及機構內部其他部門與人員傳遞與基金財產運作相關的未公開信息。
基金估值核算機構應當每年聘請具有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針對基金估值核算業務的內控制度建設與實施情況,開展相關審查與評估,出具評估報告
業務運營過程中,因基金估值核算機構違法違規、違反基金契約與委託協定約定、技術故障、操作錯誤等原因給基金財產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擔賠償責任,再與基金估值核算機構按照委託協定約定進行責任分配與損失追償。基金估值核算機構賠償不足的,由基金管理人負責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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