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條例》(以下簡稱PPP條例)是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配合法務部起草的條例。簡要介紹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正在配合法務部抓緊起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條例》(簡...
第五條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保護各方信賴利益,並遵循以下原則:(一)發揮社會資本融資、專業、技術和管理優勢,提高公共服務質量效率;(二)轉變政府職能,強化政府與社會資本協商合作;(三)保護社會...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浙江省基礎設施投資(含PPP)基金的運作與管理,深化政府投融資體制改革,充分發揮政府基金的導向作用,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進入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促進我省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檔案精神,特制定本...
第三條 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有關工作機制,完善有關...
第六條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特許經營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保護各方信賴利益,並遵循以下原則:(一)發揮社會資本融資、專業、技術和管理優勢,提高公共服務質量效率;(二)轉變政府職能,強化政府與社會資本協商合作;(三)保護...
《貴州省信息基礎設施條例》是為了加強信息基礎設施建設,保障信息基礎設施安全,加快新一代信息技術與實體經濟融合,推進數字經濟發展創新區建設,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貴州省實際,制定的條例。《貴州省...
(五)支持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為改革公共服務供給機制,創新公共設施投融資模式,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進入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加快推進重大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水平。第七條 同一行業或領域不得重複設立政府投資基金,...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等領域開展合作的,應當明確項目基本情況、民營企業回報機制、風險分擔機制等事項,不得對民營企業設定不平等的條件。第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民營企業依法通過出資入股、...
政府不得對招商引資項目形成的債務兜底。以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特許經營、股權合作等模式建設的項目,政府不得承諾固定回報、最低收益和回購等,不得為項目融資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還款承諾等。第八條 上級政府及其部門在部署工作任務...
鼓勵、支持民營經濟組織以獨資、合作、聯營、參股、特許經營等形式,參與城鎮供水、供氣、供熱、公共運輸、污水和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事業和基礎設施投資,以及經濟適用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設領域。對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項目,該...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數字基礎設施建設,支持完善村級綜合服務設施和綜合信息平台。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各自許可權承擔鄉村公共基礎設施管護責任,保障管護經費,編制管護責任清單,明確管護對象、主體和標準等,並予以公示。鼓勵社會資本參與鄉村...
鼓勵採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多種方式開展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運營,吸引華僑華人資本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支持符合條件的基礎設施項目開展多樣化直接融資。直管區內的城市公共設施的日常養護等工作由管委會統一管理。第十八條 ...
第十六條 合作區管委會負責合作區自然資源相關事項的管理,涉及國家、省或者深圳市許可權的,應當報深圳市人民政府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式辦理。第十七條 合作區管委會負責實施合作區國土空間規劃,加強城鄉基礎設施、公共運輸設施、通信基礎設施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省內數字經濟跨區域合作,創新體制機制,加強政策協調,共同促進數字經濟發展。第二章 數字基礎設施 第十條 本條例所稱數字基礎設施,是指以信息技術為支撐、以信息網路為基礎,為經濟、社會發展及居民生活提供感知...
第三十八條 污水和垃圾處理、固體廢物處置、園林綠化、水利工程等資源環境和生態保護領域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類項目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優先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一)市場化程度較高;(二)技術發展成熟;(三)需求或者收益長期...
利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本購置、建設的科技創新平台和重大科技基礎設施,應當建立科學、專業、高效的管理模式,並在保障安全規範的前提下,按照規定向社會開放。第三十三條 市標準化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工業和信息化、科技創新等部門統籌推進...
第十四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數字基礎設施建設可以採取政府投資、政企合作、特許經營等多種方式;符合條件的各類市場主體和社會資本,有權平等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第三章 數據資源 第十五條 本市加強數據資源安全保護和開發...
第十三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就以下事項制定政策措施,營造國際創新創業生態環境:(一)完善政產學研合作機制;(二)加強國際產業交流合作,建設創新創業平台;(三)引進和培育國際化人才;(四)引導資本服務於創新創業企業、...
115.《北京市城市基礎設施特許經營條例》116.《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引進社會資本推動市政基礎設施領域建設試點項目實施方案的通知》 117.《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實施意見》 第二節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