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適用於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定點零售藥店提供藥品配售服務、參保人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以及對其他相關單位或個人的稽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 外文名:basic medical insurance benefits
- 社保待遇:醫保待遇
本規定適用於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定點零售藥店提供藥品配售服務、參保人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以及對其他相關單位或個人的稽核
本規定適用於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定點零售藥店提供藥品配售服務、參保人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以及對其他相關單位或個人的稽核概念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參保人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定點零售藥店...
本辦法所稱的醫療保障基金(以下簡稱醫保基金)是指由醫療保障部門管理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等基金。職工和居民大病保險、長期護理保險、職工大額醫療補助、公務員醫療補助以及其他醫療保障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一條 為了規範社會基本醫療保險關係,保障參保人員享受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統籌城鄉醫療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江蘇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
《社會保險征繳稽核業務規範》是2016年11月1日實施的一項中國國家標準。編制進程 2016年4月25日,《社會保險征繳稽核業務規範》發布。2016年11月1日,《社會保險征繳稽核業務規範》實施。起草工作 主要起草單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
第六條 本省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逐步實行省級統籌。醫療救助基金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應當相協調。第七條 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以下統稱醫藥機構)等單位和醫藥衛生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範醫藥服務行為,促進...
各級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本區域內基本醫療保險的日常管理和稽核工作。各級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簽訂《醫療保險定點服務協定》,規範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基本醫療保險服務。第五條 基本醫療...
第一條 為了規範基本醫療保險關係,維護公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
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負責基本醫療保險的基金結算、數據統計分析、醫保協定管理、經辦業務諮詢、權益記錄等各項經辦業務;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和參保信息變更登記等工作;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審核、支付等工作;負責對...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經辦管理,有效提升參保服務質量,做實基本醫保參保數據,按照《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和改進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工作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33號)、《國家醫保局辦公室 財政部辦公...
為了規範基本醫療保險關係,維護公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促進基本醫療保險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條例全文 (2019年12月11日天津市第...
第一條 為規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保障參保人員合法權益,根據《合肥市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合肥市政府令第21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職工生育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的參保...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規範醫療服務行為,督促醫療機構為參保人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稅務部門負責醫療保險費的徵收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為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工傷職工繳納職工醫保費,做好...
第一條 為了規範基本醫療保險監督管理,保障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安全,維護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
(五)建立醫療保險監控系統,規範醫療服務信息監控標準。在做好社會保障卡發放和基本醫療保險即時結算服務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各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擴展建設醫療保險醫療服務監控子系統,及時向定點醫療機構提供監控提示信息,實現事...
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
(三)市醫保局負責指導和督促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居民醫保待遇審核支付和醫療服務監管工作;會同市社保局編制居民醫保基金支出預算草案,制定居民醫保基金支出分解方案和協定管理定點醫院總額控制指標分配方案;規範居民醫保待遇...
為了規範城鎮基本醫療保險關係,完善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維護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基本醫療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條例內容 (2015年11月25日內蒙古...
第一條 為了規範社會醫療保險關係,維護公民參加社會醫療保險和享受社會醫療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完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促進社會醫療保險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
2019年3月25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進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併實施的意見》發布。2021年4月7日,國務院確定建立健全職工基本醫保門診共濟保障機制的措施,拓寬個人賬戶資金使用範圍,減輕民眾醫療負擔,醫保將有重大變化 。2021...
簽訂醫療保險服務協定的醫療機構或藥店即為畢節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藥店(統稱“定點機構”)。定點機構要懸掛統一標識,方便參保人員就醫購藥。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定點機構標識規範模式,由定點機構自行製作。本...
(二)規範個人賬戶管理。按照國家改革部署要求,修改後的《基本醫療保險條例》對現行的個人賬戶管理進行了規範。一是調整個人賬戶計入規則。將現行“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包括失業保險基金為失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單位繳費...
第三十三條 對定點醫療機構開展的稽核方式包含日常稽核與專項稽核。日常稽核主要根據數據監測發現的疑點問題進行稽查審核並核實病種申報規範性,重點查處高套分值、診斷與操作不符等違規行為;針對多發或重大違規線索,可組織醫療、病案等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