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藥物制度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基本藥物制度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是國家醫療保障局、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2019年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基本藥物制度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國家醫療保障局、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 發布時間:2019年7月26日
辦法印發,辦法全文,

辦法印發

關於印發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等5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社〔2019〕1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衛生健康委、醫保局、中醫藥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衛生健康委、醫保局:
為規範和加強中央財政對地方轉移支付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醫療衛生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以及財政部轉移支付資金等預算管理規定,我們修訂了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等5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
1.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2.醫療服務與保障能力提升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3.基本藥物制度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4.計畫生育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
5.重大傳染病防控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財 政 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國家醫療保障局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2019年7月26日

辦法全文

基本藥物制度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中央財政支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補助資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關於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實施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的意見》《關於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的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醫療衛生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等檔案規定,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規章制度,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包括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等機構。
第三條 基本藥物制度補助資金,是指通過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方式安排,用於支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的轉移支付資金(以下簡稱轉移支付資金)。實施期限根據醫療衛生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調整相應進行調整。
第四條 轉移支付資金按照以下原則分配和管理:
(一)合理規劃,科學論證。要按照醫改工作總體要求及相關規劃,合理確定轉移支付資金使用方向,並對轉移支付資金支持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進行科學論證。
(二)強化管理,注重實效。要加強對轉移支付資金分配、使用過程管理,規範各個環節的管理要求,明確相關主體的權利責任,保障轉移支付資金安全、高效使用。
(三)講求績效,量效掛鈎。轉移支付資金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建立績效評價結果與資金分配掛鈎機制,提高轉移支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條 財政部會同國家衛生健康委分配轉移支付資金,指導督促省級財政和衛生健康部門按要求制定績效目標並做好績效自評,對資金進行監督管理。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提供測算因素的數據,並對其準確性、及時性負責。
第六條 轉移支付資金採用因素法分配。分配時主要考慮補助標準、服務人口數量和地方財力狀況等因素,並統籌考慮績效評價結果進行結算(績效因素權重原則上不低於5%)。對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和鄉鎮衛生院,按照“核定任務、核定收支、績效考核補助”的辦法核定轉移支付資金。對村衛生室,按鄉村醫生服務人口數量和人均標準核定轉移支付資金,某省(區、市)應撥付資金=服務人口數量×人均標準×中央與地方分擔比例+績效因素分配資金。
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等有關規定,在分配資金時結合實際進一步向深度貧困地區等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口傾斜。
第七條 對政府辦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和鄉鎮衛生院,轉移支付資金主要用於彌補核定收支後的經常性收支差額補助、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等符合政府衛生投入政策規定的支出。對在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村衛生室,轉移支付資金主要用於鄉村醫生的收入補助。
第八條 中央財政按照預算法和預算管理有關規定,於每年10月31日前將下一年度轉移支付資金預計數提前下達地方,並在全國人大批准預算後30日內正式下達轉移支付資金預算。
省級財政部門在收到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預算後,應當在30日內正式下達到本行政區域縣級以上各級財政部門,並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市、縣級財政、衛生健康部門要統籌分配使用上級財政和本級財政安排的轉移支付資金。
第九條 各級財政、衛生健康部門應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做好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並加強結果套用,確保提高轉移支付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各級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業務指導和項目管理,會同財政部門建立健全績效評價機制,並對相關工作進展和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績效評價原則上每年一次。國家衛生健康委、財政部根據需要對各省(區、市)項目開展和資金使用績效評價工作予以覆核,並以一定的項目實施期為限。根據覆核結果組織財政部各地監管局開展重點績效評價,必要時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
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分配與相關項目執行進度、績效評價、預算監管和監督檢查結果適當掛鈎。績效評價和重點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完善相關轉移支付政策和以後年度預算申請、安排和對下分配的重要參考依據。各級衛生健康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做好績效管理信息公開工作。
第十條 對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有條件的地區要積極推進以購買服務的方式支付轉移支付資金。對非政府辦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和鄉鎮衛生院,按照自願原則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支持實施基本藥物制度。
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衛生健康部門以及轉移支付資金具體使用單位,要按照財政預算和國庫管理有關規定,制定資金管理辦法,加強資金管理,規範預算執行管理。轉移支付資金原則上應在當年執行完畢,年度未支出的轉移支付資金按財政部結轉結餘資金管理有關規定管理。
轉移支付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資金使用過程中,涉及政府採購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法規及制度執行。
第十二條 轉移支付資金依法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監督,必要時可以委託專業機構或具有資質的社會機構開展轉移支付資金監督檢查工作。
省級財政、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本地區項目資金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有關問題,確保資金安全。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在申報資金、下達資金、分配資金,以及下達績效目標等績效管理工作時,須將相關檔案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按照財政部要求,開展轉移支付有關預算監管工作。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衛生健康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監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省級財政、衛生健康部門要結合當地實際,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備案,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 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印發<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4〕139號)、《財政部 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修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6〕22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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