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設國內設備儲備貸款

基本建設國內設備儲備貸款是中國人民建設銀行發放給建設單位用於為下年度工程儲備國內設備所需資金的貸款。對於當年到貨,不能在當年安裝的設備所需資金,屬於儲備資金性質,1980年以前由國家預算以為下年度儲備資金的方式無償撥給建設單位。1980年以後,改由建設銀行發放基本建設國內設備儲備貸款解決。按現行制度規定,建設單位申請設備儲備貸款須具備下列條件:(1) 確屬列入基建計畫的預算撥款項目。(2) 確屬批准設計檔案所附設備清單內的需要安裝的設備。(3) 訂貨契約已簽定當年到貨,而當年確屬無條件進行安裝的設備。(4) 當年基本建設預算確實無法平衡的。貸款資金來源,分別由中央和地方財政撥款解決,而貸款期限則有所不同。

中央級建設單位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個別單位因情況特殊,可報經總行批准,適當延長還款期;地方級建設單位的該項貸款最遲應於次年六月底以前用基本建設投資歸還。此外,還有專項設備儲備貸款,主要是對需要專項儲備大型專用設備的建設單位發放。由於大型專用設備的生產周期長,為加快建設進度,使廠房建設和設備安裝較好地銜接起來,需要預先落實設備訂貨,落實生產廠安排大型專用設備的生產,為此而需要的資金由建設銀行辦理專項設備儲備貸款。該項貸款在開始安裝設備後,即應還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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