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儲備貸款審計

國內儲備貸款審計是對建設單位為以後年度儲備設備、材料向建設銀行借入的短期貸款所進行的審計。這種貸款按規定實行借款指標管理,按借款契約規定的用途支用貸款,按年計算複利,其利息應計入設備、材料的採購成本內。貸款本息,應從建設單位以後年度核定的基本建設投資借款指標額度內歸還。

審計內容主要包括:
(1)對國內儲備貸款條件的審計。建設單位取得儲備貸款,一般應具備下列條件:屬於計畫內建設項目,設備(或材料)已列入批准設計檔案所附的設備(材料)清單之內,設備或材料已簽訂訂貨契約,當年到貨等。審計時,要審查國內儲備貸款是否符合上述要求。如不具備貸款條件或者弄虛作假的,應即停止貸款,並收回已貸出的款項和其利息;
(2)對還本付息的審計。國內儲備貸款應按規定時間歸還。貸款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一年,具體期限,在借款契約中訂明。如逾期不還,貸款銀行有權追回貸款,並對逾期部分加收利息;
(3)對儲備貸款支用的審計。國內儲備借款,按規定只能用於當年到貨、並列入設備(材料)清單的設備(材料)項目,其他一律不能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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