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項目環境保護管理

基建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指套用環境科學的理論,對建設項目損害或破壞環境質量的因素施加影響,從而調節、控制、保護和改善環境質量的管理。是建設項目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任務是:保證建設項目建成後,能夠合理利用自然環境,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為人民造成優美適宜的生產和生活環境,保護人民健康,促進經濟發展。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範圍,包括:
(1)工廠建成後生產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放射性等有害物質、噪聲、振功等;
(2)交通運輸建成後產生的有害氣體、廢渣和噪聲等;
(3)大型水利建設和森林、礦藏資源開發活動引起的環境保護問題;
(4)建設項目建成後生產引起對海洋江河的污染和對特殊價值的自然環境、歷史遺蹟的破壞。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內容,按建設過程的環節,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要研究對“三廢”採取的治理方案、治理技術的可靠性和治理效果;
(2)在項目決策前,要專門編制環境影響預評價報告,並經當地環保部門審核提出書面意見,作為項目決策的依據之一;
(3)初步設計中要專門編制環境保護篇,以說明環保設計的依據,工廠“三廢”的種類、成份、數量、濃度(強度)及排放方式,環保設計標準、“三廢”治理辦法、綜合利用程度、治理流程、設備選型、分析方法、治理技術經濟效果,廢渣運輸方案、堆置方式及防止污染措施,引起的生態變化及防範措施,環境管理與監測機構等;
(5)在試車階段,三廢治理工程和安全勞保設施必須按設計完工,否則,不能投料試車;
(6)竣工驗收時,三廢治理工程和全勞保設施必須全面完成,並經所在地環保部門和勞動部門檢查評定各種測試數據,在確認符合要求後方能辦理竣工驗收。雖然三廢治理工程按設計內容已經建成,但由於某種原因暫時達不到國家規定三廢排放標準的,應按危害程度區別對待。屬於危害嚴重的,在三廢治理解決前,不得開車生產,危害不大嚴重或採取了臨時措施的,則可辦理竣工驗收。對需要增加的“三廢”治理工程列入未完工程項目表,限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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