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稅源

培育稅源

培育稅源是指從地方自然稟賦出發,以區域經濟發展為依託,以經濟發展和稅收增長為取向,通過“資源-財源-稅源”的轉變而實現的稅源生產和再生產。它是一種以自身稟賦為依託、以經濟發展和稅收增長為取向的內生性的稅收流量、存量的雙重增長,是各級政府和財稅部門稅源建設工作的第一要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培育稅源
  • 外文名:Cultivate tax sources
認識誤區,根本保障,

認識誤區

雖然培育稅源已經成為從政府至民間的熱點之一,但對培育稅源的幾個認識誤區卻制約了稅收的可持續發展,使稅源在短暫繁榮之後便逐漸萎縮,影響稅源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甚至破壞了一個地區的稅收大環境。
(一)培育稅源不等於濫用優惠政策,從而吸引投資
一些地方在引資過程中,片面追求資本流入量,忽視地區經濟結構和資金的投入方向和使用效果,濫用政策優惠,一味“放水養魚”,違規“變通執行”,比如越權減免稅,違規批准緩稅,或則寅吃卯糧收過頭稅、轉引稅款,導致區域間的惡性的稅收競爭,使資本的流動趨向非理性,原本為經濟服務的稅源引進,演變成一場稅源爭奪戰,惡化了經濟環境,導致稅收的大面積流失。
(二)培育稅源不等於政府越位,參與企業管理
1994年稅制改革後,在“培源增收”戰略的指導下,不少地方政府不斷出台各種稅收優惠政策,有的還直接參與企業的內部管理和經濟核算、經營決策和企業組合,為企業爭取貸款等不一而足。政府部門的政策優惠在一定程度上的確給企業帶來了利潤與效益,也帶動了稅收的增加,使這種培源方式極具迷惑性。但在實際中,我們可以看到,對於區域經濟的發展、外資的引進、稅源的培育及規劃等,政府部門的職責是有限的。政府部門難以和企業一起承受經營決策失誤的風險,也會造成不公平競爭,這種局部、短視的行為顯然是不可取的。
(三)培育稅源不等於政府缺位,忽略巨觀調控
培育稅源不僅僅是財稅部門的職責,它更多地需要依賴於當地政府的管理水平、行政效率和經濟發展的戰略與規劃等“軟環境”。稅收的可持續發展是一項龐大的綜合性系統工程,也是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責。政府必須以社會管理者的身份,通過各種巨觀經濟政策,正確調節經濟、社會、環境和資源各系統的活動。作為巨觀調控重要手段之一的稅收計畫的作用是巨大的。科學的計畫觀可以使稅收計畫均衡、合理,防止出現畸輕畸重的不合理現象,使組織收入工作既有明確的任務目標,又有具體的實施方案,既強調為政府履行職能提供物質基礎的需要,又要促進社會和經濟的和諧發展,保證組織收入工作的順利進行,以實現稅收收入可持續增長。

根本保障

培育良好的稅收環境,是財稅部門和納稅人的共同事業。它要求財稅幹部樹立為經濟服務、為納稅人服務的大局觀念,在服務中執法,在執法中服務,服務和管理並重,相輔互補;同時,又需要納稅人自覺提升納稅遵從度,以共和國的納稅人為榮,重誠信、知榮辱,奉獻於國家的繁榮,謀求於自身的可持續發展。
(一)以法治型稅政為基礎,涵養規範的稅收環境
首先,培育稅源不能以犧牲依法治稅為代價。各級稅務機關、各級政府超權、越位做出的各種減免稅政策和應收少收或不收行為不僅不能起到培育稅源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也侵蝕了國家稅基,損害地方財政長遠利益。這種稅源培育經不起時間的考驗。 其次,依法治稅是依法治國方略的基本要求,是稅收工作的基礎和靈魂,更是各級稅務機關需要長期為之推進的最高目標。因此,必須以執法責任制實施為契機,大力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嚴格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加強政策引導,為培植稅源涵養公正、規範、透明的稅收環境。
(二)以服務型稅政為保障,涵養優質的稅收環境
納稅服務是《稅收征管法》和《行政許可法》規定的稅務部門必須作為的法定義務,培植稅源又是最主動的納稅服務。首先,我們已經認識到稅收不僅僅是財稅部門的事,不僅要靠征管,更要靠稅源作保證,以服務型稅政為保障。所謂服務型稅政,就是以優質服務為導向,著眼於更新理念、文明辦稅、提高績效,對納稅人不是靠生硬的行政命令去指揮、控制、管理和約束,而是要以真誠優質、無微不至的服務來關心、幫助、感化納稅人,清除其不信任甚至敵視的心理,減少征納雙方磨擦,營造徵稅人文明徵稅、納稅人誠信納稅的良好氛圍。其次,要樹立大財政觀念,著力改善投資環境。按照“稅源經濟”思路的要求,在當前聚財有限與政府開支剛性增長的矛盾非常突出的情況下,必須堅持嚴格的財政支出順序,滿足基礎設施、環境保護、公共服務項目的重點需要,為培植稅源涵養全面、便捷、經濟的稅收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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