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法正式實施(1990年4月1日)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後,隨著城市改革的深入推進,城市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加強,城市的結構和功能日趨多樣化,對城市規劃和管理工作提出了許多新課題。為適應我國城市發展的需要,合理地制定城市規劃和進行城市建設,保障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的實現,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並決定於1990年4月1日正式實施。《城市規劃法》共6章44條,明確了我國城市發展的方針、城市規劃的制定和實施等有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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