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燃氣管道老化評估工作指南

城市燃氣管道老化評估工作指南

《城市燃氣管道老化評估工作指南》是為指導各地做好城市燃氣管道老化評估工作,依據《燃氣工程項目規範》《城鎮燃氣設計規範》和《壓力管道定期檢驗規則-公用管道》等標準規範,制訂的指南。

2022年6月21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印發通知,公布該指南,並要求參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城市燃氣管道老化評估工作指南
  • 頒布時間:2022年6月
  • 發布單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
  • 發文字號:建辦城函〔2022〕225號
印發通知,指南全文,

印發通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印發城市燃氣管道老化評估工作指南的通知
建辦城函〔2022〕225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城市管理委、發展改革委,天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城市管理委、發展改革委,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委、發展改革委,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經濟和信息化委、城市管理局、發展改革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展改革委,各計畫單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發展改革委: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城市燃氣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實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國辦發〔2022〕22號)要求,加快推進城市燃氣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我們組織編制了《城市燃氣管道老化評估工作指南》。現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城市燃氣管道老化評估結果是確定城市燃氣管道改造項目清單及分年度改造計畫的重要依據。各地要抓緊建立統籌協作機制、制定工作規則、明確責任清單等,科學有序開展城市燃氣管道、廠站和設施老化評估工作,並根據評估結果區分輕重緩急,立即改造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管道和設施。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及時總結推廣各地先進經驗做法。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
2022年6月21日

指南全文

城市燃氣管道老化評估工作指南
第一條 為指導各地做好城市燃氣管道老化評估工作,依據《燃氣工程項目規範》《城鎮燃氣設計規範》《壓力管道定期檢驗規則-公用管道》等標準規範,制訂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適用於《城市燃氣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實施方案(2022—2025年)》確定的需開展評估的燃氣管道、廠站和設施。具體包括:
1.市政管道和庭院管道:運行年限滿20年的鋼質管道、聚乙烯(PE)管道,運行年限不足20年但存在安全隱患的鋼質管道、聚乙烯(PE)管道,擬暫不更新改造的球墨鑄鐵管道;
2.立管(含引入管、水平乾管,下同):運行年限滿20年的立管,運行年限不足20年但存在安全隱患的立管;
3.廠站和設施:存在超設計運行年限、安全間距不足、臨近人員密集區域、地質災害風險隱患大等一種或多種情形的燃氣廠站和設施。
第三條 按照“誰擁有、誰負責”原則,燃氣專業經營單位負責其擁有的市政管道和燃氣廠站、設施的老化評估工作。燃氣專業經營單位可委託符合規定的第三方機構開展評估或按照要求自行開展評估。根據日常掌握情況直接確定列入更新改造範圍的管道和設施,不需再組織評估。
庭院管道和立管的老化評估,各地可委託燃氣專業經營單位負責組織開展或直接委託符合規定的第三方機構開展。
各地要加強評估結果真實性、準確性管控,對違規出具失實報告的評估機構,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條 各地應根據管道壓力及權屬等實際情況綜合研判,合理確定評估機構。
1.市政管道、庭院管道、立管:
(1)屬於壓力管道的,由具備相應特種設備檢驗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或燃氣專業經營單位開展評估;其中最高工作壓力大於0.4MPa的,考慮其安全風險與重要程度,建議由具備相應特種設備檢驗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開展評估;
(2)不屬於壓力管道的,可由燃氣專業經營單位自行開展評估。
2.燃氣廠站和設施:
(1)燃氣專業經營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開展評估或委託具備安全評價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開展評估;
(2)特種設備範圍內的儲罐、匯管等,由具備相應特種設備檢驗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開展評估。
鼓勵規模較大、管理規範、具備能力的燃氣專業經營單位按照規定申請特種設備檢驗資質,並承擔城市燃氣管道老化評估工作及定期檢驗工作。
組織開展評估要在充分調研基礎上制定工作方案,確定項目負責人,成立專門工作組,評估工作過程中保持工作組人員穩定。
第五條 委託人依據有關規定與評估機構按照公平公開原則協商確定評估費用,原則上不超過當地過去3年平均市場價格。評估費用與評估驗收結果質量相掛鈎。
第六條 制定評估工作方案要考慮評估對象類型、管道材質、壓力等級等重要情況,並將管道和設施本體安全狀況作為評估重點。
1.市政管道和庭院管道:
(1)屬於壓力管道的,參照《壓力管道定期檢驗規則-公用管道》及相關技術標準規定;
(2)不屬於壓力管道的,基於管道材質、使用年限、陰極保護、外防腐層破損、腐蝕與泄漏及安全間距等情況進行綜合評估。
2.立管:基於管道材質、使用年限、腐蝕與泄漏、包裹占壓等情況進行綜合評估。
3.廠站和設施:
(1)存在安全間距不足、地質災害風險隱患大等問題的,進行整體安全評估;
(2)存在超設計運行年限等問題的,進行局部安全評估;
(3)特種設備範圍內的儲罐、匯管等,參照《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壓力管道定期檢驗規則-工業管道》及相關技術標準規定。
第七條 劃分評估單元要遵循“同材質、同時段”原則。
1.市政管道:設計壓力、材質相同,同時竣工並投入運行,連續長度原則上不超過5公里。
2.庭院管道和立管:同一住宅小區或同一片區住宅小區,同時竣工並投入運行。
3.廠站和設施:
(1)進行整體安全評估的,以單個廠站為評估單元;
(2)進行局部安全評估的,以廠站內某一(類)設施為評估單元。
第八條 組織開展評估要充分利用燃氣管道和設施的設計資料、竣工資料、運行維護記錄、泄漏檢測記錄、維修改造記錄、隱患排查記錄、檢驗檢測記錄等信息,相關數據宜為3年內數據。
第九條 各地指導評估機構按照相關標準規範規定,結合資料審查、巨觀檢查等情況,組織對管道和設施進行現場檢驗檢測,並加強現場管理,嚴格遵守作業程式,確保現場安全和工作質量。
第十條 評估完成後按照現行相關標準規範,確定評估結果:
(1)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2)落實安全管控措施,可繼續運行;
(3)限期改造;
(4)立即改造。
評估結果為“符合安全運行要求”或“落實安全管控措施,可繼續運行”的,要明確下次評估時間。評估結果為“限期改造”的,要明確具體時間,具體時間不大於3年,即不晚於2025年。
屬於特種設備的管道和設施在檢驗有效期內,運行工況、安全狀態、周邊環境等未發生明顯變化的,可不再組織評估,直接參照檢驗結果確定評估結果。
第十一條 編制評估報告要堅持實事求是原則,根據評估工作開展情況,詳細說明評估方法、評估過程、評估結論等,提出需要採取的安全管控措施或改造意見要清楚具體。
第十二條 各地要加強對評估結果的驗收管理,制定並嚴格實施獎懲措施,並在委託契約中予以明確。驗收不合格的,追究評估機構責任,並重新組織評估。
第十三條 燃氣專業經營單位要將評估資料統一歸檔,結合評估工作進一步完善燃氣管道和設施材質、壓力、位置關係、運行安全狀況等基本信息以及周邊水文、地質等外部環境信息,並納入企業信息管理系統,加強精細化管理。
各地要將評估重要信息納入燃氣監管系統,有條件的地方要推進燃氣監管系統與城市市政基礎設施綜合管理信息平台深度融合,實現燃氣管道和設施動態監管。
附屬檔案:
1.城市燃氣管道老化評估依據
2.城市燃氣管道老化評估情況表
3.燃氣廠站和設施老化評估情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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