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設綜合開發

對準備開發建設的城市用地統一進行城市基礎設施和生產建設項目以及生活服務設施的建設。各種設施和建設項目的建設相互配合、前後銜接,可使城市建設取得較好的綜合效益。中國《城市規劃條例》第43條規定:“城市成片建設的地區,應當按照城市規劃,實行綜合開發,統一建設。”

綜合開發的主要方式有兩種:一種是“用地開發”,即根據城市規劃,由市政府統一征地,然後由綜合開發企業組織招標發包,承包單位負責進行勘測、設計、平整土地、並修建道路、給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等基礎設施工程。開發建設後的用地交付使用單位並收取城市用地綜合開發費。另一種是“建設開發”,即在用地開發的基礎上,進一步統一建設住宅、公共建築、園林綠地,以至通用廠房和企事業單位內部的公用設施等。建成後成套出售或出租這些建築物,並按土地面積和基礎設施水平,向使用單位收取綜合開發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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