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勘查活動事中事後監督管理辦法

《地質勘查活動事中事後監督管理辦法》,是為加強地質勘查活動事中事後監督管理,推動行業誠信自律,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由自然資源部起草的有關管理辦法。

2019年6月4日,自然資源部辦公廳發函廣泛徵求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社會各界意見(自然資辦函〔2019〕956號)。2019年11月4日,自然資源部辦公廳再次發布徵求意見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地質勘查活動事中事後監督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 發文字號:自然資辦函〔2019〕1922號 
  • 發布日期:2019年11月4日
徵求意見函,辦法全文,

徵求意見函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徵求《地質勘查活動事中事後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中國地質調查局及部其他直屬單位,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有限公司中國海洋石油集團有限公司中聯煤層氣有限責任公司陝西延長石油(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部有關司局,其他有關單位:
為加強地質勘查活動事中事後監督管理,推動行業誠信自律,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我部起草了有關管理辦法,並於2019年6月4日發函廣泛徵求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社會各界意見(自然資辦函〔2019〕956號)。經匯總分析,並修改完善,現再次送你單位書面徵求意見。請於11月30日前將意見返回部地質勘查管理司。
聯繫人:董大嘯王華兵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阜內大街64號自然資源部地質勘查管理司
郵編:100812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2019年11月4日

辦法全文

地質勘查活動事中事後監督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強地質勘查活動事中事後監督管理,促進地質勘查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和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指導意見》(國發〔2019〕18號)等相關檔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監管對象】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及我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地質勘查活動的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地質勘查單位),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勘查活動】 地質勘查活動是指為滿足經濟社會發展中的資源供給、環境保護、防災減災以及其他生產生活需要,運用地球科學理論和相關技術、方法、手段,對客觀地質體或礦產資源進行調查、勘查、監測、測試、評價、科學研究及相關的技術服務等行為或過程。
第四條【監管原則】 地質勘查活動事中事後監督管理應當遵循職責法定、信用約束、協同監管、社會共治的原則,依法依規運用專項檢查、聯合檢查等手段,構建地質勘查單位及行業自律、社會監督、政府監管的社會共治格局。
第二章 監管職責
第五條【部級職責】 自然資源部承擔以下職責:
(一)組織開展全國地質勘查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統一建設全國地質勘查行業監管服務平台(以下簡稱監管平台);
(三)制定、修訂地質勘查國家和行業標準規範;
(四)指導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開展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地方職責】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承擔以下職責:
(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地質勘查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地質勘查單位的信息填報公示工作,全面掌握本行政區域內地質勘查單位基本情況;
(三)制定、修訂地質勘查地方標準規範;
(四)日常管理地質勘查活動異常名錄和黑名單;
(五)調查處理本行政區域內地質勘查單位投訴舉報事項。
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協助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開展本行政區域內地質勘查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單位自律】 地質勘查單位應遵紀守法、誠實守信,開展以下自律管理:
(一)承擔地質勘查活動主體責任,按照標準規範開展地質勘查活動;
(二)嚴格履行勘查契約,兌現承擔任務和承諾;
(三)按要求填報公示信息,及時報送地質勘查成果及單位情況;
(四)配合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協會自律】 地質勘查行業學會協會依照章程對會員單位進行自律管理,開展會員單位信用評價等工作,健全會員單位信用檔案,懲戒失信會員,推動並完善行業信用體系建設。
第九條【社會監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對於地質勘查單位的地質勘查活動違法違規、不符合標準規範等失信行為,可通過監管平台進行投訴舉報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十條【設立平台】 自然資源部、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入口網站設立“全國地質勘查行業監管服務平台”專欄,依法歸集共享地質勘查單位信息和地質勘查活動監管信息。
第十一條【公示信息】 地質勘查單位應在監管平台填報公示本單位基本信息和地質勘查活動信息,信息應當真實、有效,每年更新不少於1次。
填報公示內容不得涉及公共安全、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十二條【建立兩庫】 自然資源部、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地質勘查活動監督檢查對象名錄庫和監督檢查人員名錄庫。監督檢查對象名錄庫由監管平台公示的地質勘查單位組成。監督檢查人員名錄庫由相關的行政管理人員、具有行政執法資格或受行政委託實施監管業務的工作人員,以及有關專家組成。
第十三條【檢查要求】 自然資源部、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監督檢查人員,及時公開檢查情況和檢查結果。檢查人員與被檢查單位或者檢查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檢查人員要按照要求如實記錄、歸集監督抽查全過程情況。
每年監督抽查比例不低於檢查對象名錄庫總數的5%,每組抽取監督檢查人員不少於3人。自抽查結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抽查結果在監管平台公示。
第十四條【檢查內容】 自然資源部、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地質勘查單位以下內容開展監督檢查:
(一)公示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
(二)地質勘查活動是否存在違法違規、不符合標準規範情況;
(三)地質勘查活動履約情況;
(四)投訴舉報事項。
第十五條【專項檢查】 自然資源部、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地質勘查活動存在的突出性苗頭性問題,開展有針對性的專項檢查。針對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等發現的問題,及時核查和處理。
第十六條【聯合抽查】 自然資源部、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探索建立地質勘查活動監管與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聯合抽查機制,提升監管效能,減少對地質勘查單位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干預。
第四章 信用懲戒
第十七條【異常名錄列入】 地質勘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資源部、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核實後20個工作日內作出將其列入異常名錄的決定,通過監管平台公示,並責令其限期整改,履行相關義務。
(一)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二)地質勘查活動不符合標準規範的;
(三)未按照約定履行地質勘查契約或地質勘查任務的;
(四)拒絕和阻礙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
第十八條【異常名錄移出】 地質勘查單位被列入異常名錄之日起3年內,按要求整改到位或已履行相關義務的,可及時向作出處理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核實申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收到核實申請後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在核實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將其移出異常名錄的決定,並在監管平台公示。
第十九條【黑名單列入】 地質勘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核實後20個工作日內作出將其列入黑名單的決定,通過監管平台公示。
(一)被列入異常名錄滿3年仍未按規定進行整改或履行相關義務的;
(二)地質勘查活動違法違規或不符合標準規範,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未在監管平台填報公示信息從事地質勘查活動的。
第二十條【黑名單移出】 地質勘查單位被列入黑名單之日起滿3年未再發生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可向作出處理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核實申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收到核實申請後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在核實之日起20個工作日,作出將其移出黑名單的決定,並在監管平台公示。
第二十一條【跟蹤檢查】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被列入異常名錄期間的地質勘查單位,每年實地檢查至少1次;對被列入黑名單期間的地質勘查單位,每年實地檢查至少2次。
第二十二條【申訴複議】 地質勘查單位對被列入異常名錄或黑名單有異議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20日內通過監管平台向作出決定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訴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核實情況後的20個工作日內,將核實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經核實存在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更正,並在監管平台公示。
地質勘查單位認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監督管理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三條【信用信息使用】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建立信用信息使用制度,在與地質勘查活動相關的行政管理、財政資金安排使用、授予榮譽獎勵等工作中,應查詢地質勘查單位信用信息,作為管理決策的重要考量因素。對被列入異常名錄期間的地質勘查單位應依法予以限制;對被列入黑名單期間的地質勘查單位應依法予以禁入。
第二十四條【聯合懲戒】 發揮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入口網站、行業報刊及新媒體的作用,加大對失信者曝光力度,形成輿論壓力和道德約束。加強與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信用中國”網站、國家“網際網路+監管”系統的信息共享,及時推送列入黑名單的地質勘查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等信息。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保障措施】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為監督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財政經費保障,加強監督管理能力建設,強化業務培訓,提高監督管理隊伍政治素質、業務能力,健全依法履職、盡職免責的保障機制。
第二十六條【年度報告】 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合理安排監督檢查時間、頻次和抽查比例。每年4月底前,向自然資源部報送本行政區上一年度地質勘查活動監督管理工作報告。
第二十七條【解釋部門】 本辦法由自然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2019年×月×日起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