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安丘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安丘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是安丘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丘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所屬地區:安丘市
  • 所屬部門:安丘市人民政府
  • 現任領導:周希全(局長)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依法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地)、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執行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以及測繪等方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相關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執行國家、省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統計標準和制度規定,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擬訂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及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落實國家、省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開展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並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等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定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制定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研究擬訂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負責城鄉建設用地供應和管理。開展自然資源形勢分析,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組織實施。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實施,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負責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報批和實施工作。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組織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和臨時用地管理工作。
(七)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負責林業、濕地和草原(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落實國家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負責全市林業基本建設和項目的審核報批工作。籌集和管理林業基金,監督全市林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管理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監管國有林業資產。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轄區內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縣級地質勘查項目。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以及壓覆礦產資源查詢。依法進行礦業權管理。負責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以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一)負責組織全市總體城市設計的編制、審核及相關修編、調整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和審查全市重點地區、主要景觀道路範圍內的城市設計方案。負責全市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和建設用地、建設工程規劃管理,參與重大建設項目的前期論證和可行性研究。負責審批和發放《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合格證》。
(十二)負責城鎮公共綠地規劃方案和建築物、構築物亮化方案的審批。負責臨時用地、臨時建設及城市雕塑、建築小品和市政管線、大型廣告牌等建築物、構築物的規劃審批。負責全市規劃設計單位資質管理和規劃設計市場管理工作,組織全市重要規劃項目和建築方案的招標及評審。
(十三)組織開展城市規劃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負責國內外城市規劃學術及信息交流工作,負責全市各項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及規劃批後管理工作,包括對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批准的各類建設工程實施驗線和竣工規劃核實,依法進行全過程跟蹤監管,負責違法建設工程處理過程中的規劃處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編制城市建設項目年度計畫,協助財政部門做好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有關規費的收繳工作。
(十四)負責組織造林綠化工作。制定全市造林綠化的指導性計畫,組織實施相關標準、規程並監督執行。負責造林、營林質量監督管理。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發展,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監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承擔市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五)負責森林、草原(地)、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負責林地管理,審核報批林地徵用。組織編制森林採伐限額並監督執行,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與運輸。指導公益林劃定和管理。監督管理退耕還林工作。負責木材檢查站的規劃、報批和管理。負責林業規劃設計資質認證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全市草原(地)的開發利用。負責濕地保護工作,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調查處理林業違法行為。
(十六)負責各類自然保護地的監督管理。組織擬訂並實施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落實國家相關標準,提出新建、調整各類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照程式報批。組織做好世界自然遺產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申報有關工作。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十七)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提出國家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調整建議。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經營利用和疫源疫病監測以及疫病防控工作。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者採集、馴養繁殖或者培植、經營利用。按照分工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進出口。
(十八)負責推進林業改革發展相關工作。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改革意見並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和林權流轉,組織、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監督管理國有林場、苗圃和森林公園。監督管理林木種苗、花卉、草種質量。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植物新品種、古樹名木、珍貴樹木保護和轉基因生物安全。
(十九)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國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調查處理測繪違法行為。
(二十)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擬訂自然資源科技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制定縣級相關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以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組織開展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
(二十一)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負責地質災害預防、治理和森林、草原(地)防火相關工作,組織編制地質災害和森林、草原(地)火災防治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專業監測和預警預報等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指導開展森林、草原(地)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開展防火宣傳教育、防火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負責林業和草原(地)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
(二十二)根據市政府授權,對鎮街區落實中央、省、市關於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等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市委、市政府有關工作要求以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督察。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最佳化營商環境有關工作,負責規範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秩序,對自然資源、國土空間開發利用、測繪等活動進行監測和管理。
(二十三)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管和維護穩定工作。
(二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政策法規科、財務人事科牌子)。負責文電、會務、督查、機要、網路安全、政府信息和政務公開、信息宣傳、保密、檔案、值班、招商引資、扶貧等局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管和維護穩定工作。承擔新聞發布和建議提案辦理等工作。開展全市自然資源形勢分析,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組織開展全市自然資源重大課題調查研究,承擔綜合性文稿的起草等工作。組織起草自然資源和規劃相關規範性檔案和政策措施。組織開展依法行政、普法宣傳教育。參與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相關工作。承擔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和清理等相關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和系統內專業統計監測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規劃和計畫,承擔重大科技項目和科技成果推廣套用工作。負責自然資源科技創新和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有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辦法。承擔全市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征管的相關工作。承擔有關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門預決算、績效評價管理等工作。承擔局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所屬事業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並負責有關監督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社會保障等工作。負責全市自然資源領域人才隊伍建設工作,負責本系統幹部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牽頭負責全市系統年度綜合考核工作。
(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和確權登記科(掛國土測繪和地理信息管理科牌子)。落實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定期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自然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負責自然資源綜合監管平台建設管理相關工作。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有關政策和標準、規範、辦法。建立健全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負責編制全市基礎測繪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管理基礎測繪和其他全市性重大測繪項目。建立和管理測繪基準、測繪系統。統籌遙感影像獲取和利用,監督管理民用測繪航空攝影、衛星遙感和測繪地理信息標準化工作。組織實施測繪地理信息行業管理政策,監督管理測繪活動、質量。負責測繪信用體系建設與管理。監督實施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成果管理、地圖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的政策,審核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負責測繪地理信息成果匯交和測繪項目登記。組織指導基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產業發展和應急測繪保障工作,協調地理信息資源共享。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承擔測繪資質、資格管理、地圖審核、國家永久性測量標誌拆遷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誌失去效能審批方面的事中事後監管工作。負責政府指令性測繪任務的落實和督查工作。
(三)自然資源所有者權益和開發利用科(掛行政許可科牌子)。開展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組織實施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等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承擔報市政府審批的改制企事業單位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監督實施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和交易平台,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全市建設用地供應和管理,負責各類開發區用地管理。牽頭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職能轉變相關工作。組織編制系統內權責清單,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負責自然資源和規劃、林業領域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辦理和組織協調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最佳化營商環境有關工作。牽頭編制自然資源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推進自然資源領域各項改革。承擔自然資源領域軍民融合深度發展相關工作。
(四)國土空間規劃科(掛規劃用地科牌子)。組織實施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承擔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負責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報批和實施工作。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濰坊市政府審批的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市級重大專項規劃。指導鎮街區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的編制和報批工作,完善規劃實施政策。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負責全市村鎮規劃管理工作,組織相關規劃評審和審查報批。組織實施城市設計管理政策的研究、標準。負責組織全市總體城市設計的編制、審核及相關修編、調整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和審查全市重點地區、主要景觀道路範圍內的城市設計方案。會同有關部門研究編制城市建設項目年度計畫,負責優秀城鄉規劃設計獎評選和上報工作,負責規劃設計資質管理、規劃設計市場管理等工作,組織開展規劃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負責提出全市開發拍賣地塊規劃設計條件,負責全市建設項目規劃選址和建設用地(含臨時用地)規劃管理,參與重大建設項目的前期論證,負責受理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定點,核定建設用地位置、界限。負責全市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公共綠地規劃和單位院落規劃的管理工作。
(五)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科(掛建築和市政工程科、自然資源督察科牌子)。組織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組織實施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耕地、林地、草原(地)、濕地等國土空間轉用政策。監督實施城鄉規劃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事中事後監管工作。負責全市建築工程、臨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工作,負責提出建築工程規劃設計要求,承擔建築設計方案和建築物、構築物亮化設計方案審批方面的事中事後監管工作,承擔對歷史文化名城、歷史優秀建築相關的審查報批、事中事後監管和保護監督工作,承擔建築工程驗線和竣工規劃核實等審批方面的事中事後監管工作。負責全市市政工程和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管理工作。承擔市政專項規劃的組織編制及審批方面的事中事後監管工作,承擔市政道路規劃有關方案審批方面的事中事後監管工作。負責市政道路規劃和坐標管理,負責綜合協調各類市政管線工程,提出規劃設計要求,承擔市政管線規劃方案審批方面的事中事後監管工作,承擔市政工程放線、驗線和竣工規劃審批方面的事中事後監管工作。負責市政工程基礎資料收集、整理、歸檔及成果套用,負責劃定城市道路紅線、河道藍線,承擔城市雕塑、建築小品和市政管線、大型廣告牌的相關規劃方案審批方面的事中事後監管工作,落實自然資源督察制度,根據市政府授權,對鎮街區落實國家、省、市關於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市委、市政府有關工作要求以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督察。處理民眾來信來訪來電和投訴舉報,協調處置全市自然資源和規劃、林業信訪事項和群體性突發事件,受理、協調、督辦落實信訪事項處理承擔與相關部門就有關執法業務的溝通協調工作。調查處理林業、測繪違法行為。
(六)耕地保護監督科(掛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科牌子)。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政策和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占補平衡工作,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和濰坊市政府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土地徵收徵用和臨時用地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原(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有關重大工程。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等工作。組織、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退耕還林還草、城鄉綠化、森林城市建設等工作,承擔造林、營林質量監督管理,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和發展。指導、監督全市古樹名木珍稀樹木保護和管理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
(七)礦產資源保護監督科(掛地質勘查管理科、防災減災工作科牌子)。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監督管理。組織擬訂礦產資源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管理礦業權市場,調處重大探礦權和採礦權權屬糾紛,負責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等工作,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以及相關管理工作和礦產地戰略儲備工作,承擔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查詢。承擔礦產資源開採、受上級委託的礦產資源勘查以及礦山閉坑地質報告審批方面的事中事後監管工作。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組織開展礦產資源形勢分析和戰略研究,組織協調、督促檢查找礦突破戰略行動的實施工作。擬訂地質查規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實施地質勘查工作標準、規程管理轄區內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縣級地質勘查項目,承擔礦產資源勘查審批方面的事中事後監管工作,負責全市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利用和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承擔地質災害預防、治理和森林、草原(地)防火相關工作,組織編制地質災害和森林,草原(地)火災防治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監測地下水過量開採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組織指導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專業監測和預警預報等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指導開展森林草原(地)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防火宣傳教育、防火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承擔安全生產相關工作,負責林業和草原(地)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
(八)林草資源和濕地保護監督科(掛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自然保護地管理科牌子)。承擔森林、草原(地)資源保護髮展和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相關規劃。編制森林採伐限額和林地定額,監督管理林木憑證採伐與運輸。負責木材檢查站的規劃、報批與管理,負責臨時占用林地和建設項目使用林地方面的事中事後監管工作。承擔草原(地)開發利用的監管工作,承擔濕地保護工作,組織實施濕地保護規劃。承擔市綠化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國有林場、良種基地、苗圃和森林公園建設。提出各類自然保護地的新建、調整建議。組織實施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修復工作,承擔世界自然遺產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申報有關工作,承擔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相關工作,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經營利用和疫源疫病監測以及疫病防控。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地)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承擔陸生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方面相關事中事後監管工作。承擔全市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負責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草原(地)改革等相關工作。指導監督集體林地、林木承包經營和流轉工作。負責林木種苗、花卉、草種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良種選育、審定、示範、推廣等工作。承擔全市林產品質量監督工作。

人員編制

機關行政編制15名,配備局長1名、副局長2名,總經濟師1名,科長(主任)、副科長(副主任)9名。

現任領導

安丘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局長:周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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