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國土資發〔2010〕8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
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中國地質調查局及部其他有關直屬單位,部機關有關司局:
根據《地質勘查資質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0號)的有關規定,國土資源部制定了《地質勘查單位從事地質勘查活動業務範圍規定》,現印發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二○一○年六月九日
附屬檔案:
範圍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地質勘查單位從事地質勘查活動業務範圍的管理,維護地質勘查市場秩序,保證地質勘查質量,根據《地質勘查資質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已取得地質勘查資質的單位(以下簡稱“地勘單位”)。
第三條 地勘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地質勘查資質類別和資質等級從事相應的地質勘查活動。
地質勘查資質類別共十三類,分為區域地質調查、海洋地質調查、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調查(統稱地質調查,下同),石油天然氣礦產勘查、液體礦產勘查(不含石油)、氣體礦產勘查(不含天然氣)、固體礦產勘查(統稱礦產勘查,下同),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學勘查、航空地質調查、遙感地質調查、地質鑽(坑)探、地質實驗測試(統稱專業勘查技術服務,下同)。地質勘查資質等級分為甲級、乙級、丙級或甲級、乙級。
第四條 具有甲級資質的地勘單位,可以從事本類別所有的地質勘查活動。
第五條 具有乙級礦產勘查(不含石油天然氣礦產勘查)資質的地勘單位,只能從事本類別預查、普查、詳查階段的礦產勘查工作。具有丙級礦產勘查資質的地勘單位,只能從事本類別預查、普查階段的礦產勘查工作。
具有乙級石油天然氣礦產勘查資質的地勘單位,可以從事本類別各個勘查階段的礦產勘查工作。
第六條 具有乙級、丙級地質調查資質的地勘單位,應當按照本類別地質調查項目對勘查技術人員和勘查設備儀器等要求,從事相應的地質調查工作,高資質等級的地勘單位優先。
第七條 具有地質調查和礦產勘查資質的地勘單位從事地質調查和礦產勘查工作,可以委託低一資質等級的地勘單位為其提供專業勘查技術服務(不含地質實驗測試)。委託地質實驗測試的,應當委託相同或以上地質實驗測試資質等級的地勘單位承擔。
第八條 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規定,結合實際情況,進一步明確具體要求。
第九條 本規定由國土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