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勘探單位經營收入

地質勘探單位經營收入是地質勘探單位為外單位進行地質工作和提供勞務所取得的收入。其內容:(1) 承包工程收入,指承擔計畫外的基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和為外單位進行測繪、化驗、電算、設計、研究等任務所取得的收入;(2) 勞務供應收入,指為外單位提供修理、運輸、供水、供電等勞務所取得的收入;(3) 礦產品收入,指在地質勘探過程中採掘所得的各種礦產品收入;(4) 其他收入,如變買廢舊物資收入、器材銷售收入等。

探礦施工收入在“利潤”帳戶核算,發生收入時,記“利潤”帳戶的貸方; 結轉探礦施工成本,記本帳戶的借方和“地質勘探生產”帳戶的貸方。地質工作收入在“地質工作收入”帳戶核算,取得地質工作收入,記本帳戶的貸方;結轉地質工作成本,以及將純收入留成或上交,記本帳戶的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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