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稅收入審計

地方稅收入審計是對劃為地方財政作為固定收入的各種稅收的審核、稽查。地方各稅一般由基層稅務機關直接徵收或委託地區性合作經濟組織代征。重點審查各地稅務機關徵收管理辦法是否與中央的稅法相牴觸,分散由各基層稅務機關或委託代收的稅款是否按時足額繳庫,有無挪用貪污情況。審計人員必須將徵收憑證數額與匯總繳款書的繳庫數額核對,並檢查有無徵收憑證缺號與塗改行為,以便追查有關人員責任和提出處理意見。

在中國,明確劃歸地方管理和支配的地方稅份額比較小,而且稅源分散,收入零星,但對於調動地方政府組織收入的積極性和保證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解決地方特殊問題有一定意義。1984年以前,國家明確劃為地方稅的有屠宰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牲畜交易稅、集市交易稅、契稅等少數幾個稅種。1985年實行新的財政管理體制後,又陸續增設了一些地方稅種。現行地方稅主要有: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筵席稅、屠宰稅、牲畜交易稅、集市交易稅等稅種。此外,還將下列稅收列作地方固定收入:①地方國營企業所得稅、地方國營企業調節稅;②石油部、電力部、石油化學總公司、有色金屬總公司所屬企業的產品稅、營業稅、增值稅,以其30%作為地方財政固定收入;③個人收入調節稅、獎金稅、建築稅、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等。上述地方稅的立法許可權屬中央,地方享有程度不同的機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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