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教育行政組織經營法

地方教育行政組織經營法,日本教育法規。1956 年 6 月頒布。後經多次修訂。 1991 年修訂後,由總則、教育委員會的設定與組織、教育委員會和地方公共團體長官的職務許可權、教育機構、文部大臣與教育委員會等相互間的關係、各種細則 6 章組成。規定在都、道、府、縣、市(包括特別區)、町、村及其合作組織中設教育委員會,原則上由 5 名委員組成。如町、村規模較小,可由 3 人組成。

各委員會中設一名教育長、一個事務局。都、道、府、縣教育委員會任命的教育長,須得到文部大臣的認可,市、町、村及其合作組織的教育委員會任命的教育長,須得到都、道、府、縣教育委員會的認可。事務局內設視學、辦事員、技術員等。教育委員會的職權為管理、執行該地方公共團體應處理的教育方面的事務及法律上屬於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地方公共團體長官的職權:管理有關大學和私立學校的事務;取得、處理教育財產;就有關教育委員會所掌管的事項訂立契約及執行預算等。地方公共團體可根據法律規定設定學校、圖書館、博物館、公民館及其他教育機構,還可根據條例設定有關教育方面的專門性、技術性項目研究的設施和供從事教育工作的職員進修、保健或衛生福利方面的設施。學校要設校長、教員、辦事員、技術員等;學校以外的教育機構要設事務員、技術員等。除有特殊規定外,上述人員由教育長推薦,教育委員會任命。文部大臣對都、道、府、縣或市、町、村教育委員會進行指導、勸告和援助;都、道、府、縣教育委員會對市、町、村教育委員會進行指導、勸告和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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