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違法行為

土地違法行為

土地違法行為是指單位和個人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即不履行土地管理法規定的義務或濫用權利與職權,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土地違法行為
  • 對象:單位和個人
  • 釋義: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 特點:應當追究法律責任
簡介,形式,非法轉讓土地類,非法占地類,破壞耕地類,非法批地類,其他土地違法行為,刑事責任,行政責任,

簡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計畫單列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解放軍土地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精神,強化土地執法監察,規範土地執法行為,依法維護土地管理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土地違法案件的實際情況,部制定了《查處土地違法行為立案標準》,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查處土地違法行為立案標準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有下列各類違法行為之一,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的,應及時予以立案。但是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或者法律、法規和規章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不予立案。

形式

根據新《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主要有10種:
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違法行為;
②、破壞耕地的違法行為;
③、非法占用土地的違法行為;
④、 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違法行為;
⑤、非法批准用地的違法行為;
⑥、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補償費的違法行為;
⑦、拒不交還土地的違法行為;

非法轉讓土地類

(一)未經批准,非法轉讓、出租、抵押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非法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三)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非法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
(四)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五)以轉讓房屋(包括其他建築物、構築物),或者以土地與他人聯建房屋分配實物、利潤,或者以土地出資入股、聯營與他人共同進行經營活動,或者以置換土地等形式,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六)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

非法占地類

(一)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三)超過批准的數量占用土地的;
(四)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
(五)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六)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土地的;
(七)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八)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範圍占用土地的;
(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進行開墾,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十)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的;
(十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築物、構築物,重建、擴建的。

破壞耕地類

(一)占用耕地建窯、建墳,破壞種植條件的;
(二)未經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
(三)非法占用基本農田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的;
(四)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五)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臨時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複種植條件的;
(六)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

非法批地類

(一)無權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二)超越批准許可權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三)沒有農用地轉用計畫指標或者超過農用地轉用計畫指標,擅自批准農用地轉用的;
(四)規避法定審批許可權,將單個建設項目用地拆分審批的;
(五)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六)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式批准占用、徵收土地的;
(七)核准或者批准建設項目前,未經預審或者預審未通過,擅自批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或者辦理供地手續的;
(八)非法批准不符合條件的臨時用地的;
(九)應當以出讓方式供地,而採用劃撥方式供地的;
(十)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而採用協定方式出讓的;
(十一)在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十二)不按照法定的程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十三)擅自批准出讓或者擅自出讓土地使用權用於房地產開發的;
(十四)低於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協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十五)依法應當給予土地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而未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補辦建設用地手續的;
(十六)對涉嫌違法使用的土地或者存在爭議的土地,已經接到舉報,或者正在調查,或者上級機關已經要求調查處理,仍予辦理審批、登記或頒發土地證書等手續的;
(十七)未按國家規定的標準足額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擅自下發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徵收批准檔案的。

其他土地違法行為

(一)依法應當將耕地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而不劃入,經責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二)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誌的;
(三)依法應當對土地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而不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提出行政處分建議的;
(四)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沒有法律、法規的依據,擅自同意減少、免除、緩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濫用職權的;
(五)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不依照土地管理的規定,辦理土地登記、頒發土地證書,或者在土地調查、建設用地報批中,虛報、瞞報、偽造數據以及擅自更改土地權屬、地類和面積等濫用職權的。

刑事責任

土地違法行為的刑事責任:在《刑法》中有明確規定,共涉及三個條款,四項罪名:第二百二十八條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第三百四十二條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第四百一十條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

行政責任

土地違法行為的行政責任:分為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兩種制裁方式。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沒收,即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罰款;限期拆除;責令履行義務,即責令限期改正或治理,責令繳納復墾費,責令交還土地等。
行政處分亦稱“紀律處分”,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按行政隸屬關係,給予違反行政法的所屬人員的一種制裁。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違法,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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