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違規違法行為約談辦法

《國土資源違規違法行為約談辦法》是國土局為進一步落實《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等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政策、加強國土資源監管、確保不突破耕地保有量紅線、確保礦業管理秩序良好、加大國土資源行政問責力度、切實強化責任意識、及時有效制止國土資源違規違法行為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土資源違規違法行為約談辦法
  • 發布時間:2012-06-14
檔案內容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等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政策,加強國土資源監管,確保不突破耕地保有量紅線,確保礦業管理秩序良好,加大國土資源行政問責力度,切實強化責任意識,及時有效制止國土資源違規違法行為,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是指,對一段時間內違法占地、違法採礦問題比較嚴重的鄉(鎮),採取由縣政府主要或主管領導,或由縣國土資源局主要及主管領導,或由國土資源聯合執法辦公室等方式,約談其政府主要或主管負責同志、國土資源分局主要及主管負責同志,作出限期整改等處理意見的工作制度。
第三條 約談制度應遵循實事求是、務求實效,事前監督、事後跟蹤的原則。
第四條 以下情況列入約談範圍:
(一)對於違法占用耕地面積占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總面積接近或超過10%的鄉(鎮)。
(二)對於違法採礦(無證採礦、越層越界、以采代探等)制止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鄉(鎮);
(三)國土資源分局管理秩序混亂,國土資源違規違法行為發生比較嚴重的鄉(鎮);
(四)存在重大違規違法行為徵兆的鄉(鎮);
(五)對國土資源違規違法行為隱瞞不報,查處不及時、不到位,甚至默許、縱容違法占地、違法採礦現象的鄉(鎮)。
第五條 約談內容
通報國土資源違規違法行為基本情況(宗數、面積、地類、項目名稱等);指出違法行為按照相關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應當承擔的責任及後果;聽取違法行為所在地政府負責人的專題匯報及整改措施;作出處理意見,提出整改期限。
第六條 約談方式:
(一)縣政府領導約談。縣國土資源局報請縣政府,由縣政府主要或主管領導對相關鄉(鎮)政府主要和主管負責同志進行約談。
(二)縣國土資源局領導約談。縣國土資源局主要和主管領導,對相關鄉(鎮)政府主管負責同志、國土資源分局主要和主管領導進行約談。
(三)縣國土資源聯合執法辦公室約談。縣國土資源聯合執法辦公室(或國土資源聯合執法工作組),對相關鄉(鎮)政府主管負責同志、國土資源部門主要和主管領導進行約談。
(四)縣國土資源局系統內部約談。縣國土資源局執法監察局、督查室,對國土資源分局主要和主管領導、執法監察局科(所)長進行約談。
第七條 約談主要採取隨機約談形式,視情況及時組織。約談應事先通知相關鄉(鎮),告知參加人員和約談內容。
第八條 對約談內容應作記錄,並由縣國土資源局歸檔保存備案。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11年9月1日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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