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讓與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土地讓與制
  • 外文名:land grant system
  • 起源年代:1913年
  • 性質:土地法的一種形式
土地讓與制:(land grant system)歷史上法國殖民者為在印度支那發展種植園經濟制定的制度。法國殖‘者侵占印度支那後,逐步剝奪越南國王對土地的占有特權。初期各地區殖民政權有權按當地情況制訂土地轉讓的規定。1913年印度支那總督命令實行全印度支那統一的土地法。1928年法國總統命令加強法國對印度支那土地的管理,確定殖民計畫。規定官有土地可無償讓與法國人和所謂同化了的當地人開設的公司,最高限額為300公頃;簽之限期開發契約,申請讓與土地1000公頃以下者由地區駐紮官批准;申請1000公頃到4000公頃者須由印度支那總督批准;超過4000公頃者則須由法國殖民部批准。殖民政府不承認在特定期限內未予開發土地的所有權。1890年法國人占有土地面積僅為11390公頃,1930年超過100萬公頃。其中40%以上已經開發,大部分種植大米和橡膠。土地證與制一般不觸動村社公田制和小土地所有制,以穩定農村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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