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是土地流轉的基礎和前提。土地產權是土地制度與政策的一個核心問題,土地歸屬決定土地制度的基本社會性質。《土地管理法》及相關法規對土地利用和管理等進行嚴格的規範,根本目的是在堅持因地制宜、科學規劃原則的基礎上,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落實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的目標,實現土地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促進區域社會經濟的持續發展和土地的持續利用。 土地產權是指存在於土地之中的排他性權利,包括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土地租賃權、土地抵押權、土地繼承權、地役權等多項權利。土地產權也像其他財產權一樣,必須有法律的認可並得到法律的保護,即土地產權只有在法律的認可下才能產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村土地產權制度
- 核心問題:土地產權
- 規定:《土地管理法》等
- 區域:中國大陸
土地所有權
含義
歸屬
《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制。”第八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第九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除外。”
流轉
雖然法律規定了農村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但是國家有權強制轉移這種所有權。這種所有權的轉移是單向的,補償標準是由國家規定的。所以農民集體所擁有的這種土地所有權,不具有“排斥其他一切人,只服從自己一個人的意志”這種所有權所必需的特徵。
確認
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的設定必須依法律而成立,任何人無論以何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都必須得到法律的認可,否則為非法占用他人土地。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分有償和無償兩種形式。通過競爭的方式獲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一般是有償的土地使用權;通過家庭承包方式獲得集體經濟組織的使用權通常是無償的。同時,土地使用權的設定是有期限的,如《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耕地集體組織內部家庭承包經營的承包期是30年。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了農村土地承包關係長久不變,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活動在承包期內進行。
《土地承包法》總則第一條規定:“為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賦一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第三條規定:“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依據上述法律,我國現有農村土地使用權主要在農民手裡,農民以戶為單位,通過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簽訂承包契約獲得土地的使用權。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農業用地使用權流轉受到一定的約束。《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土地他項權
土地抵押權
設定土地抵押權時,作為標的物的土地並不發生轉移,它仍為土地抵押人占有使用,只是當抵押人到期不能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將土地拍賣並優先受清償。抵押人如果按規定的方式和期限償還債務,則土地如期回到抵押人手中,抵押權則自動消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了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灘等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我國《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我國農村土地抵押權的標的是土地使用權,而不是土地所有權。目前我國可用於抵押的農村土地使用權,主要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和承包的“四荒”使用權。
土地租賃權
土地租賃權人具有土地的占有權和使用權、續租權、優先購買權、對地產受讓人的對抗權(即土地使用權買賣不能破租,未到期的租賃行為仍然有效)。土地租賃權人不擁有對土地的部分處分權,承租人對土地的使用條件是依土地出租人的意志而規定的。在一般情況下,土地租賃權人未經出租人同意不能將自己承租的土地再以任何方式轉移出去。土地租賃人為取得土地租賃權就必須向出租方繳納地租,無論出租方是土地所有者還是土地使用者。
土地租賃依租賃契約而成立,因此出租方和承租方之間必須簽訂租賃契約。租賃契約不得違背國家的法律、法規。我國法律沒有規定土地可以無期限租賃,而只規定實行有期限租賃。目前在農村,土地轉包實為一種有期限的土地租賃,出租方是土地承包者,即集體土地使用權人,其除收取承租人繳納的地租外,還履行自己與集體的承包契約。
農村土地租賃不得改變用途。《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地役權
地上權
目前與農村土地發生地上權關係的主要是電力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十六條和第三十五條規定的電力設施維持權,即在他人土地上架設、使用和維護輸電線路和變電設施,並排除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實施任何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築、種植、堆放等行為的權利,即具有地上權的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