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安置補助費是國家建設需要徵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時,為妥善安置農民的生產生活,由用地單位向被征地單位支付的款項。其實質是國家對失去土地後農民的生產、生活的補助。具體標準為:徵用耕地的,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單位平均每人占有的耕地數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前三年平均每畝產值的二至三倍,最高不超過十倍。徵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規定,一般為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的二分之一。安置補助費應由被征地單位用於發展生產和安排因土地被用而造成的多餘勞動力的就業及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不得移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