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劃撥(土地劃撥)

土地使用權劃撥

土地劃撥一般指本詞條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國有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權不能進行轉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土地使用權劃撥
  • 批准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 對象:土地使用權
  • 方式劃撥
對象,主要特徵,規定,使用權劃撥,

對象

土地使用權劃撥的對象: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對國家投資的黨政機關、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房、公共設施、公用事業和國有工業等建設用地,繼續採用劃撥方式供應。

主要特徵

劃撥土地使用權主要特徵有哪些?
1、公益目的
劃撥土地使用權只適用於公益事業或國家重點工程項目。對此《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3條明確只有下列建設用地才可以適用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從上述規定來看,在制度設計上,我國已經將劃撥土地使用權定位在公益事業和國家重點工程建設上。
2、行政行為性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3、無償性
劃撥土地使用權直接由政府的批准行為產生,在交納徵用補償安置費後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權,不需要向國家交納出讓金和簽訂任何契約。只是需要進行登記以確定土地使用權的範圍並表明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
4、無期限性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2條規定,“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住房用地70年,到期後有償使用。

規定

土地使用權劃撥
第一條 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強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簡稱國務院第55號令)、《雲南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昆明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昆明市行政轄區範圍內,凡依法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繳納過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或是經縣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無償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第三條 依法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批准的用途和面積使用土地。土地使用者如需改變劃撥土地的用途前,或將劃撥土地使用權進入二級市場進行轉讓、出租、抵押前,應向市、縣(含安寧市,下同)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辦理報批手續。改變劃撥土地用途的,應先到規劃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進行房屋轉讓的,須先經其主管部門或房地產管理部門批准。
未經市、縣區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或將劃撥土地使用權進入二級市場進行轉讓、出租、抵押等活動。
第四條 土地使用者需將劃撥土地使用權進入二級市場用於以下行為的,必須辦理出讓手續:
一、將空地整幅地塊的劃撥使用權轉讓或部份分割轉讓;
二、將一幅地塊內的劃撥土地權連同地上建築物整體轉讓或部份分割轉讓;
三、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後,因不能履行抵押契約而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
四、以劃撥土地使用權為條件與他人合資合作建房,獲取房產分配或其他經濟收益;
五、以其他形式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的。
第五條 土地使用者進入二級市場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之前,須持土地使用證土地權屬證明材料及地上建築物、附著物等合法產權證件,向有審批權的市、縣區土地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市、縣區人民政府批准,簽訂出讓契約,補交出讓金,換髮土地使用證後,方可進入二級市場進行轉讓。
第六條 辦理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審批許可權為:城市規劃區內由市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受理,報市及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城市規劃區以外,由縣區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受理,一幅地塊或一個宗地的面積在10畝及其以下的,由土地所在地的縣區人民政府審批;超過10畝的,由土地所在地縣區土地管理部門受理後,按規定的審批許可權上報審批。
第七條 土地使用者需將劃撥土地使用權進入二級市場出租出現下列行為的,必須辦理土地批租手續:
一、將空地整幅地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或其中部份出租;
二、將一幅地塊內的劃撥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築物整體出租或部份出租;
三、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附著物為條件,與他人聯辦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實體,從中獲取經濟利益而未引起劃撥土地使用權轉移的;
四、以其他形式出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
第八條 土地位用者進入二級市場出租劃撥土地使用權之前,須持土地使用證土地權屬證明材料及地上建築物、附著物等合法產權證件,向有審批權的市、縣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契約,支付土地收益金,領取《土地使用權出租證書》後,方可進入二級市場出租。
第九條 辦理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的審批許可權為:
昆明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整幅地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一幅地塊內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整體或部份出租,或是改變土地用途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門受理和審批;昆明市城市規劃區範圍以外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或是改變土地用途的,由縣區土地管理部門受理和審批,報市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批租的期限最高不得超過20年,批租期限應在契約中載明。土地使用者進入二級市場出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不得超過土地管理部門批准的出租期限。
第十一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收益金,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向與之簽訂土地批租契約的市、縣區土地管理部門支付,由土地管理部門按規定上繳財政。劃撥土地使用權收益金的取費標準,詳見附表。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者將劃撥土地使用權進入二級市場設定抵押前,必須持土地使用證土地權屬證明材料及地上建築物、附著物等合法產權證件,按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向市、縣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辦理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讓預批手續,進行抵押登記,領取《土地使用權抵押證書》後方可進入二級市場進行抵押。

使用權劃撥

1、內涵: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即劃撥土地使用權不需要使用者出錢購買土地使用權,而是經國家批准其無償的、無年限限制的使用國有土地。但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使用者依法應當繳納土地使用稅
2、年限: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雖然 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國家應當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並可依法出讓。因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也可以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無償收回,並可依法出讓。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其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歸國家所有,但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3、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情形: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劃撥:(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主管部門登記、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
4、轉讓、出租、抵押的限制性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一般不得轉讓、出租、抵押,但符合法定條件的也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即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領有土地使用權證,地上建築物有合法產權證明,經當地政府批准其出讓並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出讓金。未經批准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沒收其非法收入,並根據其情節處以相應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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