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水道法

國際水道法

國際水道法,規範和調整國際水道沿岸國維護、使用、管理國際水道的法律規則。又稱國際水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水道法
  • 別名:國際水法
解釋,原則,

解釋

國際水道是指由於自然關係構成一個整體單元並且通常流入共同終點的、組成部分位於不同國家的地表水和地下水系統,包括國際河流、國際湖泊的地表水和地下水。根據國家領土主權原則,國際水道沿岸國有權在其領土內使用國際水道,但上游國的使用常會對下游國造成不利影響甚至重大損害,因此國際水道法一直著眼於如何平衡上下游國家之間的利益,促進國際合作。
國際水道法是從國際河流制度發展而來的。在相當長的時期內,由於各個國際水域具有相對獨立的體系和一定的流域範圍,自然地理條件和水域開發利用情況各不相同,國際河流制度實際上偏重於河流的航行使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全球水資源危機加劇,國際水域的多種經濟功能越來越受到各國的重視。除航行利用外,工農業用水、城市化發展均加劇了人類對淡水資源的需求與依賴,國際水道沿岸國在用水分配上的矛盾日益加深。現代化帶來的水資源污染問題也已成為突出的全球環境問題。因此,調整各國在國際水道非航行使用上的關係變得非常突出。從20世紀50年代起,一些國際法研究機構一直在研究國際水法問題,其中國際法協會於1966年通過的《赫爾辛基規則》對國際水法普遍原則的確立起到了積極作用。
自1971年起,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著手起草全球性國際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約。1997年5月21日,聯合國大會根據國際法委員會提供的草案,以103票贊成、3票反對、27票棄權通過了《聯合國國際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約》。公約於1997年5月21日起開放簽字,截至2002年2月,已有16個國家簽署,12個國家批准或加入。公約共37條,另附有14條仲裁條款,適用於所有國際水道的非航行使用。

原則

公約確定了以下幾項重要的國際水法原則:
①公平合理原則。水道國應在各自領土內公平合理地利用國際水道,同時應充分保護水道並考慮其他水道國的利益,以實現對該水道最佳的和可持續的利用。
②不造成重大損害義務。水道國在其領土內利用國際水道時,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防止對其他水道國造成重大損害。③一般合作義務。水道國應交換有關水道狀況和水道利用計畫方面的資料和預報,並在必要時進行談判及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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