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恐怖主義犯罪

國際恐怖主義犯罪

界定國際恐怖主義犯罪的思路如下:其一,國際恐怖主義犯罪——是恐怖主義,具有恐怖主義的一般特徵;其二,它是具有國際性的;其三,它是一種國際犯罪,並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則。這三項特徵或條件兼備,方為國際恐怖主義犯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恐怖主義犯罪
  • 定義:儘管恐怖主義已經被認為
  • 特徵:國際恐怖主義犯罪都具有恐
  • 特徵2:國際恐怖主義犯罪所
定義,特徵,演變,判定,國際犯罪,罪刑法定原則,

定義

儘管恐怖主義已經被認為是一種公害,“可以與戰爭、國家債務、人口膨脹、飢餓貿易逆差、疾病等相提並論”,有人把恐怖主義狂潮稱為“二十世紀的政治瘟疫”,甚至有人認為恐怖主義與政治腐敗、環境污染一起列為二十一世紀人類面臨的三大威脅,但是由於恐怖主義問題本身涉及政治、經濟文化道德種族宗教等多種深層次的因素,也同樣涉及到各國的不同利益,使得對於恐怖主義的認識千差萬別,莫衷一是。因此,直至今日,國際上不僅仍然沒有一個具有全面的、有拘束力的國際反恐公約,甚至沒有一個統一的“恐怖主義”的定義。甚至在同一個國家的政府機構裡面,對於恐怖主義的定義也有區別,例如,“美國國務院對恐怖主義的定義強調其政治性動機,而FBI的定義則強調恐怖暴力的非法性質。”由於恐怖主義的定義至今未能在國際範圍內達成一致,也使得國際恐怖主義犯罪的概念難以統一。儘管在國際實踐中存在著迴避對恐怖主義下定義,而直接通過公約或條約的形式規定某一類國際恐怖主義犯罪的實用主義做法,並且“諸多公約的實踐進一步證明,國際社會給特定的行為定罪的方法比制定一個綜合性的恐怖主義定義更為有效”,然而,在理論上最大限度地對國際恐怖主義犯罪的概念進行認定,仍然是必要的,並且具有前瞻性的意義。

特徵

(一)國際恐怖主義犯罪都具有恐怖主義的政治性特徵政治性特徵是恐怖主義的最本質特徵,“所有恐怖主義定義都包含著政治敵對、政治暴力、權力犯罪。恐怖主義是一種犯罪,然而又不同於普通犯罪,它可以被視為是一種政治犯罪行為。”筆者認為,其政治性特徵是依其目的而言的,我們可以通過分析恐怖活動的目的的“層次”來闡述這一特徵。
對於普通的犯罪行為而言,其行為目的“一般可以通過其單一的目標、依循個人的利益來考查”,而恐怖主義犯罪的目的必須通過三個層次的目標來考查:
1、其戰術目標(theTacticalObjective),即其直接攻擊的目標;
2、其戰略目標(theStrategicObjective),即其行為及結果通過意識宣傳或/和行為的影響以達到傳播的目的;
3、其所尋求的政治結果或政治影響(thePowerOutcomeortheAchievementoftheDesiredPoliticalImpact),即多樣的政治圖謀。這是恐怖主義犯罪的最終的、最根本的目的。
(二)國際恐怖主義犯罪所具備的恐怖主義的其他特徵
恐怖主義除了具有政治性特徵之外,還具有共同構築與普通犯罪的分界線的其他特徵,這些特徵也是國際恐怖主義犯罪所必不可少的:
1、從動機上看,
“對於罪犯,可以根據其行為或其動機或兩者兼具的標準將其分類,在恐怖分子的暴力行為中,國際法和絕大多數國家的分類,基本是以罪犯的動機為基礎的”。普通犯罪都是以個人利益動機的;而恐怖主義犯罪的動機是具有某種意識形態(Ideologically-Motivated)或政治圖謀的;
2、從攻擊目標及其選擇上看,
普通犯罪的攻擊目標和犯罪目的融為一體,緊密相連;而恐怖主義犯罪所選擇的攻擊目標並不必然與其最終宗旨或目的相同,若其襲擊的對象是無辜平民公共財產,則肯定不是基於對這些平民或財產的敵對,而是“敲山震虎”、“殺雞駭猴”,通過這種方式給本國或某外國政府施加政治壓力;若襲擊對象是其政治對手,也必然是欲求通過消滅該對手以達到維持或改變某一政治體制或政治路線的目的。
3、從手段上看,
由於“恐怖主義在於謀求強迫或威脅某一政府或人民進行某種改變,而在恐怖分子看來,這種改變不能通過其他手段造成或有效地造成,”基於此,恐怖主義犯罪選擇了暴力手段,欲圖通過暴力手段達到其政治目的——當代恐怖主義犯罪如果有其特點的話,主要是實施恐怖行為更為便利,在手段方法上科技含量更高,更易達到在社會中製造恐怖的效果——至於手段本身可能造成的對人或物的實際損害,那只是為其目的服務的,恐怖主義犯罪分子是不會顧及那么多的;而在普通犯罪中,犯罪分子一般仍需考慮以最小的損害達到其所追求的直接目的;
4、從公開性上看,
普通犯罪會盡力掩蓋其犯罪事實;而恐怖主義犯罪是為了讓政治對手知曉其所為以及所為的政治目的,因此便希望其行為得以公開,而且越公開、越是被廣泛地宣傳,就越能增加其恐怖效果而達到活動的目的。這一點在從古及今的恐怖主義發展史上甚為突出——儘管進入新世紀以來,有些恐怖活動的組織策劃及行為者儘量迴避承認是自己所為,但是他們仍然希望其恐怖活動本身是被廣而告之的。

演變

從定義上看,恐怖主義即要造成恐怖,以尋求或爭取某種社會政治目的,它可以出現在國內或國際兩個層面上,後者即是國際恐怖主義。簡言之,國際恐怖主義犯罪即具有一個或多個“國際”因素的恐怖主義犯罪。“恐怖主義犯罪並不天然或必然具有國際特徵,”筆者認為,其具有國際性特徵而向國際恐怖主義犯罪的嬗變源於兩個原因(或說是兩個條件):其一,恐怖主義犯罪本身的特性,是為內因;其二,國際關係的影響、人類科技的進步以及全球化帶來的便利,是為外因。以下做簡要分析:首先,由於恐怖主義具有強烈的政治目的及政治要求,因此在理論上講,一切阻礙這種目的或要求實現的政府、政治人物、政治團體政治路線都可能成為恐怖主義犯罪攻擊的對象,不管它屬於哪一國;
其次,當今世界各國都不是也不可能與世隔絕,每一個國家的生存意義及生存根據都在於內政外交兩個方面,並且相互影響、互為條件;國際關係的發展變化必然影響到國際社會結構與國際秩序的發展變化,必然造成國內問題國際化的傾向,也必然觸及某一國家、民族、宗教、團體甚至個人的利益,如果由這種轉變導致的利益的分配是不均衡的或在某些人看來是不均衡的,採取恐怖主義暴力以達到利益平衡的鬥爭方式便有了產生存在的土壤,國際恐怖主義犯罪也便具有了產生的可能性;
再次,人類社會的發展及全球化帶來了信息通訊交通等各方面的巨大的技術進步,“現在的恐怖主義者通過利用全球化所帶來的同樣的技術進步以及政府促進全球化的政策導向,加速了他們所從事的暴力性政治活動的日程,因此,從某種程度上講,恐怖主義是全球化雙面效應中‘陰暗的一面’。”而這種負面效應的直接結果便是給恐怖主義犯罪國際化帶來了可行性與便利性。
由此可見,國際恐怖主義犯罪的產生是必然的。

判定

國際恐怖主義犯罪具有“國際性”是題中應有之意,“一般來說,當恐怖主義涉及一個以上國家時,恐怖主義便具有國際性了。”但是“國際性”該如何斷定,依據哪些標準,各國及學者的觀點存有出入,意見不一。筆者認為,“國際性”因素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體現:1、從犯罪地點上看,
有學者簡要地斷定犯罪地點的國際性表現在“恐怖行為實施於一個或多個外國的領域或不屬於任何國家的管轄領域”.這一觀點當然無誤,但是未免失之籠統;應該說,當犯罪預備地、實施地或損害發生地三者中有一是某一外國(並且包括某一國家的使領館或國家航空器、國家船舶)時,便具有了“國際性”;
2、從犯罪主體及犯罪對象上看,
最常見的是罪犯與受害者屬於不同國家的公民,即受害者的國籍不同於恐怖主義者之國籍;或犯罪對象為外國財產;另外,恐怖主義犯罪為外國人共謀所為或屬於不同國家的恐怖主義組織的合作也會構成國際恐怖主義。
需要補充的是,恐怖主義犯罪的主體包括個人與團體兩種情況,若是團體,則當團體是由不同國籍的公民組成時,該犯罪也具有國際性;
3、從犯罪本身與國家的關係來看,
恐怖主義有可能得到政府的支持,具體的“扶助”的方式可能包括資金支持、運送或提供武器及提供訓練營等。這種得到政府支持的犯罪團體(甚或個人),必然是針對其他國家的,因此,必然具有國際性。筆者認為,可以把這種恐怖主義再加以分類,例如得到本國支持以對抗某一外國的恐怖主義;與,得到第三國的扶持或資助以對付犯罪人本國以外的國家的恐怖主義等。在實踐中,由於國家對恐怖主義犯罪的該種支持多以隱蔽的方式存在,因此會造成在認定以及懲治上的困難。

國際犯罪

國際恐怖主義犯罪的另一個重要特徵即它在性質上屬於“國際犯罪”,並且在形式上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則。進言之,既然是國際犯罪,必然符合國際犯罪的一般特徵,而國際犯罪中的一大問題便是“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則。因此,筆者擬從兩方面闡述這一問題:(一)國際恐怖主義犯罪是國際犯罪
雖然國際犯罪是當今國際社會存在的客觀現象,也是國際刑法中最重要的基本概念,但是,亦如恐怖主義定義之命運,有關國際刑法的國際條約多是針對特定的國際犯罪而制定的,到目前為止,國際法中也並沒有一部統一的國際刑法典,因此造成了統一的國際犯罪概念的缺失。筆者認為,國際犯罪是指嚴重危害國際社會一般利益的、被國際法所明確禁止並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
其特徵可分列如下:
1、國際犯罪是嚴重危害國際社會的行為,這一特徵亦可稱為國際社會危害性,它嚴重危害了人類的生存、進步與發展,以及國際社會的和平、安全與文明等。此為國際犯罪的本質特徵,也是區別與國際犯罪與其他國際不法行為、國際犯罪與國內犯罪的界限的標誌。對於國際恐怖主義犯罪而言,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破壞國家穩定、影響國際關係等等後果,已是不爭之事實,僅以人員傷亡為例,據統計分析,1968年至1997年,在全球發生的15000多起國際恐怖活動,共造成人員傷亡40885人,其中死亡近萬人;每年傷亡人數在243-6454名之間波動,年均傷亡人數1363名,年均死亡人數319人;冷戰結束後,國際恐怖主義犯罪的殘酷性與危害性更趨嚴重,造成的人員傷亡也呈波浪式增長態勢,例如,僅在1998年8月7日美國駐肯尼亞坦尚尼亞大使館門前發生的汽車爆炸案一起恐怖犯罪,就造成224人死亡,數千人受傷:“9?11”事件造成3899人死亡,另外造成的財產損失,僅美國資本市場的直接損失就達到1000億美元,對全球經濟造成的損失達到1萬億美元。由此可見,國際恐怖主義犯罪具有國際社會危害性,已毋庸置疑;
2、國際犯罪是違反國際刑法規範的行為,或稱為國際刑法規範禁止的行為,這一點是“罪刑法定”原則在國際刑法中的體現。
3、國際犯罪是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行為,“無刑罰即無犯罪”是一句古老的西方法彥,犯罪在法律上的確認,終究是為了懲罰不法、維護合法;而根據“無責任則無刑罰”的原則,刑事責任的存在又是犯罪者應受刑罰的前提。國際恐怖主義犯罪同樣具備這一特徵。

罪刑法定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含義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NullumCrimenSineLege)和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NullaPoenaSineLege),該原則由來已久,並最終成為各國刑法中的基本原則。國際犯罪是違反國際刑法規範的行為,可以說這一特徵是“罪刑法定”原則在國際刑法中的體現,國際恐怖主義犯罪同樣應符合這一原則。那么,在國際刑法中體現罪行法定原則的“法”又是指什麼呢?這就涉及到國際刑法的淵源問題。對於國際刑法的淵源,存在廣義解釋和狹義解釋兩種傾向,而尚未在理論上達成一致,參考《國際法院規約》第三十八條第1款的規定、國際實踐以及各國的主張,筆者認為,此處的“法”應只包括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兩種。對於國際恐怖主義犯罪而言,現實中只是通過國際條約來為其“定罪”,舉例如下:
1、在全球性公約中,由於普遍的國際恐怖主義罪行公約的缺失,因此對該種犯罪的界定就局限於專門針對某一特定類型的犯罪的公約中,對該種特定的恐怖主義行為定罪,例如,1997年聯合國《制止恐怖主義爆炸事件的國際公約》第二條規定,“本公約所稱的犯罪,是指任何人非法和故意在公用場所、國家或政府設施、公共運輸系統或基礎設施,或是向或針對公用場所、國家或政府設施、公共運輸系統或基礎設施投擲、放置、發射或引爆爆炸性或其他致死裝置:……”
2、在區域性公約中,例如,1976年《歐洲制止恐怖主義公約》第一條將“1、屬於1970年12月16日訂于海牙的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規定範圍的罪行;2、屬於1971年9月23日訂於蒙特婁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非法行為的公約規定範圍的罪行;3、涉及侵害受國際保護人員包括外交代表的生命、人身或自由的嚴重罪行;4、涉及綁架、劫持人質或嚴重非法拘禁的罪行;5、涉及使用炸彈、手榴彈、火箭、自動噴火槍或信函包裹炸彈,只要其使用危及到人的罪行;6、企圖犯前述罪行或作為犯有或企圖犯此種罪行的人的同謀而參與。”從這一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區域性公約對恐怖主義犯罪的規定範圍較廣,可以涵蓋很多種罪行,但是由於對恐怖主義犯罪界定的困難,因此,這種規定也只能採取列舉式,而非概括式,所以其對國際恐怖主義罪行的認定也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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