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2006年4月19日至20日,在
聯合國維也納總部舉行了關於成立國際反貪局聯合會的特別磋商會議,來自
法國、
英國、
德國、
義大利、
美國、
阿根廷等20多個國家的反貪污機構以及聯合國、國際檢察官聯合會、亞洲預防犯罪基金會等國際組織的負責人或代表共40餘人出席了本次會議,與會代表一致同意成立國際反貪局聯合會。
成立國際反貪局聯合會的構想,始於2003年12月
墨西哥梅里達舉行的簽署《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高級政治會議。
國際反貪局聯合會的宗旨之一就是促進2003年12月30日
聯合國大會審議通過,並於2005年12月14日生效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實施,並加強各國反貪污機構在打擊貪污賄賂犯罪方面的國際合作。協會將尋求取得聯合國經社
理事會咨商地位。
會議期間,聯合國
維也納總部負責人兼聯合國毒品與犯罪署署長科斯塔表示,聯合國將積極支持國際反貪局聯合會開展活動。包括國際檢察官聯合會和亞洲預防犯罪基金會在內的與會代表一致同意成立國際反貪局聯合會。
在兩天的會議期間,代表們討論了國際反貪局聯合會
章程草案和國際反貪局聯合會發展
規劃,並決定10月22日-26日在
北京舉行首屆國際反貪局聯合會年會和會員代表大會,大會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承辦。屆時,國際反貪局聯合會將正式成立。
主要職責
資產追回
國際反貪局聯合會認為,腐敗犯罪越來越呈現出有組織、跨國化的趨勢。腐敗分子犯罪後潛逃出境,或將贓款轉移境外,已成為各國有效懲治腐敗犯罪的一大障礙。為此,公約在建立、完善境外追逃、追贓機制方面提出了針對性措施。
《公約》創設了腐敗犯罪所得資產的追回法律機制:直接追回機制和間接追回機制。相對而言,利用直接追回機制追回資產的成本較高。作為被貪污國追迴轉移至境外的腐敗犯罪所得資產,利用間接追回機制應是主要途徑。但是由於在間接追回機制中,追回被貪污、挪用的公共資產,需要
法院作出的生效
判決,如因罪犯
死亡、潛逃或者缺席無法
起訴罪犯以至於無法獲得生效判決時,或者在其他適當情形下,被請求締約國應當考慮放棄對生效判決的要求。並且《公約》還要求各締約國應當根據本國法律,考慮採取必要措施,以便在因為犯罪人死亡、
潛逃、或者缺席而無法對其起訴的情形或者其他相關情形下,能夠不經過刑事定罪而沒收腐敗犯罪所得資產,以便進行資產返還。
國際合作
《公約》在規定司法協助、引渡的條件時,都規定有不得僅以腐敗犯罪也被視為涉及財稅事項為由而拒絕司法協助請求或者引渡;在《公約》為
引渡依據時,不應當將《公約》所確立的任何犯罪視為政治犯罪。由於腐敗犯罪系由公職人員利用
職權而實施的一類犯罪,常常又涉及公共財產,因此,在腐敗犯罪的性質上往往產生一些爭議,諸如有的因
意識形態的差異甚至是出於敵意而將懲治腐敗犯罪認為是政治派別傾軋、打擊持不同政見者的結果和手段,因而將腐敗犯罪視為政治犯罪拒絕引渡,或者認為腐敗犯罪涉及國家
國庫財產事項而為國家政治行為,並以此為由拒絕司法協助請求或者引渡。
立法體系
《公約》主張全方位綜合立法,比如對有關預防腐敗問題,就涉及制定預防性反腐敗政策、設立預防性反腐敗機構、加強公共部門管理、制定
公職人員守則、建立公共
採購和公共財政管理、增加公共行政部門透明度、加強防止司法機關腐敗、防止涉及私營部門腐敗、推動社會參與、加強金融管理等方面的立法等。
腐敗已成為“世界性犯罪”。《公約》全方位規定了國際合作問題,要求締約國應當在刑事案件中相互合作,在與腐敗有關的民事和行政案件調查和訴訟中相互通過引渡、被判刑人的移管、
司法協助、執法合作、聯合偵查、在國際間採取特殊偵查手段、加強技術援助和信息交流等方式開展國際合作,其突出貢獻在於詳盡規定資產的追回和返還。
保障人權
在現代訴訟模式的設計上,總是在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權之間尋找平衡點,可以認為,人權保障是
刑事訴訟的總體流向,但在反腐敗領域,正如《公約》第三十條所言,應“保持一種適當的平衡”,對公職人員的權利進行適當限制:既照顧到公職人員履行其職能所給予的豁免或者司法特權,又照顧到在必要時對其腐敗犯罪的偵查、起訴和審判的可能性;為確保犯罪人出庭,應慎重對待
保釋;在
無罪推定的基礎上,可對腐敗犯罪人先行撤職、停職或調職。顯然,這些規定是為在公職人員的權利與反腐敗司法職能之間建立
平衡。在建構以人權保障為中心的刑事訴訟體系時,必須考慮到反腐敗司法制度的特點,在反腐敗領域,應當平衡地設計人權保障制度。近年來專門制定特別的反貪污賄賂法的國家,都對官員的人身自由、財產權利等作特別限制,如收繳旅行證件;無證搜查與
逮捕;嚴格的財產申報;設立
禁止令、責任令、沒收令制度等。在司法制度的設計上,既要考慮對公民權利的保護,不能用超越法律的手段來對待公職人員,也要考慮反腐敗的需要,使用一些嚴格於普通公民的措施來約束公職人員,以有效打擊和懲治腐敗。
組織理念
國際反貪局聯合會要求會員國按照《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要求締約國根據本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制定、執行和堅持有效的預防性反腐敗政策,以促進社會參與,體現法治、妥善管理公共事務和
公共財產,促進廉正、透明度和
問責制(acountability)。《公約》要求
締約國應確保建立一個或者酌情建立多個機構,並賦予其必要的獨立性和專門的人力、財力
資源,以對預防性反腐敗法律、政策的實施進行
監督和
協調,並積累和傳播預防腐敗的
知識。
在預防腐敗的過程中,《公約》規定要鼓勵公共部門以外的個人和團體積極參與進來,確保公眾有獲得
信息的有效渠道,並進行預防腐敗的
公共教育和
宣傳,除非有法律的規定並為必要的限制外,要尊重、促進和保護有關腐敗的信息的尋找、接收、公布和傳播的
自由。針對這項要求,我們應積極研究社會參與的有效途徑,尤其是發揮
新聞媒體的
輿論監督在預防腐敗方面的積極作用。
腐敗活動往往與
金融活動聯繫在一起,腐敗犯罪分子會千方百計利用金融活動進行腐敗資產的轉移或
洗錢。《公約》已充分注意到了這一點。為此,金融機構也應加強研究和建立驗證客戶
身份、保持交易記錄和報告可疑交易的制度和措施,加強金融
情報機構的建設,以收集、分析和傳遞關於腐敗活動或者潛在洗錢活動的信息,遏制和監測可疑資金的跨境轉移。
公約規定,各締約國可根據本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採取措施消除腐敗行為的後果,包括在法律程式中將腐敗視為廢止或者撤銷
契約、取消特許權或者撤銷其他類似文書。這個規定意味著,從腐敗行為中獲得的利益都將可能被剝奪。依據《公約》的規定:各締約國應當根據本國法律採取必要的措施,確保因腐敗行為受到損害的實體或個人有權獲得
賠償。
國際反貪局聯合會對《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高批准率和高簽約率表示滿意和讚賞,並呼籲尚未簽署或批准的國家能夠簡化加入公約所必需的國內
程式,將加入公約作為最優先和緊急的事項。
國際反貪局聯合會呼籲簽約國忠實地履行公約條款,按照公約相關條款的規定建立反腐敗機構或修改現有機構的
授權範圍和
權力界限;呼籲簽約國依靠公約,加強在刑事事務方面,尤其在引渡以及相互的法律協助案件方面的國際合作。
國際反貪局聯合會決議敦促反腐敗機構充分利用公約的相關條款,建立和加強業務上的合作,互相學習,相互支持。國際反貪局聯合會決議提請公約簽約國會議優先關注對各種各樣的關於資產追回的
動議的統籌,注重確保這些動議之間的協調一致,以達到效率和效果的最大化。
國際反貪局聯合會決議還呼籲
聯合國開發計畫署以及國際金融機構,尤其是多邊發展
銀行,積極參加公約簽約國會議,與聯合國毒品與犯罪署共同合作,在相關工作中充分地落實公約的規定,尤其在建立技術協助的公總計劃方面與聯合國毒品與犯罪署加強合作,以促進對公約的充分實施。
組織機構
隨著腐敗變得越來越複雜,傳統的法律強制執行機構偵查和揭發腐敗的能力變得越來越弱。此外,在一個腐敗成為普遍現象的體系里,傳統的法律強制機構自身就有可能產生腐敗的官員。從反腐敗能力和有效性考慮,一個反腐敗機構必須具有以下特點:在
政府的最高層中贏得政治支持;在政治上和操作上有獨立性,這樣甚至可以調查政府高層的腐敗;要有足夠的權力來查閱檔案和詢問
證人,並且領導層高度清廉。
與此相應,《公約》強調設定專職機關,重申《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關於設定預防腐敗機構、設定國際聯合偵查機構的規定。《公約》第三十六條規定,應當確保設有一個或多個機構或者安排調查報告人員專職負責打擊腐敗。第六條重申《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要求應當確保設有一個或酌情設有多個預防性反腐敗機構,並將這些機關的名稱和地址通知
聯合國秘書長;第四十九條重申《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第十九條的規定,要求應當考慮締結雙邊或多邊協定或安排,就涉及一國或多國偵查、起訴或者審判程式的事宜建立聯合偵查機構;在多邊機構
建設問題上,明確提出採取措施防止司法機關腐敗,第十一條規定在不影響
審判機關和
檢察機關獨立性的情況下,應當採取措施防止這類機構出現腐敗,加強其人員的廉潔性。
《公約》關於加強專門預防機構、專門審判機構建設,加強對司法機關監督的要求值得重視。中國目前反腐敗機構主要有執政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行政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雖然紀律檢查機關和行政監察機關合署辦公,但由於其領導體制和立法賦予的職能不同,形成執政黨、政府和司法機關三個不同系統各負其責,由
執政黨紀律檢查機關進行組織協調的格局。就司法機關而言,檢察機關被憲法定位為法律監督機關,擔負有對普通刑事案件的起訴、偵查監督、犯罪預防等職能,並非專門的反腐敗機構。在這些機構中,只有內設機構反貪污賄賂局是專門的反腐敗機構,在現行法律中,未明確該局的法律地位。中國現階段的反腐敗機構建設應在已經有專業化的反腐敗偵查機構——反貪污賄賂局的基礎上,以立法的方式確認其法律地位。並可考慮在
人民法院審判序列中,分立設定專門的反腐敗法庭。同時,加強監督機制的體制性和程式化建設,改變目前對司法機關監督缺位和監督弱化的局面。
《公約》提出允許採用特殊偵查手段,結合國際社會加強反腐敗機構
職能的趨勢,中國刑事司法制度也應進行改革:一是提倡公開秘密結合或強化秘密
偵查權。這一方面是由於腐敗犯罪人往往具有一定權勢和反偵查能力,公開偵查阻力較大,另一方面是由於公職人員的職務原因,公開偵查將影響其執行職務所需要的公信力。二是提倡反腐敗偵查職能應具有“多科性”。由於腐敗犯罪具有複雜性,應綜合運用
會計、
金融、
稅收等經濟學科的方法展開偵查,而審計方法在經濟學科中具有綜合性質,因此,應將審計職能配屬反腐敗機構;三是建立強制作證和特殊強制措施體系,腐敗犯罪知情人往往以保守公務秘密為由,拒絕作證,以職務形成的權力對抗干擾偵查,賦予反腐敗機構可以強制作證和通過程式剝奪或暫時停止腐敗嫌疑人職權的職能是必要的。
代表大會
會議內容
2006年10月25日,國際反貪局聯合會第一次年會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了《國際反貪局聯合會章程》,選舉產生了第一屆執行委員會。國際反貪局聯合會正式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首席大檢察官賈春旺當選第一屆國際反貪局聯合會主席。賈春旺當選主席後,向全體會員表示感謝。他說,面對全體會員以及執行委員會的信任和厚望,深感責任重大。打擊貪污賄賂犯罪不僅是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的一項重要職責,也是各國反貪機關共同肩負的使命。他表示,在主席任期內,將與各位執委、會員一道,遵守《章程》的各項要求,認真履行主席職責,積極促進各國反貪機構間的合作與交流,推動《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實施,為國際反貪工作作出更大的貢獻。他希望,在未來國際反貪局聯合會的發展中,各國代表能一如既往關心、支持國際反貪局聯合會的發展,提供意見與建議,以此為平台,加強交流,增進合作。
大會通過的《國際反貪局聯合會章程》規定,國際反貪局聯合會是一個獨立的、非政治性的反腐敗組織。其宗旨是促進《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有效執行;向各國反腐敗機關打擊腐敗提供國際協助;促進國際合作,以便調取和提供證據,追查、扣押和沒收腐敗犯罪的收益,追訴在逃的犯罪者;促進各國反腐敗機關之間的良好關係和協作等款項,以推進《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實施。
今天的會議還通過了國際反貪局聯合會副主席、秘書長、總顧問人選。
胡錦濤出席會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出席開幕式並發表重要講話。他強調,堅決懲治和積極預防腐敗,是中國政府的一貫立場。反對腐敗是關係國家發展全局、關係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關係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和諧穩定的重大問題和緊迫任務。中國政府將繼續旗幟鮮明、毫不動搖地開展反腐敗鬥爭,以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與會國家和地區
此次大會共有137個國家和地區、12個國際組織和機構,909人註冊參加會議。其中,國外和境外代表768名,中國大陸代表141人。在768名國外和境外代表中,副部長級以上的高級官員223名。
與會的國際組織和機構
UNODC 聯合國毒品與犯罪署UNDP 聯合國開發計畫署
UNAFEI 聯合國亞洲遠東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研究所 GRECO 歐洲反腐敗國家集團
OLAF 歐盟反欺詐委員會
IAP 國際檢察官聯合會
ACPF 亞洲預防犯罪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