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企業調節稅徵收辦法是我國徵收國營企業調節稅的基本法規。1984年10月18日國務院發布。共18條,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是,規定國營大中型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除另有規定者外,都應依照本辦法繳納調節稅。同時,對納稅人範圍、計稅依據、調節稅稅率的核定、企業基期利潤的核定、減免稅、徵收管理、檢舉揭發、爭議處理等事項作了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營企業調節稅徵收辦法
- 頒布時間:1984年09月18日
- 實施時間:1984年10月01日
- 頒布單位:國務院
國營企業調節稅徵收辦法是我國徵收國營企業調節稅的基本法規。1984年10月18日國務院發布。共18條,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是,規定國營大中型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除另有規定者外,都應依照本辦法繳納調節稅。同時,對納稅人範圍、計稅依據、調節稅稅率的核定、企業基期利潤的核定、減免稅、徵收管理、檢舉揭發、爭議處理等事項作了規定。
國營企業調節稅,是指對國營大中型企業在繳納國營企業所得稅後的利潤,超過企業合理留利的部分徵收的一種稅。屬所得稅類。1984年9月18日國務院發布了《國營企業調節稅徵收辦法》,從1984年10月1日起徵收。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國營...
國營企業工資調節稅暫行規定,是指1985年7月3日國務院發布。共18條。主要內容:凡實行工資總額隨經濟效益掛鈎浮動的國營企業,當年增發的工資總額超過國家核定的上年工資總額7%以上的部分,計征工資調節稅。(一九八五年七月三日國務院發布...
核定工資基數的扣稅辦法,與掛鈎企業按實際發放工資繳納工資調節稅的計算辦法有所不同,具體計算辦法,見所附的計算公式及適用稅率表。掛鈎企業向稅務機關實際繳納工資調節稅的計稅辦法,仍按有關稅收規定執行。計算公式 附:核定掛鈎企業...
國營企業調節稅稅率是指國營企業調節稅應納稅額與應納稅所得額的比例。按照1984年9月國務院發布的《國營企業調節稅徵收辦法》規定,國營企業調節稅稅率,由財稅部門同商企業主管部門按戶核定。其具體的核定方法是: 首先,核定企業的...
對國有大中型企業繳納了55%的所得稅後的利潤統一開徵調節稅,構想把國家同國有企業的分配關係完全作為稅收關係固定下來。國務院於1984年9月18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營企業所得稅條例(草案)》和《國營企業調節稅徵收辦法》,對第...
國務院1985年7月3日發布了《國營企業工資調節稅暫行規定》,規定企業為納稅義務人,企業當年增發的工資總額超過國家核定的上年工資總額7%以上的部分計征工資調節稅,實行超額累進稅率;徵收辦法為:按年計征,按資預繳,年終彙算清繳。即企業...
1987年起,為了更好地體現按勞分配原則,以調動企業職工的生產積極性,增加企業活力,在控制消費基金過快增長與促進企業提高經濟效益的基礎上,財政部調整了國營企業工資調節稅稅率,調整後的稅率分為20%、50%、100%、200%四級。各級...
六、國營企業歸還各種專項貸款時,經財政部門審查同意後,可用交納所得稅之前該貸款項目新增的利潤歸還。今後企業向銀行申請專項貸款時,必須有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自有資金用於貸款項目。七、對虧損企業的虧損補貼,按以下辦法處理:(...
國務院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營企業所得稅條例(草案)》和《國營企業調節稅徵收辦法》、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一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集體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五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
對國有大中型企業繳納了55%的所得稅後的利潤統一開徵調節稅,構想把國家同國有企業的分配關係完全作為稅收關係固定下來。國務院於1984年9月18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營企業所得稅條例(草案)》和《國營企業調節稅徵收辦法》,對第...
國務院同意財政部《關於對國營企業出口商品徵收利潤調節稅的報告》和《國營企業出口商品利潤調節稅徵收辦法》,故發布《國務院批轉財政部關於對國營企業出口商品徵收利潤調節稅報告的通知》。中文名 國務院批轉財政部關於對國營企業出口商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草案)1984年9月18日國務院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條例(草案)1984年9月18日國務院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營企業所得稅條例(草案)1984年9月18日國務院發布 國營企業調節稅徵收辦法1984年9月18日國務院發布...
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營企業所得稅條例(草案)》、《國營企業調節稅徵收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體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進行整合,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
在六月底召開的全國第二步利改稅工作會議上,詳細討論和修改了《國營企業第二步利改稅試行辦法》和產品稅、增值稅、鹽稅、營業稅、資源稅、國營企業所得稅等六個稅收條例(草案),以及國營企業調節稅徵收辦法。現將試行辦法報請審批,並就...
國營企業工資調節稅征納審計是對實行工資總額隨經濟效益掛鈎浮動的國營企業,按其年度內增發的工資總額,就超過國家核定的增長比例的部分實施征納稅金的審查。其主要內容: (1)納稅年度內從工資基金和其他來源的資金,發放的工資、獎金、...
國營企業調節稅征納審計亦稱“調節稅審計”。對征納了國營企業所得稅的國營大中型企業,就其稅後剩餘利潤超過國家核定的留利部分實施征納稅金的審查。其主要內容:(1)核定基期利潤時,調增或調減基期利潤的項目是否符合規定,資料是否真實;...
三、縣(區)稅務局審定範圍:縣區有關部門在審批許可權內安排下達的投資項目;縣區屬企業在自主許可權內安排的投資項目;本辦法未明確審定許可權的其他投資項目。四、臨時性計畫按上述審定許可權劃分辦理。第七條固定資產年度投資計畫的編制、送審...
但企業每年增加的工資超過工資總額的一定限額時,國家要徵收工資調節稅;如果留作企業內部工資基金,以豐補歉,在年度之間調劑使用時,國家免徵工資調節稅。十、企業實行工資總額隨同經濟效益浮動辦法以後,國家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
為了從巨觀上控制消費基金的過快增長,在取消對獎金“封頂”後,實行對獎金徵稅的辦法。1984年6月28日國務院發布了《國營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1985年7月3日國務院作了修訂),對國營企業從1984年1月1日起徵收獎金稅。定義 國營企業...
國營企業改革支出是指國家財政用於支持國營企業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等項改革的專項支出。繳納國營企業所得稅和調節稅的國營大中型企業改行承包經營責任制後,國家將其實現利潤劃分為基數利潤和增長利潤兩部分,分別實行不同的分配辦法。其中,...
後為平衡涉外企業稅負,促進對外開放,1991年4月全國人大將兩法合併為《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內資企業的所得稅規範則始於國營企業“利改稅”,國務院先後發布了《國營企業所得稅條例(草案)》、《國營企業調節稅徵收辦法》...
6月下旬,召開了全國第二步利改稅工作會議,對改革方案再一次進行了討論、修改,並制訂了《國營企業第二步利改稅試行辦法》和產品稅、增值稅、鹽稅、營業稅、資源稅、國營企業所得稅等六個稅收條例(草案)、國營企業調節稅徵收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鹽稅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營企業所得稅條例(草案)》和《國營企業調節稅徵收辦法...
調整稅收的內容有:停徵和簡併稅種,減少貨物稅的稅目,降低鹽稅稅額,減輕工商業所得稅負擔,改進徵收辦法,簡化納稅手續等。1953年修正稅制 經過三年經濟建設恢復時期,公有制經濟比重提高,工商企業經營方式變化,納稅環節減少,出現“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