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企業調節稅稅率

國營企業調節稅稅率是指國營企業調節稅應納稅額與應納稅所得額的比例。按照1984年9月國務院發布的《國營企業調節稅徵收辦法》規定,國營企業調節稅稅率,由財稅部門同商企業主管部門按戶核定。

其具體的核定方法是: 首先,核定企業的基期利潤,即企業1983年實現利潤,調整由於變動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稅率以及開徵資源稅而增減的利潤; 然後,按企業基期利潤扣除55%的所得稅和1983年企業合理留利後,占基期利潤的比例,就是調節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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