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企業改革支出是指國家財政用於支持國營企業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等項改革的專項支出。繳納國營企業所得稅和調節稅的國營大中型企業改行承包經營責任制後,國家將其實現利潤劃分為基數利潤和增長利潤兩部分,分別實行不同的分配辦法。其中,基數利潤仍按原所得稅和調節稅辦法上交財政,餘下部分歸企業支配。對於增長利潤中的一部分,按照財政和主管部門對企業核定的上交比例交給國家,剩下的另一部分再留歸企業。
由於多數企業增長利潤承包上交比例要比原所得稅加調節稅徵收的比例高一些,按規定徵稅之後,企業留利便難以達到契約規定的比例。為了使承包契約得以兌現,國家規定企業多交財政的部分由地方財政撥款返還,並列“國營企業改革支出”科目予以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