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企業發行內部債券

國營企業發行內部債券是按照規定:國營企業按照國發[1959]21號文規定的條件,發行的內部債券。非生產性企業以及未完成國家債券任務的生產性企業不得發行內部債券。內部債券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限居民定期儲蓄利率的40%。

國家企業經批准發行內部債券,用於補充流動資金不足的,所支付的債券利息,相當於同期限流動資金貸款利息部分,可列入生產成本,超過流動資金貸款利息部分從企業留利中解決。國營企業發行內部債券,經批准可以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債券到期,只能用其有權自行支配的自有資金歸還本息。國營企業不得將生產發展基金、福利基金轉作職工個人的內部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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