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發行債券

企業發行債券是企業因資金不足,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自行發售債券,也可以委託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代理髮售債券,籌集所需資金。無論採用什麼方式,發行債券的企業均應設定“應付債券”科目,核算企業應支付的債券本息。1989年,國務院發布了《關於加強企業內部債券管理的通知》,同時財政部也作了有關的財務處理規定。企業內部債券,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管理、分級審批。

企業發行內部債券所籌集的資金,一般只能用作補充流動資金。所支付的債券利息,相當於同期限流動資金借款利息的部分,可以列入生產成本,超過流動資金借款利息部分,從企業留利中解決。企業支付的利息,列入生產成本的部分,借記“企業管理費——利息支出”科目,由企業留利支付的部分,借記“專用基金”科目,貸記“應付債券”科目。企業發行內部債券,如果經批准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債券到期,按規定只能用屬於自行支配的自有資金歸還本息。會計處理方法與用專用基金歸還債券本息的方法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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