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原則
根據國有資產代管人在
經濟體系中的特殊性以及建立完善、健全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運行機制的需要.本文認為對國有資產代管人的管理、監督.應當遵循以下基本規則
1.將國有資產代管人置於企業股東代表人層次
在現代公司制企業中存在兩種財產所有權.股東擁有的入股資產所有權和公司擁有的法人財產所有權.雖然作為市場經濟主體的是後者而不是前者.但前者較之後者卻是原始所有權.後者則是依賴前者的派生所有權。對於同一資產客體.相比而言.前者應是一級財產所有權.後者應是二級財產所有權.由於
法人還可以作為股東進行
投資.對同一資產客體還可以存在著多級所有權和多級財產所有主體。因此.我們認為.將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長作為國有資產代管人是不合適的.因為董事長是代表企業對二級財產所有權負責.不可能對一級財產所有權負責。如果董事長為國有資產代管人.作為一級財產所有權的國有人股資產所有權,則會處於無人對之專門負責的狀態.公司法定代表人原本應受到的股東會的管理、監督.也就會因為國有資產股東這一層次無人專門負責而受到極大削弱。此外.董事長如果作為國有資產代管人.還會造成國家超越股東會直接管理董事長.從而擾亂董事長、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的
管理體制.導致對企業的
行政干預.削弱
企業法人的獨立主體地位。
如果將國有資產代管人設定在國有人股資產出資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層次.則存在這樣一個問題.雖然出資機構也可以作為
法人股東.但出資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代表的是出資機構而不是僅代表人股投資.他本人往往並不能直接參加股東會。出資機構法定代表人往往實際上是派自己的代表人參加股東會的工作。如果以前者為該人股資產的國有資產代管人.顯然不如以後者為該人股資產的國有資產代管人、以前者為後者的管理人更能實施有效的管理監督。這是因為.前一種做法將使實際參加股東會工作的股東代表人或者因受不到有效管理、監督而不盡職盡責.或者因沒有獨立職權而難以獨立工作和獨立承擔責任。這不僅會削弱企業法人主體地位或削弱企業法人股份制基礎.而且當出資機構為政府時還極易產生新形勢下的政府干預企業日常管理經營的行為。
因此.將國有資產代管人選擇在由國有入股資產出資單位委派.並實際參加股東會工作的股東代表人這一層次.是較為適宜的。對不設股東會的
國有獨資公司則以相當於股東代表人的出資機構委派的董事會作為國有資產代管人。
2.讓國有資產代管人獨立行使國有資產的所有權
全民所有制經濟的抽象主體既然通過國有資產代管人表現為具體主體.它就應當是市場經濟中的獨立角色。因此.國有資產代管人也就應當象市場經濟中的其他主體一樣獨立行使對其代管的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否則.他就無法象後者一樣在市場經濟運行中充分發揮主體作用。
然而.與私有資產的所有者不同.國有資產代管人畢竟不是國有資產的實際所有者.因此他對國有資產行使所有權的獨立性是有一定限度的.這個限度就是不能違背使國有資產不受損失並實現最大增值的原則。對國有資產代管人的管理監督正是為了使他們不偏離這一原則。但如何去實現這一原則則應由他們獨自去做.不能以“ 管理” 的名義去包辦或干涉。
在市場經濟體系中.私有資產的管理一般分為資產所有者的
投資管理及企業法人財產管理.即行使法人財產所有權包含兩個層次的內容.
企業經營權則屬於法人財產管理權的部分內容.。國有資產的
管理層次相比之下要更加複雜.它分為國家對國有資產代管人的管理.國有資產代管人對其代管資產的投資管理及企業法人財產管理三個層次。各個層次之間既相互獨立,又密切聯繫.企業經營有時與企業法人財產管理之間也存在一定的相對獨立性.。投資管理對企業法人財產管理的影響表現在股東會、
監事會對企業法人財產管理.對
經營者的管理、監督及廣大股東以各自的投資行為影響企業等幾個方面。此種影響是經濟性質的.股東對企業法人財產管理者行為判斷的唯一標準是企業的
經濟效益——它意味著股東的
投資效益一般地說,股東會對於正在取得良好經濟效益的
管理者是不會加以干預的。同樣的.國家對國有資產代管人的管理、監督屬於出資者對投資者的出資管理.也應當是經濟性質的.而不應是行政性質的工作干預.對國有資產代管人行為判斷的標準也應當是他所代管國有資產的盈虧狀況.當國有資產代管人正在使其所管資產按一定增值率不1析增位之l討.就不應對他加以干預股東的資產所有僅與
企業法人財產權相分離是
現代企業制度的成功經驗而實現所有權、投資管理僅、企業法人財產背理權三者的分離並正確確處理好三者的關係.則是社會主義計畫經濟轉變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國有企業改革 為現代企業的 重要前提 而保持三者各自運作的獨立性.並以
經濟關係將三者相互聯繫.是實現這一前提的關鍵。
3.使國有資產代管人職權與責任相對一致
國有資產代管人是從國家到
企業管理、經營者之間的中間層次.理順各個層次職權與責任及其相互之間的關係.是國有資產代管人獨立、高效率履行職權的必要條件。企業法人代表機構成員作為管理經營者只應擁有企業法人資產管理經營權.並不擁有個人對企業資產的所有權.因此.他們也只應承擔作為企業法人機構工作人員的工作責任.而不應承擔資產所有者的
經濟責任。
企業的投資者作為
投資主體.擁有對自己入股資產的所有權、轉讓權、收益權以及對企業法人財產管理者、經營者的管理、監督權.他同時也以投資於企業的人股資產承擔企業的經濟責任。而作為國有資產代管人的投資者.則必須象
私人投資者一樣盡心盡力地使用對其代管資產的權利及對經營者的管理監督權.並且承擔與私人資產投資者類似的經濟責任。
國家對作為國有資產代管人投資者的管理、監督.一般也不是直接實施的.而是經過若干中間層次的國有資產代管人進行實施的。直接從事投資的國有資產代管人是國有資產直接代管人.可簡稱為國有資產代管人.各種中間層次國有資產代管人則是國有資產間接代管人。各級國有資產間接代管人都應對自己所代管的國有資產及所委派的下級國有資產代管人獨立負責.並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
4.對國有資產代管人進行雙重監督
國有資產代管人不僅是國有資產終極所有者— 全體人民與作為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主體的企業法人之間的基本紐帶.而且還由於他被國家賦予特殊職權.可以代表全民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使他具有某種與國家公職人員類似的履行國家公務的身份。因而.國有資產代管人履行其職務既要符合使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目標.又應符合全民利益的目標。由此可知.對國有資產代管人的監督應包括對其代管資產的經濟上的監督.以及對其公務行為、社會效果的監督兩個方面.如果只有前者而沒有後者.就有可能出現為追求資產增值而損害全民利益的行為。為了使監督嚴格區別於行政干預和實現有效監督.兩個方面的監督應由不同的監督機關分別實施而形成雙重監督。
經濟監督應由委派管理他的機構.即出資機構實施。如果出資機構兼負
社會監督.就有可能改變管理、監督的純粹經濟性質.可能導致管理國有資產代管人機構對被管理者的非經濟性質的干預.妨礙國有資產代管人的獨立經濟角色作用.甚至引起對企業法人自主經濟活動的干涉。
社會監督由國家監督公職人員的機構承擔。但此類機構不參與經濟活動.也不承擔經濟責任.不應當參與對具體資產保值、增值的監督.而只應承擔按照國家法規對國有資產代管人違法失職行為的監督。社會監督的另一個重要方面是人民民眾.包括企業職工.的監督.這也是經濟管理監督系統.包括企業法人內部監督系統.的監督所不能取代的。只有充分發揮人民民眾、職工民眾的監督作用.才能使國有資產代管人受到有效監督.而且也會使一切監督者都受到有效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