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監督

國庫監督是指國庫在辦理國庫收支業務的過程中,依據法律法規、制度檔案以及人大審議通過的預算等,對國庫收支事項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進行審核把關,以發揮國庫的糾錯機能(通過“拒絕辦理”糾正錯誤與偏差)、權益保障機能(切實維護各級政府財權)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庫監督
  • 類型:經濟術語
法律基礎,主要內容,特點意義,

法律基礎

國庫監督許可權是在長期經理國庫的實踐中歷史形成並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並且隨著形勢發展,法律法規賦予國庫監督的內容愈加豐富,國庫監督發揮的作用和重要性愈加凸顯。
1985年以前,人民銀行身兼“中央銀行”和“商業銀行”雙重身份,國務院頒布《中央金庫條例》明確人民銀行“代理”國庫。這一時期,國庫除辦理財政資金收支核算業務、反映報告收支實況之外,還負有督促檢查徵收機關收納款項及時準確繳庫之責。
1985年以來,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後,國務院頒布《國家金庫條例》,將人民銀行“代理”國庫改為“經理”國庫,並賦予國庫更多的監督許可權。這一時期,國庫監督的內容更為豐富、明晰。國庫監督內容增多的主要原因是:改革開放後,“分灶吃飯”的財政體制使各級政府十分關注自身的財政狀況,各級財政部門又集預算編制、執行於一身,外部對財政的監督力量有限,導致預算收支中出現大量的隨意擠占、挖補、截留上級收入,隨意支出、退庫等問題。同時,預算外資金規模迅速膨脹,占預算收入的比重不斷上升,各地化預算內為預算外資金的現象很普遍。此後頒布的《預算法》、《人民銀行法》、《預算法實施條例》、《國家金庫條例實施細則》和歷次人民銀行“三定”等都明確了人民銀行經理國庫體制,並賦予國庫在辦理預算資金收支業務中實施適度的、必要的監督許可權,使國庫監督成為人民銀行經理國庫體制的精髓所在。
1998年,廣東省佛山市“5.18”特大預算資金被盜案件(佛山石灣區財政局原預算科長盜竊預算資金1.56億元,挪用270萬元)發生後,人民銀行、財政部、稅務總局三家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庫監管工作的通知》,要求人民銀行切實履行經理國庫職責,加強國庫監管,各級財政部門、徵收部門都應支持國庫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2001年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試點實施以來,國庫監督職責新增“對商業銀行辦理國庫集中收付業務進行監督管理和檢查指導”的內容。為加強財政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從源頭上防止腐敗,經國務院批准同意,我國自2001年開始國庫集中收付制度(也稱國庫單一賬戶制度)改革試點,改革試點方案賦予“人民銀行國庫部門要加強對代理財政支付清算業務的商業銀行的監控,充分發揮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辦理財政支付清算業務的監管作用”的國庫監督職責。相關制度檔案對此進行了細化,明確人民銀行“監督代理銀行代理財政性資金支付的有關業務”、“對代理銀行代理中央單位預算外資金收入收繳匯劃清算業務實施管理和監督”等內容。2003年、2008年兩次人民銀行“三定”中再次強調了人民銀行國庫“履行監督職責,維護國庫資金的安全與完整”之責。

主要內容

按照《國家金庫條例》及其《國家金庫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國庫監督主要是對進入到國庫和國庫經收處的財政資金的監督。一是收繳資金是否應收盡收,督促檢查國庫經收處和徵收機關所收款項是否按規定及時全部繳入國庫;二是劃分留解是否正確無誤,監督各級財政機關是否按規定正確執行國家財政管理體制規定的預算收入劃分辦法和分成留解比例;三是退庫辦理是否及時準確合規,監督各級財政、徵收機關是否按國家統一規定的退庫範圍、項目和審批程式辦理退庫;四是財政庫款的支撥是否有據,監督各級財政辦理的支撥業務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是否有預算(或用款計畫,或檔案依據),支付指令是否正確無誤等;五是財政存款的開戶是否合規;六是國庫資金收支在商業銀行環節上是否及時準確,監督商業銀行辦理的國庫經收業務、代理支庫業務、代理鄉鎮國庫業務、代理國庫集中收付業務(改革後新增)是否及時準確合規等。

特點意義

人民銀行經理國庫的現行國庫管理體制權責清晰、運行良好,值得珍惜、值得總結、值得發展完善。特別是在現行預算管理體制下,賦予國庫在預算執行中適度的、必要的監督許可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國庫監督具有服務性。國庫監督主要是為政府、財政及其預算執行服務而實施的監督,是寓於服務之中的監督。與國外主要市場經濟國家的預算編制與執行嚴格分開、預算法治化和公開透明性程度高、預算監督體系健全有效的情況不同,我國財政部門集預算編制、執行於一身,權力高度集中,公開性與透明度不高,人民銀行在預算執行環節實施適度的、必要的事中監督,與財政部門形成會計和出納的制衡關係,既能幫助財政、徵收機關進一步約束、規範自身預算收支執行行為,也有利於正確劃分各級政府的財政收入,確保國庫資金安全,減少國庫運行風險,降低監督成本。
(二)國庫監督具有內生性。與人大監督、審計監督的外部性相比,國庫監督是在辦理預算資金入庫、退付和支撥的過程中實施的適度的、必要的“把關守口”,是伴隨具體業務自然產生的,具有內生性。同時,由於國庫處在預算收支執行的中間環節,可在辦理業務中進行必要的審核把關,監督實時有力有效,能夠作為人大事前監督和審計事後監督的有益補充,進一步增強預算監督實效。
(三)國庫監督具有超脫性。由於人民銀行系統實行垂直管理,立場相對超脫,加之在金融體系中的特殊地位,由國庫進行事中監督,具有不可替代的優勢。現行國庫管理體制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經理的國庫既是地方國庫,也是中央國庫的分支機構分稅制的財政收入管理體制涉及大量的各級政府收入分成,財權事權相匹配的財政支出體制涉及大量的政府間轉移支付,使得上下級政府之間財務關係緊密相連,財政資金結算十分複雜。為確保資金結算真實準確,維護各級政府合法權益,就需要一個立場超脫、無利益追求的部門來辦理上下級國庫業務往來。人民銀行系統實行垂直管理,分支機構不屬於地方政府組成部門,在客觀公正地辦理各級政府財政收支業務過程中,敢於依法依規履行監督職責,對地方預算收支執行行為發揮必要的制約作用,維護各級政府、財政預算執行的嚴肅性和有效性。
從國外情況看,國外主要市場經濟國家普遍重視發揮預算監督機制的作用,建立健全了多環節、多部門、多角度、多層次的預算監督體系,議會(國會)的辯論制度、聽證制度、質詢制度等監督制度、具有司法權或直接隸屬於議會(國會)的審計部門的公正審計執法、以及社會公眾的監督等,共同保證了預算監督的效果。在我國當前的國體、政體以及預算管理體制下,在人大監督、審計監督力度和實效尚待加強的情況下,進一步發揮並強化國庫處在預算資金收支環節之中的“閘門”作用,一定程度上可以彌補現行預算外部監督的缺陷,增強監督實效,維護預算執行的嚴肅性,保證預算資金安全完整。國庫監督經過近30年的實踐檢驗,監督成效顯著,各級國庫按照《國家金庫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已經形成了一整套科學有效履行事中監督職責的制度框架,積累了豐富的工作實踐經驗,走出了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國庫監督之路,符合我國國情,值得認真總結、值得進一步發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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