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與加拿大國庫委員會合作備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與加拿大國庫委員會合作備忘錄是由加拿大在1999年05月25日,於渥太華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外交
  • 簽訂日期:1999年05月25日
  • 生效日期:1999年05月25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其他
  • 簽訂地點:渥太華
  雙方將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繼續保持和加強在公務員監督、廉政建設方面的雙邊合作。第二條
雙方將在以下方面進行合作:
(一)行政管理與行政監察問題研究;
(二)公務員培訓和進修深造;
(三)公務員廉政準則和職業規範;
(四)公務員業務考評與懲戒。第三條
在各自力所能及的範圍內,雙方可以下列方式進行合作:
(一)互派代表團,就具體問題進行考察學習;
(二)主辦雙邊專題研討會;
(三)就共同關心的問題進行合作研究;
(四)在加拿大為中國監察人員舉辦短期培訓班(以10-12人小組為宜);
(五)交換有關資料和信息;
(六)雙方認為適當可行的其他合作活動。第四條
為了有效地實施本合作備忘錄,雙方分別指定一名協調員。根據需要,協調員可在中國或加拿大舉行會談,協商確定進行合作的具體項目、義務、條件和落實方案,包括費用和其他有關事宜。協調員還將對合作項目進行監督和評估,以改進工作。
協調員每年制定一份年度工作計畫,對雙方根據本合作備忘錄進行的各項活動加以具體說明。爭取在一九九九年六月前制定第一年的工作計畫,此後每年的工作計畫將在上一年的十二月一日以前完成。第五條
除非雙方另行安排,凡是與本合作備忘錄有關的往返於兩國首都之間的國際旅費均由派出一方負擔,國內費用則由接待一方負擔。第六條
本合作備忘錄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兩年。經雙方同意,可以書面形式對本備忘錄進行修改或補充。任何一方都可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備忘錄,本備忘錄自終止通知發出六個月後失效。終止不影響雙方根據本備忘錄已經實施、但尚未完成的具體項目。
本備忘錄於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在渥太華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英文和法文寫成,三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加拿大國庫委員會
代表代表
李至倫彼得·哈德
(簽字)(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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