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簽署此《關於教育與培訓的合作諒解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取代雙方於2006年4月6日簽署的《關於教育與培訓的合作諒解備忘錄》。
經雙方同意,根據雙方共識達成本備忘錄協定:
第一條 總體目標
本備忘錄確定了雙方進行教育交流與合作的總體原則。據此,雙方在對等和互利的基礎上,確定共同感興趣的領域,並創造機會開展教育與培訓的合作項目。
第二條 合作框架
(一)根據本備忘錄,雙方主要在
高等教育、中國小教育、幼兒早期教育、職業教育與培訓以及現代遠程教育領域開展合作。
(二)執行本備忘錄的具體合作方案包括合作內容、方式、雙方的責任、執行程式、資金使用等相關事宜。
(三)雙方積極鼓勵和促進兩國有合作願望的教育組織和機構在教育與培訓領域建立合作關係,簽署合作協定。
(四)本備忘錄的所有合作活動均應符合雙方各自國家的法律和規定。
(五)在本備忘錄合作活動開展過程中,雙方應盡力為對方有關人員和教學及科研設備的出入境提供方便,並協助安排對方項目人員進入有關研究機構,查閱有關數據和資料。
第三條 磋商機制
(一)雙方決定進一步加強信息交流機制和雙邊工作組定期磋商制度,促進兩國之間教育合作與交流的長期健康發展。
(二)工作組將在以下方面進行溝通和磋商:
1. 雙方政府政策的變化情況,尤其是與提供教育服務相關的政策;
2. 審核政府教育交流協定和項目的執行情況;
3. 交換有關雙方民間教育交流的信息;
4. 討論促進雙邊教育交流發展和解決存在問題應採取的措施。
(三)工作組代表團團長由雙方各自司局級官員共同擔任,代表團成員包括參與政策制定以及政府項目執行機構的人員。每次工作組會議可根據議題的不同,請有關組織和機構代表參會,具體人選由雙方各自確定。
(四)工作組每兩年召開一次會議,輪流在兩國舉行。如雙方認為必要,也可以隨時決定召開會議。
(五)每次會議應有中、英文兩種文字的會議紀要,並需經雙方簽字確認。
第四條 合作領域與合作形式
(一)為推動兩國之間的教育交流,在對等互利的原則下,雙方協商共同召開工作組會議和研討會以及開展由雙方共同確定的其他形式的交流活動。
(二)雙方鼓勵:
1.兩國高等院校根據校際協定確定的推動教師和學生交流的項目;
2.進一步推動中國對紐西蘭問題研究和紐西蘭對中國問題研究的項目;
3.兩國專業教育機構、大學、中國小和職業院校建立直接的聯繫,並通過建立“姐妹校”及合作項目等方式在高等教育、中國小教育、職業教育與培訓、現代遠程教育和漢語教學的課程設定、教材編寫、教學框架等方面加強交流與合作;開展在高等教育國際化方面的政策和信息的研討與交流。
(四)在高等教育領域,雙方將促進在共同確定的領域內的合作。具體合作方案由有關參與組織和機構協商確定。雙方支持中國教育交流協會與紐西蘭大學校長委員會定期合作召開“中新高等教育論壇”。
(五)在中國小教育領域,雙方將推動在共同確定的領域內的合作。具體合作方案由有關參與機構協商確定。雙方合作的重點是在紐西蘭中國小推廣漢語教學。
1.紐西蘭教育部繼續任用由中國教育部推薦的漢語教學顧問。該漢語教學顧問為紐西蘭中、國小漢語教師提供指導和支持,任期為兩年。任期即將結束時,雙方對漢語教學顧問的工作進行評價。漢語教學顧問的工資由中方支付。根據聘用契約有關條款規定,漢語教學顧問的住宿費、適當的生活補貼、往返中新兩國的國際旅費以及在新境內的旅費由新方支付。
2.中國教育部繼續為培訓新方漢語教師提供援助,具體形式包括每年為紐西蘭提供十五個短期來華培訓的漢語教師獎學金名額。新方獎學金獲得者的國際旅費由新方支付。住宿費、適當的生活補貼以及在中國境內的旅費由中方負擔。根據新方的需求,中方可以在漢語教師培訓方面提供其他形式的支持,具體由雙方商定。
3.在雙方合作的基礎上,中方可派漢語教學助理到新中國小教授漢語。
4.雙方鼓勵繼續在紐西蘭實施漢語水平考試(HSK)。雙方鼓勵和支持在新開設孔子學院。
(六)在職業教育與培訓領域,雙方將促進在共同確定的領域內的合作。具體合作項目由有關參與組織和機構協商確定。
(七)在現代遠程教育領域,雙方將促進在共同確定的領域內的合作。具體合作方案將由有關參與組織和機構協商確定。
(八)在新中兩國的自由貿易協定之下,兩國政府建立起了一個雙邊獎學金項目:中國-紐西蘭博士研究獎學金項目。就該獎學金項目,紐西蘭教育部與中國教育部於2008年4月8日簽署了聯合聲明。
1.中國-紐西蘭博士研究獎學金由中國政府資助,每年支持10名(每年最多10名)紐西蘭學生赴中國進行三年的學習,攻讀博士學位。紐西蘭-中國博士研究獎學金由紐西蘭政府資助,每年支持10名(每年最多10名)中國學生赴紐西蘭進行三年的學習,攻讀博士學位。
(九)為了加深紐西蘭學生對中國語言和文化的了解,中國教育部獎學金項目為紐西蘭提供10個獎學金名額。
(十)為了增進對彼此教育系統的了解,促進教育交流,雙方同意安排教育官員和教育專家到對方的教育機構或院校短期工作和(或)進修,具體交流方案由雙方協商確定。
(十一)雙方同意針對兩國在高等教育體系中的有關政策和所需程式進行經常性對話,以支持雙方在高等教育領域的質量保證和資格證書認證方面達成的一致意見。
(十二)雙方將在共同確定的領域內開展其他形式的合作。
參與機構
二十四、本備忘錄所涉及的教育與培訓合作,包括雙方共同確認 的政府機構以及非政府機構間的合作。
第五條 經費資助
(一)合作活動的經費負擔方法由雙方共同確定。本備忘錄中所有活動視經費可行情況而定。
(二)兩國有合作意向的教育和培訓機構可就合作項目的實施達成具體協定,包括會議紀要形式。具體協定將包括合作活動的經費負擔辦法與執行等內容。經雙方同意,此類協定及會議紀要可作為本備忘錄的附屬檔案。
第六條 項目執行
(一)雙方教育機構和大專院校可達成合作協定。必要時,可通過外交渠道、工作組會議、換文和其他形式保持聯繫,互通信息,就合作內容進行協商。
(二)受雙方各自委託,設在對方國家的外交使團必要時可與對方合作單位會晤或溝通。
(三)本備忘錄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四)本備忘錄經雙方同意可予以修改或延期。如某一方要求停止執行,必須提前六個月以書面方式通知對方。
本備忘錄於2009年 月 日在 簽署,分別用中、英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代表
紐西蘭教育部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