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牙買加政府關於教育領域合作的諒解備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牙買加政府(以下簡稱“雙方”),

為進一步發展兩國之間以及在教育領域內的友好合作關係,在積極磋商的前提下,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諒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牙買加政府關於教育領域合作的諒解備忘錄
  • 外文名: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government of Jamaica on cooperation in the field of education.
  • 有關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牙買加
  • 時間:2005年6月20日
  • 簽署地點:中國北京
第一條 指導原則,第二條 達成諒解的範圍,第三條 合作內容與形式,第四條 執行與協調機構,第五條  經費規定,第六條 解釋權,第七條 生效,

第一條 指導原則

一、雙方將在平等和互利的基礎上開展兩國間的教育合作與交流。
二、根據本諒解備忘錄所開展的任何活動應符合各自國家的法律和規定。
三、雙方將盡最大努力確保本諒解備忘錄的各項活動得以順利實施。

第二條 達成諒解的範圍

雙方確認以下領域為本諒解備忘錄有效期內合作的重點:
一、專業技能培養;
二、語言教學;
三、高等教育機構合作。

第三條 合作內容與形式

一、大學
(一)雙方將推動提出申請的學生自費進入對方大學學習。為此,有關方面將向有此願望的學生提供相關信息。
(二)如果雙方有可能提供在高等學校學習的獎學金,應該通過外交渠道通知對方,並且告知兩國各自所應該承擔的費用。
(三)接待方對派出方推薦的獎學金候選人的申請有最後的決定權。
二、語言教學
(一)根據牙買加開展漢語教學的需要,中方將派遣漢語教師赴牙西印度大學莫納校區教授漢語,同時提供以上活動所需的部分教學材料。
(二)雙方將探討在牙中學開設漢語課程的可能性。
三、機構合作
(一)雙方鼓勵兩國大學和其它教育機構之間開展交流合作,從事共同研究項目,舉辦研討會,互換出版物和教育資料。
(二)雙方支持兩國大學校長互訪。
(三)雙方支持專家、教授、學者應邀或應聘到對方國家進行長期或短期教學、合作科研、出席學術會議或參加有關的國際性學術研討會。
(四)雙方鼓勵教育科研人員互訪並交流研究成果。

第四條 執行與協調機構

一、雙方指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教育部和牙買加教育、青年與文化部作為本諒解備忘錄的執行與協調機構。
二、為檢查本諒解備忘錄的執行情況,向對方介紹本國教育發展狀況,並研究新的合作領域,雙方同意在本諒解備忘錄有效期內互派一個由高級教育主管官員組成的教育代表團到對方國家訪問。代表團訪問的時間、人數及其相關的費用通過外交途徑商定。

第五條  經費規定

一、本諒解備忘錄框架內所產生的費用,雙方將通過外交途徑協商解決。
二、中方將為其派往西印度大學莫納校區的漢語教師提供往返國際旅費和補貼,牙方負責提供工資、住房、醫療保險,並按本國勞動法和慣例保證相應的工作條件。

第六條 解釋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和牙買加教育、青年與文化部將依據雙方達成的原則對本諒解備忘錄有最終解釋權。

第七條 生效

一、本諒解備忘錄自簽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五年。在有效期的第五年,雙方將協商共同評估本諒解備忘錄的執行情況,並商討續簽事宜。
二、如一方欲在有效期內終止本諒解備忘錄,需在終結日期前六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對方。
三、經雙方同意並通過換文形式,可對本諒解備忘錄的條款進行修訂。
下列簽字人經各自政府授權簽署本諒解備忘錄。
本諒解備忘錄於二○○五年六月二十日在北京簽署,一式兩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寫成,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 周濟
牙買加政府代表 保羅·羅伯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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