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與加拿大外交和國際貿易部關於中國與加拿大學者交換項目的諒解備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與加拿大外交和國際貿易部關於中國與加拿大學者交換項目的諒解備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中國教育部)與加拿大外交和國際貿易部(以下簡稱“雙方”):

基於雙方希望繼續開展中國-加拿大學者交換項目(以下簡稱“項目”)和在學術關係領域內加強合作的共同願望;

根據2003年10月22日簽訂的諒解備忘錄與其他變更;

達成如下諒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與加拿大外交和國際貿易部關於中國與加拿大學者交換項目的諒解備忘錄
  • 出處:中國教育部與加拿大
  • 留學條件:5條
  • 交換雙方:中國-加拿大
中國,加拿大,

中國

(一)、關於中國學者赴加拿大,申請者須符合如下條件:
1. 職業
中國承認的高等教育機構或其它研究機構的全職、正式教學和科研人員(需具有碩士或碩士以上學位),碩士畢業後一般應具有2年以上工作經歷,對博士畢業的申請人,沒有工作年限的要求。
或者:政府、媒體和文化組織的中級專業人員(需具有碩士或碩士以上學位),承擔管理、政策發展或決策等相關責任,並且在本單位有三年以上工作經驗。
2. 曾享受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的人員,回國後工作須滿五年方可申請本項目。
3. 申請人身心健康。
4. 年齡不超過50歲。
5. 正在境外學習或工作的中國公民,以及持有加拿大永久居民卡的中國公民不能申請本項目。
(二)、關於中國學者赴加拿大,申請者須滿足以下選拔標準
總則
1.  申請人須具備相當熟練的英語或法語的聽說讀寫能力,以在加拿大大學開展其研究項目。
2. 申請人須經所在單位同意後方可申請本項目。
3.  申請人從事有關加拿大的研究。“加拿大研究”的領域側重於社會科學和人文學科,如商學、經濟學、法律、國際關係、歷史、政治、社會學、地理、藝術、英語或法語文學、語言學、教育、傳播政策、媒體研究、規劃、科學政策、社會管理、環境研究、建築及其它相關領域。
對於來自中國大學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的教學或研究人員:
1.申請人的學術水平和研究計畫的學術質量將作為選拔的首要標準。
2.優先考慮那些研究課題旨在促進對加拿大認識和了解的申請人。
3. 優先考慮那些研究項目能夠在申請人回國後在中國產生廣泛影響的申請人,可通過出版專著、在著名學術刊物上發表論文的方式,亦可通過其它方式使其研究成果在中國得以更廣泛地傳播。
對於來自政府、媒體和文化組織的專業人員:
1. 在工作中富有創造性、革新性和開拓精神,表現出卓越的領導才能。
2. 優先考慮以下領域的專業候選人:
公共政策分析和公共管理
經濟學/金融/銀行
環境保護
法律
教育
公共衛生政策和管理
3. 優先考慮致力於向中國大眾宣傳和推廣其學術研究,從而促進中國對加拿大了解的申請人。
(三)關於中國學者赴加拿大,申請者須按照以下選拔程式
1. 加拿大外交和國際貿易部通過中國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和加拿大駐華使館及總領事館負責該項目在中國的推廣。
2. 加拿大外交和國際貿易部委託中國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發放和接收中國學者、官員和專業人員的申請表格、並組織選拔委員會。
3. 六人選拔委員會由一名中國教育部代表、一名加拿大駐華使館代表、兩名中國教育部選派的專家和兩名加拿大駐華使館選派的專家組成。
4. 選拔委員會召開會議時間由雙方根據各自便利和時間表確定。雙方要求中國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應至少在選拔委員會開會三周前向中國教育部和加拿大駐華使館提交候選人名單。
5.選拔委員會確定正式錄取人員和候補人員名單各一份,以備正式錄取人員因故退出時候補。加拿大外交和國際貿易部通過加拿大駐華使館以外交照會形式通知中國教育部正式錄取人員及候補人員名單。
6.經加拿大外交和國際貿易部最終批准後,加拿大駐華使館將書面通知申請人選拔結果。中國教育部將負責通知正式錄取人員,告知有關辦理申領獎學金手續等事宜。
7.除非雙方事先達成一致,每年未使用的獎學金名額不得延長至下一年。獎學金生不得延長在加拿大的獎學金期限。
(四)獎學金期限
1. 獎學金期限最短不少於4個月,最長不超過12個月。
2. 自2008學年起,每年利用該項目在加拿大學習的所有中國學者總數不得超過100人月。
3. 中加雙方於每年12月1日前根據年度預算及可用的資金確定下年度獎學金總人月數。
(五)獎學金金額
1.中國教育部將承擔中國學者從始發地至目的地的往返交通費用。需在加拿大境內中轉的中國學者,可向加拿大外交和國際貿易部指定機構提交相關發票,加拿大外交和國際貿易部報銷最高350加元的中轉期間食宿費用。
2.加拿大外交和國際貿易部將通過指定機構為每位學者在加拿大進行的每個整月的研究一次性支付每月 2,200加元的費用。加拿大外交和國際貿易部將指定有關機構負責支付學者的醫療保險費用。

加拿大

(六)關於加拿大學者赴中國,有資格的申請人包括加拿大大學的教師,已獲得學士學位或正在攻讀研究生課程的學生。
(七)關於加拿大學者赴中國,申請者須滿足以下評選標準
1. 申請人的學術水平和提出的研究計畫的學術質量將作為選拔的首要標準。
2. 申請人須具備一定的漢語水平。如中方接收院校願意,也可錄取只會講英語或法語的申請人。
3. 學者須按照《中國高等學校及專業介紹》中列出的專業開展學習或研究。優先考慮研究項目涉及中國研究的申請人。
(八)關於加拿大學者赴中國,申請者須通過以下選拔程式
1. 中國教育部通過中國駐加拿大使館及總領事館以及加拿大外交和國際貿易部的指定機構負責該項目在加拿大的推廣。
2. 中國教育部委託加拿大外交和國際貿易部的指定機構負責發放和接收申請材料並組織初審和推薦候選人。
3. 六人選拔委員會將由一名加拿大外交和國際貿易部代表、一名中國駐加拿大使館代表、加拿大外交和國際貿易部選派的兩名專家和中國駐加拿大使館選派的兩名專家組成。
4. 選拔委員會召開會議時間由雙方根據各自便利和時間表確定。雙方要求加拿大外交和國際貿易部的指定機構應至少在選拔委員會開會三周前向加拿大外交和國際貿易部和中國駐加拿大使館提交候選人員名單。
5. 選拔委員會將向中國教育部提交正式錄取人員和候補人員名單各一份,以備正式錄取人員因故退出時候補。中國教育部委託中國駐加拿大使館通過外交照會形式通知加拿大外交和國際貿易部正式錄取人員及候補人員名單。
6. 經中國教育部最終批准後,中國駐加拿大使館負責將選拔結果通知所有加拿大申請人。
7. 除非雙方事先達成一致,每年未使用的獎學金名額不得延長至下一年。獎學金生不得延長在中國的獎學金期限。
(九)獎學金期限
1. 獎學金期限最短不少於4個月,最長不超過12個月。
2. 自2008學年起,每年利用該項目在中國學習的加拿大學者總數不得超過200人月。
3. 中加雙方於每年12月1日前根據年度預算及可用的資金確定下年度獎學金總人月數。
(十)獎學金金額
1. 加拿大外交和國際貿易部將承擔加拿大學者的往返交通費用,其始發地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最終目的地由加拿大外交和國際貿易部確定選擇最節約成本的路線。加拿大外交和國際貿易部僅負責其指定機構確定的旅行路線,不負責任何額外部分的旅行開支。
2. 上述學者一般從北京中轉,中國教育部將向其提供在北京或上海中轉停留期間的食宿。
3. 中國教育部向獲獎學者頒發獎學金,根據每個人的情況,如本科生、高級進修生或研究學者等,支付相應的每月獎學金生活費。
4. 中國教育部還將提供相應的學費、教材和研究資料、醫療保險和住房。
(十一)最終條款
1. 雙方認識到獲獎者在完成學習或研究後應返回各自的國家。
2. 本諒解備忘錄將每三年進行審議。
3. 本諒解備忘錄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如希望終止本協定須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另一方。
本諒解備忘錄一式兩份,用中文、英文、法文於2008年8月日在簽訂。所有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代表
加拿大外交和國際貿易部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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