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05年第124號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05年第124號》,是2005年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05年第124號
  • 發布單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引言,保護範圍,質量技術要求,保護對象,原料來源,加工,產品的質量特徵,專用標誌使用,

引言

2005年第124號
根據《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我局組織了對巴馬香豬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申請的審查,現批准自即日起對巴馬香豬實施地理標誌產品保護。

保護範圍

巴馬香豬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範圍以廣西壯族自治區巴馬瑤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關於界定巴馬香豬地理標誌保護範圍的建議的函》(巴政報[2004]64號)提出的範圍為準,為廣西壯族自治區巴馬瑤族自治縣現轄行政區域。

質量技術要求

保護對象

臘香豬。

原料來源

1.在地理標誌保護範圍內按生產技術規程飼養的香豬。
2.飼養:
(1)場地:以圈養為主,每頭母豬必須有5平方米以上的飼養場地和足夠的運動場地。
(2)飼料:母豬以當地的野菜、青飼料和稻穀糠等青粗飼料為主,適當補給以玉米、黃豆、石粉等精料和礦物質;商品小豬補料除餵當地鮮嫩的野菜、青飼料外,並按下列配方配製壓縮顆粒料統一補給。補料配方為:玉米50%、麩皮18%、黃豆或竹豆15%、花生麩10%、石粉1.7%、食鹽0.3%、奶粉5%。
(3)飼養方法:一日三餐生餵。先給青料後給乾料,自由飲用原產地乾淨的井水和河水。
(4)飼養安全:禁止使用被污染的水和飼料,禁止使用國家規定的禁用獸藥,禁止使用生長激素,禁止使用預混料、添加劑、骨肉粉和魚粉。
3.原料肉要求:
取50日齡至70日齡, 體重達6kg至10kg的香豬,經檢驗檢疫合格且符合GB 2707的規定。去骨及血污,肉質新鮮、不污染、不混有其他雜質。

加工

工藝流程:
屠宰-下骨-醃製-晾乾-定形-上皮色-炭火烘乾-冷卻-整形-包裝。

產品的質量特徵

1.感官特徵:
(1)色澤:脂皮黃亮,肉麵光滑油潤,肌肉切面呈微紅色或暗紅色,脂肪切面呈白色或略帶黃色,有光澤。
(2)外觀:形態保持完好,切面平整,有光澤,無烤焦點和霉斑點。
(3)組織狀態:肉身乾爽結實,肉質細嫩,用手壓無血水滲出,皮與肉不脫離。
(4)氣味及滋味:具有傳統臘肉香味,鹹淡適度,口感鮮美,無乳腥味、酸敗味或其他異味。
2.理化指標:
水分≤21%,瘦肉率≥42%,谷氨酸≥2100 mg/100g,食鹽≤10%,酸價≤4%,亞硝酸鹽≤10 mg/kg,三甲胺氮≤13 mg/kg。

專用標誌使用

巴馬香豬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範圍內的生產者,可向巴馬瑤族自治縣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的申請,由國家質檢總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各地質檢部門開始對巴馬香豬實施地理標誌產品保護措施。
特此公告。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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