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03年第16號

根據《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我局已組織通過了對中國貴州茅台酒廠有限責任公司提出的茅台酒原產地域產品專用標誌使用申請的審核;現予以註冊登記。

【發布單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3-02-14
【生效日期】2003-02-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
2003年第16號

自即日起,中國貴州茅台酒廠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在其生產的53°陳年茅台酒和33°、38°、43°、53°茅台酒產品上使用茅台酒原產地域產品專用標誌,獲得原產地域產品保護,並依法接受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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