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03年第4號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03年第4號》,是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於2003-01-29發布的國家法律法規,生效與2003-01-29。

【發布單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3-01-29
【生效日期】2003-01-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
2003年第4號

根據《原產地標記管理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我局通過了對金鄉大蒜、榮成大花生(KINUS牌、FLOWER牌)、萊蕪生薑、萊蕪大蒜、萊蕪雞腿蔥、萊蕪花椒、德清花(烏)鱉及其製品(清溪牌)、通遼黃玉米、赤峰羔羊肉(草原興發牌)、內蒙古山羊絨、羊絨紗及羊絨系列製品(鹿王牌)等生產企業的原產地標記保護申請的形式審查和現場實地審查,確認合格,現予以公告。
有關單位或個人對上述產品原產地標記保護申請有異議的,可以自公告起1個月內向我局提出。上述產品原產地標記保護申請資料存放在我局備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