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行政強制工作規定

《國家能源局行政強制工作規定》旨在規範國家能源局行政強制工作和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由國家能源局於2020年1月17日印發,共四章三十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能源局行政強制工作規定
  • 印發機構:國家能源局 
  • 印發時間:2020年1月17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月17日 
通知發布,規定全文,

通知發布

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國家能源局行政強制工作規定》的通知
國能發監管〔2020〕5號
各司,各派出機構,各直屬事業單位:
為了規範國家能源局行政強制工作,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法律法規,我們制定了《國家能源局行政強制工作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能源局
2020年1月17日

規定全文

國家能源局行政強制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國家能源局行政強制工作,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能源局實施行政強制,適用本規定。
發生或者即將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等突發事件,國家能源局採取應急措施或者臨時措施,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實施行政強制應當適當。採取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
實施行政強制應當堅持教育與強制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國家能源局實施的行政強制,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國家能源局違法實施行政強制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第五條 國家能源局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
第二章 行政強制措施
第六條 國家能源局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一)對違反電力安全生產有關規定的物品、場所實施扣押和查封;
(二)在電力監管現場檢查中,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損毀的檔案、資料實施封存。
第七條 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
第八條 對違反電力安全生產有關規定的物品、場所實施扣押和查封前,行政執法人員應當製作《行政強制措施審批表》報請國家能源局負責人審批。國家能源局負責人審批後,製作《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
第九條 對違反電力安全生產有關規定的物品、場所實施扣押和查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並出示執法證件;
(二)通知當事人到場;
(三)送達《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四)製作《行政強制措施清單》;
(五)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六)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應當製作《現場筆錄》,記錄送達、當事人陳述申辯和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的情況,並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在筆錄中予以註明;
(七)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籤名或者蓋章。
第十條 對扣押、查封的物品、場所,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查封的物品、場所,可以委託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國家能源局先行賠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因扣押、查封發生的保管費用由國家能源局承擔。
第十一條 採取扣押、查封措施後,應當查清事實,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對違法事實清楚,依法應當沒收的非法財物予以沒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銷毀的,依法銷毀;應當解除扣押、查封的,作出解除扣押、查封的決定。
第十二條 解除扣押、查封,應當製作《解除行政強制措施審批表》報請國家能源局負責人審批。國家能源局負責人審批後,製作《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和《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清單》,並送達當事人。
清單應當由行政執法人員、當事人或者見證人簽字或者蓋章,並載明退還時間、地點,退還扣押、查封財物等基本信息、數量及狀況等事項。
第十三條 扣押、查封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複雜的,應當製作《行政強制措施延期審批表》,經國家能源局負責人審批後,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延長扣押、查封的決定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或者技術鑑定的,扣押、查封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或者技術鑑定的所需時間。檢測、檢驗或者技術鑑定的所需時間應當明確,並書面告知當事人。
檢測、檢驗或者技術鑑定的費用由國家能源局承擔。
第十四條 在電力監管現場檢查中,可能被轉移、隱匿、損毀的檔案、資料,認為有必要予以封存的,按照本規定第八條至十三條規定的程式執行。
實施封存時,對被封存的檔案、資料加貼專用封條。
第十五條 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製作《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製作行政強制《現場筆錄》,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國家能源局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
國家能源局負責人認為不應當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第三章 行政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 國家能源局行政強制執行方式:
(一)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停止供電;
(二)加處罰款。
第十七條 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範圍記憶體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依法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後,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現實危險的,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書面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
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履行行政決定、採取相應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應當解除前款規定的措施。
第十八條 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前,應當先向生產經營單位送達《催告通知書》。《催告通知書》應當載明履行義務的期限、方式;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二)當事人收到《催告通知書》後,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覆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三)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可以製作《行政強制執行審批表》報請國家能源局負責人審批。國家能源局負責人審批後製作《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並及時送達生產經營單位,同時製作《行政強制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供電單位。
第十九條 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標準應當告知當事人。
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
第二十條 加處罰款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加處罰款前,應當事先向當事人送達《催告通知書》。《催告通知書》除載明履行義務的期限、方式,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外,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二)當事人收到《催告通知書》後,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覆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三)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 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
(二)行政決定已生效並具有可執行內容;
(三)當事人是行政決定所確定的義務人;
(四)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
國家能源局可以自上述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書面申請。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製作《履行義務催告書》,並送達當事人。
第二十三條 《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後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應當製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審批表》,並報請國家能源局負責人審批同意後,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強制執行申請書;
(二)行政決定書及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三)當事人的意見及催告情況;
(四)申請強制執行標的情況;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國家能源局負責人簽名,加蓋國家能源局印章,並註明日期。
第二十五條 《催告通知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履行義務催告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或者有關單位。當事人或者有關單位拒絕接收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者引發社會風險,直接關係行政相對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以及涉及案情疑難複雜、存在多個法律關係的,實施行政強制前要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法制審核,審核未通過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
第二十七條 實施行政強制應當嚴肅執法、廉潔奉公。對違反工作紀律的行政執法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行政強制實施完畢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有關材料立卷歸檔。
第二十九條 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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