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管理評估和監督檢查辦法

2015年11月6日,住房城鄉建設部以建城〔2015〕175號印發《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管理評估和監督檢查辦法》。該《辦法》分總則、管理評估、執法檢查、結果處理、附則5章32條,由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管理評估和監督檢查辦法
  • 印發機關:住房城鄉建設部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建城〔2015〕175號
  • 印發時間:2015年11月6日
  • 施行時間:2015年11月6日
通知,辦法,

通知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管理評估和監督檢查辦法的通知
建城〔2015〕175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北京市園林綠化局,天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重慶市園林事業管理局,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風景名勝區條例》和《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辦法》,規範國家級風景名勝區日常管理評估和執法檢查工作,我部制定了《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管理評估和監督檢查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5年11月6日

辦法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管理評估和監督檢查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強化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監督管理,規範日常管理評估和執法檢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風景名勝區條例》和《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住房城鄉建設部對國家級風景名勝區開展管理評估和執法檢查等各項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依法組織對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實施情況、資源保護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管理評估。對發現的問題,予以糾正並提出處理意見或者建議。
第四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在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報送有關檔案和數據資料等;
(二)要求有關單位匯報保護管理情況;
(三)進入國家級風景名勝區進行實地檢查;
(四)查閱或者複製有關資料、憑證;
(五)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相關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有權採取的其他措施。
監督檢查人員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並為被評估或檢查單位保守技術和業務秘密。
第五條 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工作應當給予支持與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或者妨礙監督檢查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風景名勝資源的義務,有權制止、檢舉破壞風景名勝資源的行為,並可對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監督管理職責的機構和人員進行檢舉或者控告。
第二章 管理評估
第七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組織對國家級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情況實施評估。
第八條 管理評估分為年度評估和定期評估。
年度評估每年一次,定期評估每五年不少於一次。
第九條 年度評估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風景名勝區管理辦公室組織實施,主要依據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實施和資源保護狀況年度報告上報情況及內容開展。
第十條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所在地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依法每年向住房城鄉建設部報送風景名勝區規劃實施和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保護的情況報告。
規劃實施和資源保護狀況年度報告內容、格式和要求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年度評估結果抄送國務院有關部門、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直轄市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並適時向社會公布。
年度評估結果同時應納入定期評估內容。
第十二條 定期評估由住房城鄉建設部組織成立專家組負責實施。
評估專家從住房城鄉建設部風景園林專家委員會成員中隨機抽取確定。專家組負責技術審查,提出初步結論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審定。
第十三條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定期評估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年度報告上報情況及年度評估結果;
(二)規劃編制報批情況;
(三)風景名勝資源保護措施及效果情況;
(四)各項配套管理制度建設情況;
(五)網路信息系統建設、維護及動態監測情況;
(六)衛星遙感監測疑似新增建設圖斑核查情況;
(七)違法違規行為核實及查處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三章 執法檢查
第十四條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執法檢查分為綜合執法檢查、專項執法檢查和個案督查。
第十五條 綜合執法檢查定期開展,由住房城鄉建設部組織成立檢查組實施。檢查組人員包括國務院相關部門、風景名勝區省級主管部門和管理機構代表以及有關專家組成,其中專家比例不少於1/3。
第十六條 除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事項外,綜合執法檢查還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規劃實施情況,包括規劃實施計畫制定情況、規劃階段性目標落實情況、規劃強制性內容執行情況、規劃執行效果評價和規劃公開公示情況等;
(二)建設管理情況,包括風景名勝區內建設項目是否依法依規履行審批手續、重大建設工程項目選址是否依法報經核准、存量違法違規項目是否得到有效整治、是否違反規劃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在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築物等;
(三)保護管理情況,包括是否存在開山採石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風景名勝資源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是否得到有效保護、是否按照要求設立界樁界碑、是否制定和實施科學完善的保護措施、環境衛生是否符合有關要求、是否存在污染環境的行為、對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是否做到達標處理等;
(四)運營服務情況,包括是否有效設定安全防護設施、是否按照要求在主要入口和獨立景區均設立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徽志、遊覽秩序情況、是否存在超容量接待、是否建立完善的宣傳教育設施和解說系統、是否存在違法轉讓門票收取權和景區資源及管理權的行為、監管信息系統建設維護及數據上報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等;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 綜合執法檢查應注重實地踏勘,以衛星遙感監測圖斑核查為重點,採用明查與暗訪相結合、重點檢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方式等。
第十八條 專項執法檢查主要針對規劃實施、建設管理、保護管理、運營服務中的突出問題,進行專項檢查和清理整治,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開展。
第十九條 個案督查針對媒體曝光、民眾舉報或工作中發現的涉嫌違法違規問題開展,由住房城鄉建設部稽查部門牽頭進行個案督查。
第四章 結果處理
第二十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將對定期評估或者綜合執法檢查結果予以通報,接受社會監督。
對定期評估或綜合執法檢查結果優秀的風景名勝區,予以通報表揚;對存在嚴重問題的風景名勝區,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條 建立國家級風景名勝區黃牌警告和退出機制,實行瀕危名單管理。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列入瀕危名單,並給予黃牌警告:
(一)在定期評估和綜合執法檢查中,存在嚴重問題,經整改達不到要求或者拒不整改的;
(二)風景名勝資源和價值面臨嚴重破壞或者瀕臨滅失風險的;
(三)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法定監管職責難以落實,保護管理明顯不力的;
(四)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不能有效查處或者拒不糾正的。
第二十二條 對於列入瀕危名單的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責令限期整改並重點督辦,向社會公開。
整改期原則上為1年。
第二十三條 被列入瀕危名單管理的風景名勝區整改驗收達標前,應暫停風景名勝區內新增建設項目審批。
第二十四條 整改完成或者瀕危整改期限屆滿,住房城鄉建設部將組織專家進行綜合評估,視評估結果處理:
(一)達到整改要求的,繼續保留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資格,移出瀕危名單;
(二)風景名勝資源價值喪失或者明顯退化,不具備國家風景名勝區設立條件或標準的,報請國務院建議予以撤銷。
(三)風景名勝資源價值未完全喪失,但保護管理明顯不力、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住房城鄉建設部將約談風景名勝區所在地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或者負責人,掛牌督辦。
第二十五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風景名勝資源價值喪失或者明顯退化,不再具備國家風景名勝區設立條件或標準:
(一)特級、一級景點(景源)遭到實質性破壞;
(二)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被人為干預或者破壞,喪失自然狀態或者歷史原貌;
(三)風景名勝區碎塊化嚴重或違法違規建設活動侵入核心景區,不具備資源完整性要求;
(四)其他嚴重情形。
第二十六條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被撤銷的,原省級風景名勝區是否保留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二十七條 因保護管理不力且整改不到位導致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被撤銷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在管理評估和執法檢查工作中,發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應該給予行政處分的,住房城鄉建設部將向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中所稱規劃包括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第三十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對世界自然遺產地、世界文化自然雙遺產地保護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風景名勝區進行管理評估和監督檢查時,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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