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2009年底,華僑城集團公司等企業作為成立中國旅遊景區協會的發起單位向國家民政部申報成立中國旅遊景區協會,2010年10月24日民政部批覆成立中國旅遊景區協會。
主要職能
中國旅遊景區協會遵照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代表和維護景區行業的共同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按照協會章程的有關規定,積極開展調查研究、溝通協調、業務交流、崗位職務培訓和市場開拓等活動,積極推進行業自律,努力提高景區行業服務水平和核心競爭力,竭誠為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在政府和會員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促進我國旅遊景區行業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組織結構
一、會長
姚軍 深圳華僑城股份有限公司 集團董事/總經理
二、副會長(35名)
(按姓氏拼音排序)
白光明 中國天津盤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局(天津盤山旅遊有限公司) 局長
陳斌 江西三清山旅遊集團有限公司 董事長
陳宗冰 傳奇文化發展集團有限公司 董事長
董沖 武漢市黃鶴樓公園管理處 管理處主任
關鵬 海南南山文化旅遊開發有限公司 總裁
韓忠勝 港中旅(寧夏)沙坡頭旅遊景區有限責任公司 總經理
和念古 麗江玉龍雪山省級旅遊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主任
侯鈺蛇 內蒙古成吉思汗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董事長
霍建軍 吉林省長白山保護開發區管委會 副主任
江東斌 泰寧旅遊管委會(福建省泰寧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 主任
蔣志偉 浙江舟山市普陀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 黨委書記、主任
喇海青 青海天地人緣文化旅遊發展有限公司 董事長
李新民 敦煌市鳴沙山月牙泉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管理處 管理處主任
廖志勇 貴州黃果樹旅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副董事長、總經理
劉洪 井岡山管理局 局長
劉濤 桂林旅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劉耀忠 中國園林博物館 書記
馬路軍 陽城縣皇城相府(集團)實業有限公司相府景區管理處 總經理
馬樹起 淶水縣野三坡風景區管理委員會 主任
歐陽旭 西藏旅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孫建華 北京市延慶區八達嶺特區辦事處 紀委書記
萬慶海 泰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 副書記
王敬先 黑龍江省亞布力滑雪旅遊度假區 專職副主任
王永樹 重慶旅遊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董事長
魏鐵平 陝西華清宮旅遊有限責任公司 總經理、黨委書記
吳鋒 上海野生動物園發展有限責任公司 總經理
吳小怡 峨眉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 主任
楊林 大連市老虎灘海洋公園 總經理
葉文智 鳳凰古城文化旅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於迎 龍門石窟世界文化遺產園區管理委員會 黨工委書記、主任
張軍 新疆天池管理委員會 管委會主任
張善久 山東龍岡旅遊集團 董事長
章德輝 黃山旅遊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總裁
鄭江 中國旅遊集團公司 總裁助理
朱麗榮 江蘇水鄉周莊旅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三、秘書長
霍建軍 中國旅遊景區協會
四、監事長
闞躍 北京市公園管理中心黨校 校長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旅遊景區協會(英文名稱 China Tourist Attractions Association,縮寫為CTAA)是由各類旅遊景區及其相關企事業、社會團體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組織。
本團體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全國。
第二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代表和維護全行業的共同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研究和探索各類旅遊景區發展中的有關問題,提高旅遊景區的管理和服務水平,努力為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在政府、會員和市場之間發揮紐帶和橋樑作用,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促進我國旅遊業的持續、健康發展作出貢獻。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三條 本團體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等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
本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黨建領導機關是中央國家機關工委。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團體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監事長。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設在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參與相關立法、政府規劃、公共政策、行業標準和行業數據統計等事務;參與制訂、修訂行業標準和行業指南,根據授權,承擔行業資質認證、共性技術平台建設、第三方諮詢評估等工作;
(二)向會員宣傳和介紹政府的有關法規法律和政策,提供信息服務和諮詢服務,交流和推廣會員在規劃建設、經營管理、市場行銷、人才培養等方面的工作經驗,推動景區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
(三)倡導誠信經營理念,完善行業自律機制建設;發揮對會員的行為引導、規則約束作用,協助政府部門規範市場行為,為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加強景區品牌建設並樹立良好的行業形象創造條件;
(四)開展調查研究,向有關政府部門反映行業發展情況和會員的願望與要求,並爭取政策支持,保護會員的共同利益,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五)受政府委託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開展景區管理人員崗位職務培訓和各項專項培訓;開展為景區輸送技術服務活動,舉辦展覽會和其他觀摩交流活動,推廣新經驗、新標準和科研成果的套用,促進景區科學發展;
(六)開展對外和對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加強與行業內外有關組織、社團的聯繫與合作,充分發揮協會的協調、指導、諮詢和服務作用,促進共同發展,合作共贏;
(七)開展和組織相關宣傳活動,依據有關規定,辦好協會官方網站、微博和微信,編輯協會內部刊物、工作專輯和業務書籍;
(八)接受政府部門轉移的相關職能和委託的購買服務,依法開展促進旅遊景區行業發展和滿足會員需求的其他活動。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擁護本團體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自願申請加入本團體:
(一)具有參觀遊覽、休閒度假、康樂健身等功能,或具有相應旅遊服務設施並提供相應服務的企事業單位;
(二)與旅遊景區相關的企事業單位、旅遊規劃設計單位和科研機構;
(三)依法成立的與旅遊景區相關的社會團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
1.營業執照(或社團登記證)複印件;
2.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本團體頒發會員證,並予以公告。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活動並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三)對本團體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在遇到重大困難或認為其利益受到重大損害時,有請求本團體提供幫助(如涉及調解、訴訟等)的權利;
(五)對涉及會員間的重大利益衝突,有請求本團體調處的權利 ;
(六)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和各項規定,執行本團體的決議,維護本團體的聲譽和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二)積極參加並支持本團體的各項活動,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信息和資料;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接受本團體的評議和調解,會員間的問題優先在本團體內解決;
(六)不組織、不參與有損本團體和其他會員合法權益的一切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團體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團體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五條 本團體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並向會員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團體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負責人、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報黨建領導機關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八)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
(九)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十)決定終止事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每4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團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20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採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產生的程式:
(一) 第一屆會員代表由發起人、黨建領導機關共同協商確定;
(二) 會員代表大會換屆改選時,具體辦法由本團體會員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查。
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團體70%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代表推舉本團體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團體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於到會會員代表的2/3;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300人,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本團體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本團體會員資格;
(二)經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二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商申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提名,報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後,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6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本團體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
經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三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團體,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單位同時為常務理事的,其代表一併調整。
第二十四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團體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 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五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團體利益,並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團體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團體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負責人;
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在屆中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領導本團體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開辦法、財務管理制度、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內部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本團體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2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負責人由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
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第三十條 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於總票數的2/3。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通訊會議不得決定以下事項:
(一)負責人的調整;
(二)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三)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第三十二條 經會長或者1/5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團體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在30-50之間。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2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五條 經會長或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議。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團體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副會長35名,秘書長1名,監事長1名。
本團體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團體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團體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秘書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並不得來自於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
第三十八條 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後,不再履行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團體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後的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團體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的情況;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託或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四十一條 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報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審議;
(七)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批准;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簽。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並至少保存 10 年。
理事、常務理事會、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四節 監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3-5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本團體接受並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四十四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有關部門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本團體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並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團體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團體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黨建領導機關、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七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團體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八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團體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團體承擔。
第五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團體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團體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團體名稱的規範全稱,並不得超出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第五十條 本團體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並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
第五十二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五十三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團體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五十四條 本團體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五十五條 本團體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員代表選舉辦法》、《會費管理辦法》、《理事會選舉規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規程》等相關制度和檔案。
第五十六條 本團體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檔案等內部管理制度,並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於本團體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七條 本團體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八條 本團體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九條 本團體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團體開展評比達標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十一條 本團體的收入除用於與本團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非營利事業。
第六十二條 本團體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三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五條 本團體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
第六十六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常務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六十七條 本團體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社團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社會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社會團體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六十八條 本團體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團體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九條 本團體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託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第七十條 本團體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七十一條 本團體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並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七十二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七十三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後,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查,經同意,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提出,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六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於2016年7月14日經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八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