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風景名勝區條例

山東省風景名勝區條例

《山東省風景名勝區條例》是為加強對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山東省實際制定。經2017年5月19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由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7年5月19日發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風景名勝區條例
  • 發布機構: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布日期:2017年5月19日
  • 實施日期:2017年8月1日
發布信息,政策全文,內容解讀,相關報導,

發布信息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98號)
《山東省風景名勝區條例》已於2017年5月19日經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5月19日

政策全文

山東省風景名勝區條例
2017年5月19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風景名勝區的設立、規劃、保護、利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風景名勝區,是指具有觀賞、文化或者科學價值,自然景觀、人文景觀比較集中,環境優美,可供人們遊覽或者進行科學、文化活動的區域。
風景名勝區劃分為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和省級風景名勝區。
第三條風景名勝區工作應當遵循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風景名勝區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風景名勝區設立、規劃、保護、利用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並將風景名勝區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定職責,協助做好風景名勝區保護、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風景名勝區的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以下統稱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風景名勝區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城鄉規劃、文物、旅遊、宗教、公安、林業、水利、環境保護、交通運輸、國土資源、海洋與漁業、價格、工商行政管理、城管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風景名勝區管理工作。
第六條風景名勝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定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利用和管理的具體工作,並接受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風景名勝資源的義務,並有權制止、檢舉破壞風景名勝資源的行為。
第二章 設立與撤銷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風景名勝資源進行普查,評估風景名勝資源狀況和保護利用價值,並做好風景名勝區的申請設立工作。
第九條設立國家級風景名勝區,依照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辦理,由國務院批准公布。
設立省級風景名勝區,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條件,由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組織論證,提出審查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條申請設立風景名勝區的人民政府應當在報請審批前,與風景名勝區內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和房屋等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充分協商。
設立風景名勝區對風景名勝區內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和房屋等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對原住居民的生產、生活造成影響的,風景名勝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扶持。
第十一條風景名勝區設立後,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或者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批准的風景名勝區範圍以及核心景區範圍,設立界樁,標明區界,並在風景名勝區主要入口建立入口標誌物。
風景名勝區入口標誌物應當按照規定鑲嵌風景名勝區徽志。國家級風景名勝區應當使用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的徽志;省級風景名勝區應當使用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的徽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風景名勝區名稱,不得盜用或者仿冒風景名勝區徽志。
第十二條省級風景名勝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示,責令限期整改,依法追究責任,並向社會公開:
(一)自風景名勝區設立之日起二年內未完成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編制的;
(二)風景名勝資源遭受嚴重破壞或者瀕臨滅失風險的;
(三)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未履行法定監督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其他嚴重問題的。
被警示的風景名勝區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期限屆滿,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進行評估;對未達到整改要求的,報請省人民政府予以撤銷。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警示和撤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規 劃
第十三條風景名勝區經批准設立後應當依法編制風景名勝區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編制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當堅持保護優先、利用服從保護的原則,突出風景名勝資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內涵和地方特色,保持景觀風貌,維持生態平衡,科學合理配置遊覽資源,促進風景名勝區可持續發展。
第十四條風景名勝區應當自設立之日起二年內編制完成總體規劃。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界定風景名勝區和核心景區的範圍邊界,根據需要劃定外圍保護地帶;
(二)明確風景名勝資源的類型和特色,評價資源價值和等級;
(三)確定生態資源保護措施、重大建設項目布局、開發利用強度;
(四)劃定風景名勝區的功能結構和空間布局;
(五)明確禁止開發和限制開發的範圍;
(六)核定風景名勝區的遊客容量;
(七)風景游賞、基礎設施、居民點協調等專項規劃。
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應當確定需要編制詳細規劃的區域,提出詳細規劃編制應當執行的重要控制指標或者要求。
第十五條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應當根據核心景區和其他景區的不同要求編制,確定基礎設施、旅遊設施、文化設施等建設項目的選址、布局與規模等控制要求,並明確建設用地範圍和規劃設計條件。
第十六條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的編制和審批,依照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的規定辦理。
省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由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總體規劃經省人民政府審查批准後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詳細規劃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跨縣級行政區域的省級風景名勝區規劃,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統一組織編制,按照規定程式報批。
第十七條編制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當採用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
第十八條編制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當廣泛徵求有關部門、專家、當地居民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必要時,應當進行聽證。
風景名勝區規劃報送審批的材料應當包括社會各界的意見以及意見採納的情況和未予採納的理由。
第十九條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文物保護規劃、旅遊發展規劃等有關規劃相銜接。
新設立的風景名勝區與自然保護區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設立的風景名勝區與自然保護區重合或者交叉的,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當與自然保護區規劃相協調。
第二十條城鄉規劃區與風景名勝區重合的區域,城鄉規劃應當與風景名勝區規劃協調一致。已經編制完成的城鄉規劃,不符合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的,應當進行修改和調整。
風景名勝區外圍保護地帶內的城市、縣城、鎮、鄉和村莊的規劃,應當與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的要求相協調。
第二十一條風景名勝區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自規劃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社會公布規劃的主要內容,並為公眾查閱提供便利。風景名勝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經批准的風景名勝區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第二十二條經批准的風景名勝區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報原批准機關辦理。
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的規劃期一般為二十年。規劃期屆滿前二年,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專家對規划進行評估,作出是否重新編制規劃的決定。在新規劃批准前,原規劃繼續有效。
第四章 保 護
第二十三條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管理制度,對風景名勝資源進行調查評估、建立檔案,並會同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進行保護:
(一)建立古建築、碑碣石刻及其他歷史遺址、遺蹟等文物古蹟檔案,劃定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設立標誌,並落實避雷、防火、防洪、防震、防蛀、防腐、防盜等措施;
(二)保護植被、加強綠化,落實護林防火和病蟲害防治措施,並對重要景區、景點實施定期封閉養護;
(三)對古樹名木登記造冊,落實保護復壯措施;
(四)劃定生態保護區域,保護野生動植物及其棲息、生長環境,維護生態平衡;
(五)加強對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管理,防止過度開採和水體污染;
(六)採取必要措施,妥善保護其他風景名勝資源。
第二十四條在風景名勝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開山、採石、開礦、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行為;
(二)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
(三)在景物或者設施上刻劃、塗污;
(四)攜帶火種進入核心景區,在禁火期、禁火區內吸菸、點火、燒香、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孔明燈等;
(五)亂扔垃圾;
(六)其他破壞風景名勝資源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禁止違反風景名勝區規劃,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立各類開發區或者在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築物;在風景名勝區設立前已經建設的,應當按照風景名勝區規劃,逐步遷出。
第二十六條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禁止範圍以外的建設活動,應當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同意,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城鄉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等手續。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的建設活動,在依法辦理許可前,應當徵求建設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七條在風景名勝區內修建纜車、索道、水庫、鐵路、高等級公路等重大建設工程,在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報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項目選址方案核准:
(一)在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內修建重大建設工程,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准;
(二)在省級風景名勝區內修建重大建設工程,報設區的市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核准。
第二十八條風景名勝區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風景名勝區規劃。建設項目的選址、布局和建築物的造型、風格、色調、高度、體量等應當與周圍景觀、文物古蹟和生態環境相協調。
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建設活動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並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好周圍景物、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資源和地形地貌。
第二十九條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一)設定、張貼商業廣告;
(二)舉辦大型遊樂、演藝等活動;
(三)從事影視拍攝活動;
(四)刻字立碑、設立雕塑、捶拓碑碣石刻;
(五)採伐樹木、挖掘樹樁(根)、放牧、採集藥材和動植物標本;
(六)引入外來物種;
(七)改變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的活動;
(八)其他可能對風景名勝資源造成不利影響的活動。
第三十條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風景名勝區管理信息系統,對風景名勝區規劃實施和資源保護情況進行動態監測。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每年向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送風景名勝區規劃實施和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的情況;省級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每年向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送風景名勝區規劃實施和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的情況。
第五章 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一條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風景名勝區規劃和保護要求,合理確定風景名勝區的開放區域、時間和非開放區域,並根據季節、氣候以及安全等情況適時調整,及時向社會公布。
風景名勝區開放區域應當配備必要的遊覽服務、生態保護等設施,並符合安全、消防等要求。遊客不得進入非開放區域。
第三十二條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風景名勝區的特點,保護民族民間傳統文化,開展健康有益的遊覽觀光和文化活動,弘揚愛國主義,普及歷史文化和科學知識。
第三十三條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風景名勝區規劃,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改善交通、服務設施和遊覽條件,建設垃圾收運、污水處理設施,提高公廁建設和服務標準,按照規定比例配置女廁位。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無障礙設施的配套建設,提供語音和圖文提示等服務,為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遊客提供遊覽便利。
第三十四條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在風景名勝區內設定準確規範的風景名勝區路標、安全警示等標牌,及時排除危岩險石等不安全因素。
運營單位應當定期對車輛、船舶、索道、纜車、大型遊樂設施等進行檢查和維護,保障遊覽安全。
第三十五條風景名勝區內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依照國家有關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的規定執行。
風景名勝區內涉及文物保護、自然保護區管理以及其他自然資源保護、利用、管理的,應當同時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建立安全事故、突發事件、氣象災害的預防機制,制定應急預案;情況緊急時,可以臨時關閉景區,做好遊客疏導工作。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確定的遊客承載量,制定和實施客流量控制方案,公布遊客的最大承載量,及時發布客流信息,禁止超過最大承載量接納遊客。客流量可能達到最大承載量時,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提前公告並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和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採取疏導、分流等措施。
第三十七條風景名勝區內的單位、居民和遊客,應當遵守風景名勝區的各項管理制度。
進入風景名勝區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的路線行駛,在規定的地點停放。
第三十八條風景名勝區門票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出售,不得交由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出售。
門票價格的確定和調整,依照有關價格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風景名勝區對未成年人、在校學生、現役軍人、殘疾人、老年人等遊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票價優惠。
鼓勵有條件的風景名勝區向社會免費開放。
第三十九條風景名勝區內利用風景名勝區資源獲得經營優勢的商業、食宿、廣告、娛樂、專線運輸等經營項目,應當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風景名勝區規劃,採用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確定經營者。未取得風景名勝區項目經營權,不得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經營活動。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與經營者簽訂契約,按照安全、衛生、環保等要求,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經營者應當繳納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不得超出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確定的地點和範圍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十條風景名勝區內的景觀、景物,應當允許遊客攝影、攝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圈占攝影、攝像位置,不得向攝影、攝像的遊客收取費用。涉及文物保護等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不得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不得將規劃、管理和監督等行政管理職能委託給企業或者個人行使。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經營活動,不得在風景名勝區內的企業兼職。
第四十二條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公布投訴電話、設立投訴點,受理公眾對風景名勝區管理和服務的投訴,對公眾投訴,能夠當場處理的,應噹噹場作出處理決定;不能當場處理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及時作出處理。屬於有關部門處理的事項,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移交,並告知投訴者。
第四十三條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應當對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實施情況、資源保護狀況等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糾正、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其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違反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和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由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或者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使用風景名勝區名稱或者盜用、仿冒風景名勝區徽志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風景名勝區內放牧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攜帶火種進入核心景區,在禁火期、禁火區內吸菸、點火、燒香、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孔明燈等的,責令改正,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影視拍攝、演藝活動或者刻字立碑、設立雕塑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下列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捶拓碑碣石刻;
(二)挖掘樹樁(根);
(三)採集藥材和動植物標本;
(四)引入外來物種。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風景名勝區項目經營權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超出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確定的地點和範圍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圈占攝影、攝像位置,向攝影、攝像的遊客收取費用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負有風景名勝區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風景名勝區規劃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立各類開發區的;
(二)風景名勝區自設立之日起未在二年內完成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編制的;
(三)選擇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編制風景名勝區規劃的;
(四)風景名勝區規劃批准前或者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批准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建設活動的;
(五)擅自修改風景名勝區規劃的;
(六)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導致風景名勝區被撤銷的;
(七)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過最大承載量接納遊客的;
(二)未設定風景名勝區標誌和路標、安全警示等標牌的;
(三)將風景名勝區門票交由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出售的;
(四)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的;
(五)將規劃、管理和監督等行政管理職能委託給企業或者個人行使的;
(六)允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經營活動或者在企業兼職的;
(七)審核同意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不符合風景名勝區規劃的建設活動的;
(八)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九)其他未依法履行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職責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在本條例實施前已經設立的市級風景名勝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做好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五年內可以繼續使用市級風景名勝區名稱,符合申請設立條件的,可以申請設立國家級或者省級風景名勝區。
第五十四條本條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7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2004年5月27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第一次修正,2016年3月30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第二次修正的《山東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5月19日,山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山東省風景名勝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今年8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規定,圈占攝影位置向遊客收費的最高罰一萬元,在風景名勝區刻字立碑情節嚴重的最高罰二十萬元。
未經審核採藥和標本最高罰5萬元
本次《條例》對於經營者和遊客的行為都做了進一步規範。
《條例》規定,圈占攝影、攝像位置,向攝影、攝像遊客收取費用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如果有人在禁火期、禁火區內吸菸、點火、燒香、燃放煙花爆竹或孔明燈等,將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在風景名勝區內捶拓碑碣石刻、挖掘樹樁(根)、採集藥材和動植物標本,以及引入外來物種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影視拍攝、演藝活動或者刻字立碑、設立雕塑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針對近年來“驢友”戶外探險事故頻發的現象,《條例》明確劃定風景名勝區的開發區域、時間和非開放區域,規定遊客不能擅自進入非開放區域。
《條例》還要求建立安全事故、突發事件、氣象災害的預防機制,在情況緊急時,可以臨時關閉景區。對超過最大承載量接納遊客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要依法處理。
名勝資源遭嚴重破壞將被“亮黃牌”
目前我省共有國家級風景名勝區6處,省級風景名勝區34處,總面積近4800平方公里,約占省域國土面積的3%。然而,當前有的風景名勝區存在多頭管理情況,還有的管理機構力量薄弱。本次《條例》的一大特點便是明確了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職責。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風景名勝區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風景名勝區設立、規劃、保護、利用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並將風景名勝區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條例》規定“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的建設活動,在依法辦理許可前,應當徵求建設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的意見”,解決了“自己建自己批”的問題。
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石曉表示,長期以來,我省風景名勝資源存在“只進不出”的情況,有的風景名勝區申請設立獲批後,疏於管理,保護不力,造成對風景名勝資源的破壞。因此,有必要設立風景名勝區的退出機制,落實風景名勝區警示撤銷制度。
《條例》規定,若省級風景名勝區存在風景名勝資源遭受嚴重破壞或瀕臨滅失風險,以及政府部門未履行監管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等情形的,將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示,責令限期整改。
被警示的風景名勝區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期限屆滿,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進行評估。對未達到整改要求的,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建議,報請省人民政府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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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不久前審議通過了《山東省風景名勝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規定,風景名勝區內從事規定外的建設活動,應經管理機構審核同意,依法辦理城鄉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等手續,並對保障遊客安全作出規定,要求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制定客流量控制方案,禁止超過最大承載量接納遊客。
《條例》細化和規範了風景名勝區內建設項目管理,提高了可操作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巡視員耿慶海表示,關於一般建設項目,《條例》規定“應當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同意,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城鄉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等手續”,將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審核作為辦理其他建設手續的前置條件,明確了辦理流程,起到提前把關作用。同時,對於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作為建設單位的基礎設施和服務設施,《條例》規定“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的建設活動,在依法辦理許可前,應當徵求建設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的意見”,解決了風景區管理機構的建設項目“自己建自己批”的問題。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條例》規定“風景名勝區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風景名勝區規劃。建設項目的選址、布局和建築物的造型、風格、色調、高度、體量等應當與周圍景觀、文物古蹟和生態環境相協調。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建設活動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並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好周圍景物、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資源和地形地貌”,突出了風景名勝區內建設項目和建設行為,應與周邊環境相協調、減少對環境影響的要求,加強了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的管理,對維護景區風貌具有重要作用。此外,《條例》還對保障遊客安全、排除各類安全隱患等作出規定,並要求制定應急預案,加強客流管控。
據介紹,山東省目前共有國家級風景名勝區6處、省級風景名勝區34處,總面積近4800平方公里,約占省域國土面積的3%。隨著經濟社會的高速發展,部分風景名勝區暴露出新問題,包括管理體制不順、部分景區規劃編制滯後、違法建設時有發生、管理服務水平亟須提高等問題均亟待解決。此次《條例》頒布也得到了社會民眾關注並紛紛表示“重在落實”。而《條例》中例如“在風景名勝區有刻字立碑情節的,處5萬到20萬元的罰款”等條款,網友建議,應該再重一些才能真正遏制亂象發生,“除了動用經濟手段,還應與個人徵信掛鈎,令其一處亂刻,處處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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