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審批管理辦法》是於2019年7月16日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審批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7月16日
- 實施時間:2019年8月1日
- 發布單位: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 適用對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等
《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審批管理辦法》是於2019年7月16日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發布的檔案。
《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審批管理辦法》是於2019年7月16日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發布的檔案。修訂印發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印發修訂後的《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審批管理辦法》的通知林場規〔2019〕1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
第六條 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是國家級森林公園建設經營和監督管理的依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從事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經營。第七條 國家級森林公園應當自批准設立之日起18個月內,編制完成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
國家級森林公園的總體規劃設計,由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組織具有規劃設計資格的單位負責編制,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批,並報林業部備案。修改總體規劃設計必須經原審批單位批准。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在上級林業主管部門...
《國家級森林公園設立、撤銷、合併、改變經營範圍或者變更隸屬關係審批管理辦法》已經2005年5月13日國家林業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二〇〇五年六月十六日國家林業局令第16 號公布,自2005年7月20日起施行。
辦法全文 國家級自然公園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規範國家級自然公園保護、管理和利用,促進國家級自然公園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於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的若干意見》...
(七)符合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風景名勝區等規劃的建設項目,可以使用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風景名勝區範圍內Ⅱ級及其以下保護林地。(八)公路、鐵路、通訊、電力、油氣管線等線性工程和水利水電、航道工程等建設...
第十三條 國家級和省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上報審批。市級和區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經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後,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經批准的總體規劃不得擅自變更。因保護和建設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十一條 森林公園批准設立後,由審批機關向社會公布,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二條 森林公園經批准設立後,森林公園管理組織應當在十八個月內編制完成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森林公園經批准合併或者改變經營範圍的,應當自...
第十三條經批准設立的森林公園,應當自批准之日起十八個月內,委託具備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完成森林公園總體規劃(以下簡稱總體規劃)的編制;森林公園改變管理範圍的,應當自批准之日起十二個月內,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完成總體規劃的...
(一)準予設立國家級森林公園行政許可所依據的資格和條件是否發生變化;(二)被許可人是否按規定編制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並按照經審批的總體規划進行開發建設;(三)被許可人對森林風景資源進行保護利用的情況;(四)被許可人依法組織...
森林公園的撤銷、合併、改變隸屬關係或者變更經營範圍,必須經原審批機關批准。開發森林旅遊項目,須經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第二十七條 經營森林公園和開發森林旅遊項目,需要進行景點和設施建設的,必須按照批准的規劃設計...
尖峰嶺、霸王嶺、吊羅山、黎母山、七仙嶺、藍洋、海口火山口、新盈等國家級森林公園的管理機構應當組織編制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由省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並審核後,報國家林業局批准。第十三條 開發森林...
風景名勝區與自然保護區、國家級森林公園重合或者交叉的,風景名勝區規劃與自然保護區規劃、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應當相協調。第十四條 城市、鎮規劃區與風景名勝區重合區域,城市、鎮規劃與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當協調一致。風景名勝區內的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