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籍個人和港澳台居民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籍個人和港澳台居民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在1999.10.25由國家稅務總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籍個人和港澳台居民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9年10月25日
  • 實施時間:1999年10月25日
  • 頒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中國銀行《關於辦理代扣代繳儲蓄利息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請示》(中銀零〔1999〕159號),經研究,現將外籍個人和港澳台居民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的有關規定,外國駐華使領館外交官及有相當於外交官身份的人員在中國境內儲蓄機構取得的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不屬於該公約規定的免稅範圍,應徵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
二、外國居民取得的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可以享受有關稅收協定規定的限制稅率待遇,但須按有關規定填報《外國居民享受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待遇申請表》。1999年11月1日對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開始徵稅後,取得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外國居民由於種種原因未能填報《外國居民享受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待遇申請表》的,自1999年11月1日至2000年10月31日止,可憑其護照或其他有效證件及居民國稅務主管當局為其簽發的居民證明,直接向儲蓄機構辦理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手續。儲蓄機構審核,並將有關情況進行詳細記錄或留存有關證件的複印件後,直接按協定規定的限制稅率代扣稅款。從2000年11月1日起,外國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必須按要求填報《外國居民享受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待遇申請表》。
三、對非稅收協定締約國的居民和港澳台居民個人,取得的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應依照國務院《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規定的稅率徵收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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