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勞動服務公司的收費徵收營業稅問題的批覆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函[1997]015號
【發布日期】1997-01-08
【生效日期】1997-01-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勞動服務公司的
收費徵收營業稅問題的批覆
(1997年1月8日國稅函[1997]015號)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平山縣勞動服務公司就向用工單位和個人收取管理費是否繳納營業稅的請示》(冀地稅函[1996]235號)收悉。關於勞動人事部門下屬服務公司有關收費應否繳納營業稅問題,經研究,現批覆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明確規定:“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的收費,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不徵收營業稅:
(一)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或其所屬財政、物價部門以正式檔案允許收費,而收費標準符合檔案規定的;
(二)所收費用由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自己直接收取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關於必須嚴格執行稅法統一規定不得擅自對行政事業單位收費減免營業稅的通知》(財稅字[1995]6號)中也明確規定:“對於事業單位的收費,凡屬營業稅徵稅範圍的,均應依法徵稅”。這裡所說的營業稅徵稅範圍的收費,是指除應徵收增值稅以外的所有收費。平山縣勞動人事局下屬的平山縣勞動服務公司,不屬於立法、司法、行政機關,其所收的各項費用,也不屬增值稅徵稅範圍,因此對其所收的各項費用,均應徵收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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