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旅行社費用稅前扣除問題的批覆》是由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一個檔案,發布文號是國稅函[2004]329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旅行社費用稅前扣除問題的批覆
- 發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 發布文號:國稅函[2004]329號
- 發布日期:2004-03-04
- 生效日期:2004-03-04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旅行社費用稅前扣除問題的批覆
(國稅函[2004]329號)
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於旅行社遊客機車票複印件報銷問題的請示》(內國稅所字〔2003〕48號)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一、 目前,有的旅行社為方便遊客、最佳化服務,採取了收取異地遊客的旅遊費用中包含為異地遊客購買返程機車船票款,並為異地遊客提供返程機車船票的方法。凡旅行社與遊客簽訂的契約或者協定包括此內容條款的,旅行社為遊客購買返程機車船票的實際支出,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
二、 鑒於旅行社為異地遊客購買的返程機車船票等因遊客使用後無法收回,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規定,旅行社提供的為異地遊客購買的返程機車船票複印件可以作為稅前扣除的適當憑據。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管理需要,要求納稅人附送證明其支出實際發生的其他有關資料。?
三、凡屬於個人(集體)旅遊等消費性質的機車船票,均不得在其受僱或投資的企業作為企業費用在稅前扣除。為防止遊客用返程機車船票在所在單位報銷,出現同一筆費用在稅前重複扣除問題,稅務機關應加強納稅檢查。發現重複報銷、虛列支出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