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醫院收費使用憑證問題的批覆》是國家稅務總局1995年11月2日發布並生效的批覆。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函發[1995]575號
【發布日期】1995-11-02
【生效日期】1995-11-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國稅函發[1995]575號
【發布日期】1995-11-02
【生效日期】1995-11-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醫院收費使用憑證問題的批覆
(1995年11月2日國稅函發[1995]575號)
湖北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於醫院收費收據屬於發票範圍的請示》(鄂地稅征函[1995]10號)收悉。經研究,現批覆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收取費用所使用的各種收費憑證屬於發票範疇,其具體管理方式和管理辦法,由各地稅務機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你局《關於醫院收費收據屬於發票範圍的請示》(鄂地稅征函[1995]10號)收悉。經研究,現批覆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收取費用所使用的各種收費憑證屬於發票範疇,其具體管理方式和管理辦法,由各地稅務機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